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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
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5-02-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218 证券简称:伟时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2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

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渡边庸一先生于2025年1月23日与王晓晴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渡边庸一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2,77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以19.75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晓晴先生。渡边庸一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直接持有公司111,806,382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2.5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王晓晴先生看重公司投资价值,其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渡边庸一先生的通知,获悉渡边庸一先生于2025年1月23日与王晓晴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渡边庸一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2,77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以19.75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晓晴先生。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交易双方承诺不存在股价对赌、设定保底收益、出让方提供资金支持及其他利益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前渡边庸一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4,576,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3%;本次权益变动后渡边庸一先生持有公司111,806,3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53%。

本次权益变动前王晓晴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晓晴先生持有公司12,77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00%。

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2、受让方基本情况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转让方(甲方)为:渡边庸一

护照号码:TT400969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云雀路299号

受让方(乙方)为:王晓晴

身份证号:512927************

联系地址:四川省南充市******

第一条 交易价款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伟时电子的12,770,000股流通股份转让给乙方。

2、甲方和乙方经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90%计算,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9.7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252,207,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贰佰贰拾万柒仟伍佰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在资料准备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并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按照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告。标的股份转让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乙方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至甲方银行账户,甲方在全额收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税费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分别、独立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2)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收取股份转让款;

(3)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份的所有权。

3、甲乙双方均同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适当、全面地履行其义务,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六条 保密

1、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任何一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如口头,书面,影印,扫描,传真,复制,摄像,传阅或其它类型方式对外传播。除非是:

(1)法律要求或伟时电子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

(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2、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泄露本协议内容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争议发生后15日内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结果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触及要 约收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的受让方王晓晴先生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已收到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的《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渡边庸一)》及《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王晓晴)》。

4、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宜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7日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伟时电子

股票代码:605218

信息披露义务人:渡边庸一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云雀路299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名称:渡边庸一

性别:男

国籍:日本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云雀路299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渡边庸一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4,576,38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53%。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产配置计划和资金需求,优化股权结构,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伟时电子12,77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 王晓晴先生,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6.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具体计划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渡边庸一先生持有公司124,576,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3%;本次权益变动后渡边庸一先生持有公司111,806,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5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前后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月23日,渡边庸一先生与王晓晴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渡边庸一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2,77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晓晴先生。待前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渡边庸一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减少12,770,000股,持有111,806,382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58.53%减少至52.53%,权益减少6.00%。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转让方(甲方)为:渡边庸一护照号码:TT400969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云雀路299号

受让方(乙方)为:王晓晴

身份证号:512927************

联系地址:四川省南充市******

第一条 交易价款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伟时电子的12,770,000股流通股份转让给乙方。

2、甲方和乙方经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90%计算,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9.7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252,207,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贰佰贰拾万柒仟伍佰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在资料准备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并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按照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告。标的股份转让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乙方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至甲方银行账户,甲方在全额收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税费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分别、独立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2)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收取股份转让款;

(3)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份的所有权。

3、甲乙双方均同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适当、全面地履行其义务,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六条 保密

1、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任何一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如口头,书面,影印,扫描,传真,复制,摄像,传阅或其它类型方式对外传播。除非是:

(1)法律要求或伟时电子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

(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2、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泄露本协议内容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争议发生后15日内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结果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 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渡边庸一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前述人员除在韩国GIANT STRONG LTD公司任董事,以及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不存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了 合理调查,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渡边庸一 日期:2025年1月2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文件置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云雀路299号伟时电子证券投资部。

附表: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渡边庸一

日期:2025年1月27日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伟时电子

股票代码:605218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晓晴

通讯地址:四川省南充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 “《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人在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王晓晴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四川省南充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晓晴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伟时电子整体战略的认同和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部分伟时电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伟时电子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伟时电子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12,77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6.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月23日,渡边庸一先生与王晓晴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渡边庸一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2,77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9.75元/股转让给王晓晴先生。待前述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伟时电子持股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

转让方(甲方)为:渡边庸一

护照号码:TT4009695

联系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云雀路299号

受让方(乙方)为:王晓晴

身份证号:512927************

联系地址:四川省南充市******

第一条 交易价款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伟时电子的12,770,000股流通股份转让给乙方。

2、甲方和乙方经协商同意,确定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90%计算,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9.75元/股,转让价款合计为¥252,207,5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贰佰贰拾万柒仟伍佰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第二条 转让价款支付及标的股份过户

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在资料准备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并由甲方协调上市公司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按照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告。标的股份转让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乙方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至甲方银行账户,甲方在全额收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税费承担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乙方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各自依法分别、独立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2)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收取股份转让款;

(3)甲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份过户给乙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2)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份的所有权。

3、甲乙双方均同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适当、全面地履行其义务,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第六条 保密

1、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任何一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如口头,书面,影印,扫描,传真,复制,摄像,传阅或其它类型方式对外传播。除非是:

(1)法律要求或伟时电子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

(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2、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失效。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泄露本协议内容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当协商解决;若无法在争议发生后15日内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结果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晓晴

日期:2025年1月27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云雀路299号伟时电子证券投资部。

附表:

伟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晓晴

日期: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