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5-006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7人,代表股份119,140,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115,692,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7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人,代表股份3,447,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7%。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7人,代表股份6,933,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人,代表股份3,48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4人,代表股份3,447,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顾秦华及郑长虹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徐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9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3%。
徐志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2选举徐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9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2%。
徐斌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3选举张建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2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92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2%。
张建林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4选举孙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9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2%。
孙峰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5选举李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9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2%。
李彪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06选举顾月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8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1%。
顾月江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陈利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9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89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1%。
陈利芳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02选举顾秦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8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1%。
顾秦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2.03选举郑长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8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1%。
郑长虹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杨秋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8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1%。
杨秋婷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3.02选举孙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6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94,98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561%。
孙学文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86,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3%;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4%;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79,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40%;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9%;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86,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3%;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4%;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79,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140%;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9%;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92,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3%;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5%;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885,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05%;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47%;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张霞律师、于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5-007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为保证董事会运作的连续性,经第四届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豁免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以现场通知方式送达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志明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选举董事徐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拟聘任沈立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徐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张建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李彪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聘任徐志峰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大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如下:
(1)战略委员会由徐志明、张建林、顾月江3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徐志明担任召集人;
(2)审计委员会由陈利芳、郑长虹、李彪3名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陈利芳担任召集人;
(3)提名委员会由顾秦华、陈利芳、徐斌3名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顾秦华担任召集人;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郑长虹、顾秦华、孙峰3名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郑长虹担任召集人。
以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1月16日为授予日,以3.7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授予64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该议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5-008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为保证监事会运作的连续性,经第四届监事会全体监事同意,豁免会议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以现场通知方式送达至全体监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杨秋婷女士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监事会顺利运行和履行职责,公司监事会选举杨秋婷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以上均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110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上述110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授予6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5-009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了第四届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已经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四届董事会成员
1、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如下:
非独立董事:徐志明先生、徐斌先生、张建林先生、孙峰先生、李彪先生、顾月江先生
独立董事:陈利芳女士、顾秦华先生、郑长虹女士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以上9人组成,任期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人员均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且三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占公司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2、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徐志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1、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如下:
职工代表监事:邱林法先生
非职工代表监事:杨秋婷女士、孙学文先生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以上3人组成,任期自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占监事总数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2、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杨秋婷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公司部分董事届满离任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尹金根先生及孙建平先生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正式选举生效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尹金根先生及孙建平先生在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对尹金根先生及孙建平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证券代码: 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 2025-010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监事会主席及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以及《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公司已完成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选举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选举徐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简历详见附件)。
二、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
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三、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选举杨秋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自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杨秋婷女士简历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四、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聘任沈立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徐斌先生为副总经理、张建林先生为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李彪先生为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聘任徐志峰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五、备查文件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附件:
1、董事长简历
徐志明先生,1964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1985年9月至1992年3月在吴江市特种电缆厂销售部任销售员;1992年4月至1998年12月在吴江市华东通信电缆厂任副总经理;1999年1月至2007年7月在吴江市华中通信电缆厂任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16年5月任通用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23年11月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3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截止本公告日,徐志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219,200股,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与公司股东牟玉芳女士为夫妻关系,与股东徐斌先生、徐津先生均为父子关系。董事孙峰为徐志明先生之外甥,除此之外徐志明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沈立明先生,1977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研究生学历,历任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区域总经理,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销售事业部本部长,2023年11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沈立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徐斌先生,198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2011年1月至2016年5月在通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2016年5月至今在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徐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345,600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徐志明先生与牟玉芳女士之长子,与股东徐津先生为兄弟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张建林先生,197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1992年4月至1998年12月在吴江市华东通信电缆厂任办公室主任;1999年1月至2007年7月在吴江市华中通信电缆厂财务部任财务部经理;2007年8月至2016年5月任通用有限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6年5月至2019年3月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截止本公告日,张建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587,600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 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李彪先生,198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研究生学历,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在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助理、律师;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在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证券部长、董事;2017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止本公告日,李彪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81,250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徐志峰先生,198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曾担任会计助理、主办会计、会计主管等职务,2017年4月入职公司证券部工作,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止本公告日,徐志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5-011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1月16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40.0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4,014.60万股的2.67%。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7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640.0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数量: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720.00万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14.60万股的3.00%。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64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014.60万股的3.00%。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0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5、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70元/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8、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9、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0、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归属,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
注:1、“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各归属批次对应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1、“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11、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据激励对象所属子公司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12月23日至2025年1月3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1月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01)。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02)。
3、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5年1月16日
2、首次授予数量:640.0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24,014.60万股的2.67%
3、首次授予人数:110人
4、首次授予价格:3.70元/股
5、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5年1月1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3.70元/股,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6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1月16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部分的64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6.64元/股(首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39.6652%、30.4948%(采用“创业板综”近两年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80.00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通用电梯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发布《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下午14:00在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七都大道8号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692,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1761%。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447,8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35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徐志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3%。
1.02 选举徐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2%。
1.03 选举张建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2%。
1.04 选举孙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2%。
1.05 选举李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2%。
1.06 选举顾月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1%。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陈利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1%。
2.02 选举顾秦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1%。
2.03 选举郑长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1%。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杨秋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1%。
3.02 选举孙学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18,902,0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94,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56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86,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79,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0%;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9%;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86,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79,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0%;反对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9%;弃权1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1%。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92,3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3%;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85,2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05%;反对4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7%;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8%。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2025年1月16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
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45643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理》”)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的委托,就通用电梯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下转7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