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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5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3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3月10日 13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38号上海外滩瑞吉酒店三楼卡罗琳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10日

至2025年3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投票权。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告。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5天于上交所网站披露股东大会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4、5、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5、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二)社会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出席的须持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三)登记地点:东诸安浜路165 弄29 号4 楼(纺发大厦);

(四)登记时间:2025年3月5日

上午9:00一11:30 下午1:00一4:00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公司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2号

3.联系电话:(021)23029999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3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0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25年2月14日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2月18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经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震、王基平、石琨、倪强、徐晓亮、郝毓鸣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震、王基平、石琨、倪强、徐晓亮、郝毓鸣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因考核期内发生资产重组、品牌/研发投入等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而导致的重大影响时,酌情决定将相关损益予以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如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如涉及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4、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震、王基平、石琨、倪强、徐晓亮、郝毓鸣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震、王基平、石琨、倪强、徐晓亮、郝毓鸣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震、王基平、石琨、倪强、徐晓亮、郝毓鸣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 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提前终止持股计划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5、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及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酌情决定将考核期内因资产重组、品牌/研发投入等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而导致的重大影响产生的相关损益予以调整;

7、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作出解释;

8、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9、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10、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1、授权董事会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12、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黄震、王基平、石琨、倪强、徐晓亮、郝毓鸣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有关规定,有关议案尚需递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定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5-015)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9日

● 报备文件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2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议,会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1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因考核期内发生资产重组、品牌/研发投入等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而导致的重大影响时,酌情决定将相关损益予以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等程序性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但如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变更与终止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决议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如涉及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4、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予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将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经营者、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表决情况:2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俞琳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有利于保证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表决情况:2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俞琳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

2、 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提前终止持股计划等事项;

3、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4、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业务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

5、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资金账户的相关手续及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酌情决定将考核期内因资产重组、品牌/研发投入等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而导致的重大影响产生的相关损益予以调整;

7、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作出解释;

8、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9、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10、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1、 授权董事会提名管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权利;

12、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情况:2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监事俞琳女士回避表决,该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4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的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征求了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民主讨论,审议通过了《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事项。

职工代表一致认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等原则,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能够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同意公司制定的《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以上事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6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左墨之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鉴于个人发展原因,左墨之先生向公司董事会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左墨之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2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68.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894,331,613股的0.069%。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园股份”或“公司”)的前身为上海豫园商场。上海豫园商场于1987年6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制为上海豫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5月,经沪府财贸(92)第176号文批准,上海豫园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共同发起成立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并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沪人金股字第41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同年9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使命愿景:智造植根中国的全球一流家庭快乐的时尚消费产业集团,成为东方生活美学的引领者和实践者。公司以“东方生活美学”为置顶战略,顶层建联盟、强发声,各产业依托产品和营销双向发力,持续聚焦消费赛道核心产业发展,逐步形成以全球家庭客户为中心、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主要包括珠宝时尚、文化饮食、酒业、大豫园文化商业发展、美丽健康、国潮腕表、复合功能地产、复悦生活等各业务板块, 旗下拥有众多中华老字号品牌和领先品牌。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268.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3,894,331,613股的0.069%。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册员工总人数14,869人的0.11%,包括以下人员: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权益时及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或分/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文件。

(三)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四)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对相关激励权益的处理方法。

1、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按照本计划规定进行锁定和解除限售: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激励对象范围内;

(2)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后返聘。

3、若激励对象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而离职,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若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并基于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补偿。

5、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于情形严重的,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要求对给本集团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1)主动离职;

(2)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聘;

(3)个人绩效不达标被辞退;

(4)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5)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9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9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以下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66元/股的50%,为 2.84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5.80元/股的50%,为2.91元/股。

七、限售期、禁售期安排

(一)限售期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不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股利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二)禁售期安排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在2025 -2027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则所有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如公司未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上述考核指标仅为对未来业绩的合理预测,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各方面因素。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业绩考核达到“达标”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为原则,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反映公司市场规模、企业成长性,体现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对比公司历史上股权激励计划目标设置情况,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的起止日

(一)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本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下转6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