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1月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5-0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诉与反诉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1379.296万元、反诉2637.2480万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胜科技”)因定做合同纠纷,腾胜科技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对腾胜科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进行反诉,于近日获法院受理。

三、反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反诉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52363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合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辉

反诉被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2MA4UWY076F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一路南宾日大楼侧第一卡厂房之二

法定代表人:朱刚毅

(二)诉讼请求

1、依法、依约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双方签订的《设备定作合同》(合同编号:20220808-01)及《补充协议》;

2、判令反诉被告退还反诉原告已付货款2024.7040万元及银行利息,利息自付款之日起至反诉原告起诉本案之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暂计算222.5440万元,直至该等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3、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偿付违约金390万元,违约金弥补反诉原告因不能实现本案合同目的造成的经济损失;

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反诉原告相关的必要支出。

(三)事实与理由

1、腾胜公司交付质量严重瑕疵的合同设备,导致元琛公司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元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2、腾胜公司交付的合同设备不能满足最终验收指标,且腾胜公司对设备进行整改超过30天以上,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依据本案《设备定作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8项的约定,元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3、腾胜公司交付的合同设备不符合最终验收指标,导致元琛公司至今无法正常使用、生产,给元琛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即腾胜公司至今未依约完成设备的制造。依据本案《设备定作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3项的约定,腾胜公司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0%偿付违约金,以弥补元琛公司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4、鉴于第一台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元琛公司屡次要求腾胜公司进行完善仍未得到解决,故此,双方定作合同约定的第二台设备至今没有交付,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元琛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有权解除本合同中约定的第二台设备的定作交付。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