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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2025-02-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5版)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限售期的起止日

限售期的起止日见上述“七、限售期、禁售期安排”之“(一)限售期安排”中的有关内容。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发生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要调整权益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等。

4、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公告。

5、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6、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7、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8、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9、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票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0、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认授予日并予以公告。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2、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4、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本计划付诸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5、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否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事宜。

8、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9、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并承诺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外,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以下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授予价格降低的情形除外)。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其他重大变更。

(五)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六)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仍按照本计划规定进行锁定和解除限售: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激励对象范围内;

②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后返聘。

3、若激励对象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年龄退休而离职,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4、若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并基于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补偿。

5、若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注销。对于情形严重的,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要求对给本集团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

①主动离职;

②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聘;

③个人绩效不达标被辞退;

④因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⑤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人员;

⑥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七)回购注销原则

1、回购价格

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实施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授予日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2.73元(假设以2025年2月18日收盘价每股5.64元作为授予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最终授予日市场价格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为准)。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26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731.64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3月初授予,则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9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3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5年3月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倪静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3月10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倪静,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倪静在2025年2月18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期间,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理由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3月10日13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10日

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38号上海外滩瑞吉酒店三楼卡罗琳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5)。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5年3月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5年3月4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

(三)征集程序和步骤

1、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上海市复兴东路2号

收件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

邮编:200010

电话:021--23029999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倪静

2025年2月19日

附件: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倪静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