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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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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5-0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5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01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哲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大写金额:壹亿伍仟万圆)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其中: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详情请查看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5年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名同意,占全体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详情请查看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7名同意,占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的100%;0名弃权,0名反对。

特此决议。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01月21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6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5 年01月20日上午11时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现场实际出席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通过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郑晓燕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大写金额:壹亿伍仟万圆)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其中: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议案内容: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决议。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年01月21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7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子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光伏”)、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天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天洋新材料”)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大写金额:壹亿伍仟万圆)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6号)天洋新材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9,847,76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8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86,495,918.2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19,103,773.5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67,392,144.6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会师报字[2023]第ZA10020号)。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6,739.21万元,少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金额116,061.88万元,因此,按照《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对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南通天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保本型约定存款或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目的: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此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理财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2、投资额度:公司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低风险保本型约定存款或理财产品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为控制风险,投资品种为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约定存款或理财产品。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得质押。

4、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5、实施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合同并负责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理专业理财机构、明确投资理财金额、期间、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对相关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通过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2025年01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2025年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南通天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使用不超过15,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子公司昆山天洋光伏、南通天洋光伏、海安天洋新材料拟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01月21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8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36号)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99,847,765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6,495,918.2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250,000.00(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6,245,918.20元。

上述资金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乙方”或“交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上海嘉定支行于2023年1月17日在上海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详见公司2023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为进一步便于募集资金管理,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前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2801856771,截至2025年01月2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亿平方米光伏胶膜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预计不超过30,00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邓俊、陈祉逾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邓俊、陈祉逾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project_shty2021@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具体时间以丙方书面/邮件通知乙方的时间为准)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