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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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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2025-0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5-003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5年1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20.75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办理完成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4年12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12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1.63元/股(因公司发生派息事项,授予价格由11.89元/股调整至11.6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20.75万股限制性股票。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实际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2月30日

(2)授予价格:11.63元/股

(3)授予登记人数:2人

(4)授予登记数量:20.75万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6)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数量与拟授予数量不存在差异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一)有效期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0个月。

(二)锁定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84个月、96个月、10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解锁安排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之外,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可解除限售但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2、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解锁考核分为2024年-2028年、2024年-2030年、2024年-2031年、2024年-2032年四个时间区间,根据相应时间区间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注:1)上述“累计净利润”是指对应时间区间内,各个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的加总。其中,“会计年度公司净利润”指标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为摊销公司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若有)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2)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将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四个时间区间内的个人表现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分别对应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公司业绩考核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实际缴款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月1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2025]京会兴昌华验字第000001号)。截至2025年1月8日,公司实际收到2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2,413,225元。因本次授予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故公司股本总额不变。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授予的20.75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并取得其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本次授予完成不会导致控股股东控制权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2月30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20.75万股,由此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如上表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月22日

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5-004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

触及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陈小琴女士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神马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小琴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从350,347,300股减至343,103,402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81.05%减少至79.37%。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收到控股股东神马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小琴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暨权益变动触及1%的告知函》。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持股5%以上股东陈小琴女士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12,967,899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322,633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8,645,266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本次权益变动明细具体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二、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陈小琴女士履行此前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4、本次权益变动后,陈小琴女士仍处于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继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