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03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1月14日 下午 2: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郭韬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出席与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6,829,235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0,408,797股的23.049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2,983,400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1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45,835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49%。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930,091股,占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13%。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果律师、炼峻玮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1.01、审议通过了《提名郭韬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8,974,841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75,69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6946%。
议案1.02、审议通过了《提名李蕾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8,219,614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320,47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537%。
议案1.03、审议通过了《提名叶桐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8,626,78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27,64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5097%。
议案1.04、审议通过了《提名牛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8,622,30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723,16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4816%。
议案1.05、审议通过了《提名李文鹏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8,319,315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20,17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6.5796%。
议案1.06、审议通过了《提名张绍兵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8,032,2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33,13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4.7777%。
(二)逐项审议《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2.01、审议通过了《提名陈立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9,655,56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756,42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9678%。
议案2.02、审议通过了《提名姚宪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7,009,27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3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110,13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8.3559%。
议案2.03、审议通过了《提名管雪青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48,963,378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8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64,23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6226%。
(三)逐项审议《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选举公司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3.01、审议通过了《提名李方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49,300,869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01,72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7412%。
议案3.02、审议通过了《提名朱爱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146,862,08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4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62,93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43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李果、炼峻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14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0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
及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3、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4,058.3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负责人:张达威
被告:天津领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资金20,771,059.89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损失;(利息自原告实际垫付资金之日起按照13.8%标准(4倍一年期LPR)计算,截止2024年6月13日,利息共计19,812,178.7元;自2024年6月14日起,以垫付资金总金额20,771,059.89元为基数,按照13.8%标准(4倍一年期LPR)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背景及事由
根据原告公司因资产重组与被告及其他第三方签署《资产置换及置出资产转让协议》、《资产交割确认书》约定:原告名下包括位于双吉街莲花路的房屋和土地等资产将作为置出资产归丙方所有;原告在评估基准日之前所发生的以及在评估基准日之后、交割日之前的事由而在交割日之后产生的全部负债及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被告承担。《资产交割确认书》第1条约定:确认本次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及置出资产的交割审计基准日及交割日为2012年10月31日。
上述协议生效后,由于被告自身原因,原告名下位于双吉街莲花路的房屋和土地资产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由于该房屋及土地仍登记原告名下,这也导致原告自2012年起一直垫付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各项费用。
在2018年11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按照“(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43号”、“(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44号”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在2019年4月1日代被告偿还了300万元人民币,根据《资产置换及置出资产转让协议》第5.5条的约定,此债务发生在“资产交割日2012年10月31日”之前,应当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暂未确定开庭时间。
二、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情况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4,002.74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93%。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合计金额为70.18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合计金额为3,932.55万元。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涉案金额小于200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详见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同时,公司将持续关注有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传票》
3、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月14日
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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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5-00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产生第十一届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已提前换届完成,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5年1月13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民主投票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选举韩瑜女士担任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韩瑜女士将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名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其任职期限为三年,自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韩瑜女士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1月14日
附件:韩瑜女士简历
韩瑜,女,汉族,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4年至2005年,在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实习;2006年至2021年任长沙金湘经理,2022年至2023年任长沙南站后勤管理,2024年4月至今任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行政经理。2024年12月担任公司职工监事。截至目前,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与上市公司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