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5-001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
暨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持,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刘艳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641583股(占公司总股本2.55%),刘艳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404620股(占公司总股本18.40%)。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接到公司股东刘艳华女士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艳华女士于2025年1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9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8%。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刘艳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956182股,占公司总股本5%。现将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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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累计减持比例达到5%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根据减持计划,刘艳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共计减持公司股份12966182股,占公司总股本3.82%。
公司于2024年8月3日披露了《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刘艳华女士未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披露了《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根据减持计划,刘艳华女士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9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8%。
综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艳华女士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956182股,占公司总股本5%。具体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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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指截至2022年11月10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三)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情况
1、权益变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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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权益变动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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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指截至2024年12月17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系刘艳华女士根据其自身资金安排进行的减持,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严格遵守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同日披露的《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汇金通
股票代码:603577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艳华
住所:青岛胶州市张应镇
通讯地址: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
一致行动人:刘锋
住所:青岛胶州市张应镇
通讯地址: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5年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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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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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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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锋先生与刘艳华女士为夫妻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刘锋先生与刘艳华女士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一067),刘艳华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在3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17417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未完成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刘锋、刘艳华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4046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40%。
本次交易涉及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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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指截至2022年11月10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刘艳华女士自2023年2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6956182股,占公司总股本5%,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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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404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0%,其中合计质押股份17296094股,占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7.72%,占公司总股本的5.10%。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0 年6 月7 日签署《关于放弃表决权事宜的承诺函》,承诺不可撤销地放弃本人持有的公司2559776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上述股份已减持至8641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
除前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或安排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刘艳华
一致行动人(签字):刘锋
签署日期:2025年1月10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联系地址: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58081688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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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刘艳华
一致行动人(签字):刘锋
签署日期: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