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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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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25-0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2025年1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以及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上的《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信用债(扩位简称:信用债ETF)

4、基金代码:511190

5、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21日基金份额总额:29,964,302.00份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5年1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99.9676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964,302.00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2月5日

10、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3、上市推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及时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12月31日证监许可〔2024〕1966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0日。其中,网上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0日,网下现金发售的日期为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0日,网下债券发售的日期为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1月10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上现金认购4个工作日,网下现金认购4个工作日,网下债券认购4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发售代理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网下现金销售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2)网下债券销售机构: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3)网上现金销售机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2024年12月31日证监许可[2024]1966号文准予注册,自2025年1月7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5年1月1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996,285,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996,285,000.00份;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1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33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2,996,429,484.0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21,000.00,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研究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5年1月1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规定,本公司以2025年1月20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折算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996,429,484.00份;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9,964,302.00份。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于2025年1月20日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了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实质性变化。除小数点尾数处理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2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5年2月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信用债(扩位简称:信用债ETF)

5、基金代码:51119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基金管理人自2025年2月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有关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事宜详见相关公告。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9,964,302.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335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445.17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7,919,002.00份,占基金总份额93.1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045,3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6.83%。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25年1月2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颖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6241R

信息披露负责人:岳冲

咨询电话:021-38650999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49%。

2、股权结构

3、内部组织结构与人员情况

公司目前下设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与子公司,主要包括:债券基金部、养老金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部、养老金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二部、量化投资部、FOF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机构业务中心、渠道业务中心、销售支持中心、养老金业务部、养老金支持部、产品与创新部、基金运营部、IT部、督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北京分公司、富诚海富通等。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的各项会议筹办、各项决议的督办及落实、协助制订公司章程、成员间联动、公司群团建设等事务。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层日常办公、总办会等重要会议、督办及落实会议决定、公司证照管理、日常行政及后勤事务管理。人力资源部/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执行公司的薪酬福利计划,负责公司党委部署的组织和干部管理工作。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以及自有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督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和内部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的业务风险识别、检测、评估和管理等工作。基金运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基金资产清算,会计核算和注册登记等工作。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公募权益投资部、公募权益投资二部:主要负责权益类公募基金、QDII产品、沪港深产品等境外市场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主动量化、被动指数产品的投资管理。FOF投资部:主要负责FOF基金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权益资产投资管理。研究部:主要负责为公司权益投资部门提供投资建议与研究支持。债券基金部:主要负责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公募基金投资管理。养老金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主要负责债券研究,对公司债券投资提供研究支持。交易部:主要负责根据投资指令进行日常交易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机构业务中心:主要负责建立和维护与金融机构、企业客户及海外机构的业务关系,开展机构直销服务,满足客户的专业需求。渠道业务中心:主要负责渠道客户的市场拓展、渠道管理、线上线下代销业务策略规划与执行,确保渠道的广泛覆盖和深度渗透,并开展投资顾问服务,为渠道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资产管理解决方案。销售支持中心:主要负责公司品牌战略、市场推广、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为销售团队提供数据支持、材料支持,持续跟踪市场动向,为销售工作开展提供前瞻性、战略性信息和建议,确保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养老金业务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客户拓展和日常维护。养老金支持部:主要负责养老金业务的营销支持工作,并配合养老金销售团队进行客户关系维护和产品研发。产品与创新部:主要负责制定公司公募基金产品、专户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与政府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沟通和分公司的行政管理。富诚海富通:主要负责一级市场股权投资业务、非标准化债权投资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综合金融服务业务。

4、基金管理人业务情况简介:

作为国内首批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具有全方位的业务资质。公司拥有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QDII等业务资格,且有境内基金子公司进行非标产品的开发及投资管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唐灵儿女士,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7年7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部助理固定收益分析师、债券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2022年7月起任海富通上证5年期地方政府债ETF、海富通上证10年期地方政府债ETF、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ETF、海富通上证城投债ETF、海富通中证短融ETF基金经理。

陶斐然女士,金融学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4年12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交易员、交易员、高级交易员。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任债券基金部基金经理助理。2023年6月起任海富通上证5年期地方政府债ETF、海富通上证投资级可转债ETF、海富通中证短融ETF、海富通上证10年期地方政府债ETF、海富通上证城投债ETF基金经理。2024年3月起兼任海富通美元债(QDII)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日期:1995年10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4,820,546,829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无期限

联系电话:95548-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5日,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于200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于2011年10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14年7月中信证券成立托管部,并于当年10月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44号),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以来,公司严格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中信证券逐年加大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投入,构建智能化客户服务体系,持续研发创新基金托管服务。

2、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市场服务、产品设计、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跨境服务、客户服务、金融科技、风险管理、综合管理等团队。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2014年10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三)上市推荐人

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95548-3

(四)一级交易商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或及时公告。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倪益

电话:(021) 2212 2775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倪益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5年1月21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注:报告截止日2025年1月21日,基金份额净值99.9676元,基金份额总额29,964,302.00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5年1月21日,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满足《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相关文件规定的上市条件,本公司推荐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海富通上证基准做市公司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认购债券、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下转100版)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5年2月5日

公告日期: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