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5,161,187.36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仍为2024年9月11日,即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0,263,314.93份)的37.6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二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5,161,187.36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2月1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2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2月1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议案》,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25年2月12日起,本基金调整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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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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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届时将根据本决议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华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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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CES港股通
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1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0日17:00止(纸质投票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2月11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二、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CES港股通精选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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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近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扩位简称:法国CAC40ETF,交易代码:513080,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若本基金2025年2月12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幅度未回落,本基金有权采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以向市场警示风险,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也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2、截至目前,本基金运作正常且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提示公告
近期,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安法国CAC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扩位简称:法国CAC40ETF,交易代码:513080,以下简称“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明显高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出现较大幅度溢价。特此提示投资者关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风险,投资者如果盲目投资,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若本基金2025年2月11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溢价幅度未回落,本基金有权采取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盘中临时停牌、延长停牌时间等措施以向市场警示风险,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
1、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交易本基金,也可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除了有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风险外,还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可能使投资人面临损失。
2、截至目前,本基金运作正常且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华安张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一、公募REITs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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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 2023年6月28日起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安张江
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二、关于公募REITs交易情况的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一临时报告(试行)》的相关规定,基础设施基金最近20个交易日收盘价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披露交易情况提示公告。
2025年2月11日,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为 3.065 元,相较于2025 年 1 月 6 日收盘价2.540元涨幅达到 20.67%。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本基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稳定,基金投资运作 正常,运营管理机构履职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业绩情况
本基金持有张江光大园和张润大厦两个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截至 202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整体可出租面积为86,337.32平方米,实际出租面积为79,347.73平方米,整体出租率为91.90%。2024年4季度末租金单价水平为5.53元/平/天,加权平均剩余租期(按面积加权)为784天。
以上内容已经过本项目的运营管理机构确认。
四、价格变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影响
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上涨/下跌会导致买入成本上涨/下降,导致投资者实际的净现金流分派率降低/提高。敬请投资者关注交易价格波动风险,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根据《华安张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华安张江REIT未经审计的2024年度累计可供分配金额为120,025,341.27元。本基金已发行份额 96,032.6121 万份。
基于上述数据,净现金流分派率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 投资者在 2025 年2月11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入本基金,假设买入价格为当天收盘价 3.065 元/份,该投资者的2024年度净现金流分派率= 120,025,341.27 / (3.065×960,326,121) =4.08%
需特别说明的是:
1、以上计算说明中的可供分配金额系根据《华安张江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4季度报告》未经审计数据予以计算,不代表实际年度的可供分配金额,如经审计后年度可供分配金额降低,将影响届时净现金流分派率的计算结果。
2、净现金流分配率不等同于基金的收益率。
五、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有关详情。
六、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