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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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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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符合分红条件的基金每年至少分配收益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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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及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25年1月17日前(不含1月17日)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咨询办法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20-0860
5)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5日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月1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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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在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收益超过0.001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配一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收益的50%;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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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及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 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于2025年1月17日前(不含1月17日)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5)咨询办法: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400-820-0860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5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
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2024年12月31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25年1月14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3,375,494.45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12月30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6,300,472.57份)的53.5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3,375,494.4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到出席本次会议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律师费25000元人民币,公证费10000元人民币,合计为35000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月1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的修改
将《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的第5项原内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将《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之“1、申购费和赎回费”中的第(2)项原内容: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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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收取的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为: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采用相同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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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同时,相应调整《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之“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关于赎回金额的计算示例。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
本基金将自表决通过的次日(即2025年1月15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费率,修订后的《基金合同》亦自2025年1月15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更新和公告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四、备查文件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投资者可以通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gf.cn)和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工作时间:交易日 9:00-17:00)咨询有关情况。
2、本公告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月15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