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5-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3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三项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8,608万元、22,553万元、10,092.9006万元,合计人民币61,253.9006万元。

● 公司前期已经披露了有关与恒大及其关联方的债权债务诉讼,本次涉及的三项诉讼均为前述主诉讼的抵押权诉讼和补充清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的基本诉求,即要求被告方承担对公司恒大及其关联方的债权债务诉讼的补充清偿责任。

●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针对主诉讼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可能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调整计提金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总体情况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股份”或“公司”)在为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恒大”)提供电线电缆业务服务过程中,发生了商业纠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四项诉讼。其中三项诉讼二审已经宣判、一项诉讼二审尚在审理中,已宣判的结果均支持了公司的合理诉求,目前公司已申请执行。详见公司前期披露的《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2023-048、2023-049)。

为落实前述主诉讼的可执行财产,明确相关债务的担保方和担保责任,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公司于近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提起三项抵押权诉讼和担保诉讼(其他抵押权诉讼和担保诉讼已涵盖在公司前期披露的主诉讼内),三项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8,608万元、22,553万元、10,092.9006万元,合计为人民币61,253.9006万元。2024年5月14日,公司收到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案件的受理编号分别为(2024)苏10民初42号、(2024)苏10民初43号、(2024)苏10民初44号。

近日,公司收到扬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的基本诉求,即要求被告方承担对公司恒大及其关联方的债权债务诉讼的补充清偿责任。

二、诉讼的具体情况

(一)案件一:(2024)苏10民初42号

原告:公司

被告:河北建投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扬州中院

受理时间:2024年5月14日

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河北石家庄恒大十里温塘1区、2区、3区共492套房(土地使用证号:200835-2140号、200935-2142号、20170001360号)(具体见协议书附件3)抵押登记至原告名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10,092.9006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必要支出。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河北建投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金额10092.9006万元范围内,对已生效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7558号、(2021)粤01民初1466号、(2021)粤01民初1467号]所认定的“新商票”的债务[其中(2021)粤03民初7558号中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8份“新商票”债务的二分之一]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河北建投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补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驳回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6445元,由被告河北建投西柏坡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00元,由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445元。

(二)案件二:(2024)苏10民初43号

原告:公司

被告: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扬州中院

受理时间:2024年5月14日

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贵阳恒大御龙天峰B地块B-6#、7#楼等1036套房产(具体见协议书附件3及不动产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其中190套房产为御龙天峰B地块B-6#、7#楼,位于云岩区金关村百花大道40号)抵押登记至原告名下。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最高额抵押28,608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如《不动产抵押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28,608万元为限额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本金2,187,562,655.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必要支出。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金额2860万元范围内,对已生效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7558号、(2021)粤01民初1466号、(2021)粤01民初1467号]所认定的“新商票”的债务,向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驳回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2200元,由被告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案件三:(2024)苏10民初44号

原告:公司

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扬州中院

受理时间:2024年5月14日

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贵阳恒大中央广场E2地块期1号689套房抵押登记至原告名下(具体见《协议书》、《不动产抵押合同》附件中载明的抵押物清单,其中恒大中央广场E2地块E2-1#楼等20套房产位于观山湖区合肥路70号)。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最高额抵押担保22,553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如《不动产抵押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22,553万元为限额对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隆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恒乾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货款本金2,187,562,655.2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必要支出。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抵押金额22553万元范围内,对已生效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初7558号、(2021)粤01民初1466号、(2021)粤01民初1467号]所认定的“新商票”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驳回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9450元,由被告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经披露了有关与恒大及其关联方的债权债务诉讼,本次涉及的三项诉讼均为前述主诉讼的抵押权诉讼和补充清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公司的基本诉求,即要求被告方承担对公司恒大及其关联方的债权债务诉讼的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在以前年度已针对主诉讼计提了部分信用减值准备,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内,判决尚未生效,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可能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调整计提金额,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