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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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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5-0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5-00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于2024年12月23日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来的《股东质询函》(投服中心行权函〔2024〕48号),对公司尚存在损失赔偿款未收回的问题,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公司收到《股东质询函》后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人员对《股东质询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公告如下:

投服中心关注的问题及质询相关情况:

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加加食品(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加加宁夏)委托关联方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宁夏可可美)和宁夏玉蜜淀粉有限公司(简称宁夏玉蜜)代加工生产味精,因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生产出的味精未达到《味精代工合同》约定的产量标准,导致你公司原辅材料超标耗用,2023年度形成代加工损失5,118.04万元,2024年第一季度形成代加工损失1,606.64万元,共计6,724.68万元,你公司将上述损失确认为应收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欠款,计入其他应收款。

你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发布的《关于湖南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披露,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公司实控人杨振就上述损失赔偿款出具了《关于赔偿款支付计划的说明》(简称《支付计划》),承诺在不晚于2024年11月30日前尽快筹措资金分批或一次性向加加宁夏支付上述损失赔偿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2024年12月4日,你公司发布的《关于实控人及关联方损失赔偿款还款进展的公告》披露,截至2024年11月30日,你公司未收到实际控制人杨振及其关联方支付的上述损失赔偿款及相关利息。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杨振出具的《说明函》,杨振承诺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筹措资金,清偿上述损失赔偿款,但未说明具体还款计划和期限。

为促进损失赔偿款尽快收回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请进一步说明:一是实际控制人杨振及其关联方未能按《支付计划》支付损失赔偿款及相关利息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承诺的风险;二是你公司准备采取哪些措施追收损失赔偿款,以及尚未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偿的原因。

以上质询,请于收到本函10个工作日内以公告形式披露并回复投资者服务中心。

公司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杨振及其关联方未能按《支付计划》支付损失赔偿款及相关利息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无法履行承诺的风险

1、公司经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获悉,2024年6月14日,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宁夏沃野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经查明后,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4]宁0381破申1号/2号/3号),裁定受理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担任三家公司管理人。截至目前,三家公司因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予以接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财产由管理人履行管理和处分职责等,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目前已丧失对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财产处分的实际控制权。

2、公司于2024年12月3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出具的《说明函》,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承诺将继续采取相关措施筹措资金,清偿上述损失赔偿款,但未说明具体还款计划和期限。

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及其关联方尚未偿还上述损失赔偿款。公司董事会一直在积极关注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及其关联方赔偿款的回款进展,多次督促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及其关联方筹措资金在承诺日期前偿还损失赔偿款。由于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及其关联方偿债能力有限,该损失赔偿款后续能否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你公司准备采取哪些措施追收损失赔偿款,以及尚未采取司法措施进行追偿的原因

1、公司全资子公司加加宁夏于2024 年 5 月 20 日与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签署了《味精代工合同》的《解除协议》,已对损失赔偿的责任和具体金额进行了确认。《解除协议》相关约定如下:“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自接受甲方委托生产味精以来,累计造成甲方原辅材料超标耗用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共计约 6,724.68 万元(如最终核定的损失金额超出该金额,以最终核定的损失金额为准),该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关于湖南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如前所述,关联方宁夏可可美及宁夏玉蜜目前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公司已委托律师就上述损失赔偿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截至本回复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债权确认与否的相关通知。

3、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宁夏可可美、宁夏玉蜜及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出具了《催款函》,督促相关方“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筹措资金支付上述损失赔偿款。”

4、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致决定:“向实控人杨振先生发催款函,催促对方尽快筹措资金支付上述损失赔偿款。派公司法务与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就《味精代加工合同》的损失赔偿款确定债权。”

公司将积极与三家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以及法院进一步沟通,同时继续督促实际控制人筹措资金尽快偿还损失赔偿款,但该损失赔偿款后续能否收回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必要时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