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自 2025年2月12日起,调整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红利 ETF,场内简称:央企红利 50ETF ,基金代码:159336,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一、调整内容
自 2025年2月12日起,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20万份调整为 100 万份。
二、重要提示
1、自 2025年2月12日起,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所列示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为根据调整后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计算所得。
2、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3、本公告仅对调整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若希望了解本基金详细信息,请参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或者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0755-26948088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7日
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2月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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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公告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4)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需按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自2025年2月12日起,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由 20万份调整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赎回,需按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自2025年2月12日起,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由 20万份调整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相关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内销售机构
(1)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合称为“《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竞价卖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3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7.4 其他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
公司网址:www.rtfund.com
电子邮箱:service@rtfund.com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7日
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融通中证诚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央企红利50ETF;交易代码:159336;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25年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5年2月7日在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3-8088,0755-269480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