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2025-0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2025-01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

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3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合称“本次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3月25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层818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3月25日

至2025年3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本行分别于2024年11月20日、2025年2月20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1日、2025年2月2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及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根据本行章程,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七)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投票方式,详见本公告附件4以及本行2021年3月26日公告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全文。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行股东。

由于网络投票系统的限制,本行将只能对本次股东大会设置一个网络投票窗口,特此提醒A股股东注意:所有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将视同其在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上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投票。

H股股东参会事项请参见本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通函。

(二)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A股股东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附件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进行登记;

拟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或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见附件3)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除外,其余递交时间要求见下文)之复印件,以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

(二)H股股东

H股股东参会事项详情请参见本行于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中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告及通函。

(三)进场登记时间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文件原件或有效副本,于2025年3月25日9:15时前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办理进场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本行广大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本行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

邮政编码:100020

联 系 人:邓智涵、赵媛

联系电话:(86 10)66638188

联系传真:(86 10)65559255

电子邮箱:ir@citicbank.com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1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普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3. 股东出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回复

4.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普通股股东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3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或填写投票数,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3月25日召开的贵行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3

股东出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的回复

1、请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及地址。

2、本回复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5年3月21日(星期五)或之前以专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行(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中信银行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0)。联系人:邓智涵、赵媛;联系电话:(86 10)66638188;传真:(86 10)65559255;电子邮箱:ir@citicbank.com。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行按登记统筹安排,本行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有机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附件4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本行股东大会按照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分为2个议案组列示候选人。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的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有表决权股份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本行100股股票,选举执行董事议案组下的应选执行董事共计1名,则该股东对于选举执行董事议案组,拥有1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就每个议案组以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对该议案组进行投票。股东对每个议案组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该类别应选人数。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就某一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既可以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个议案组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填写的表决票,如错填、作废、字迹无法辨认的,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股东对某一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就该议案组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股东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如股东对某一议案组候选人所投选举票数少于其拥有的选举票数,该股东投票有效,但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五、示例: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持有本行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2.00“关于选举执行董事的议案”就有1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3.00“关于选举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有100票的表决权。以议案2.00“关于选举执行董事的议案”为例,该投资者可以以100票为限,对议案2.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16

转债代码:113021 转债简称:中信转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信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中信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本行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年3月3日

● 兑付本息金额:111元人民币/张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年3月4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5年3月4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年2月26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年3月3日

自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3日,中信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中信转债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8号)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发行了40,0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中信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00亿元,期限6年(即2019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38号文同意,本行400亿元可转债于2019年3月19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中信转债”,债券代码“113021”。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中信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的111%(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中信转债到期合计兑付111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信转债将于2025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交易,2025年2月26日为中信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3月3日),中信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中信转债转换为本行A股普通股。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中信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5年3月3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止2025年3月3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信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中信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11元人民币/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5年3月4日。

五、兑付方法

中信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中信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5年2月27日起,中信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5年3月4日起,中信转债将在上交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行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本行将按债券面值的111%(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8.80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1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11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本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联系电话:010-66638188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