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启运作并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5-03-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03月0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上一个开放期为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2月20日,并于2025年2月21日起暂停运作。

根据《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和本基金管理人于2025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五个开放期到期后暂停运作、不进入下一封闭期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3月6日起重启本基金的运作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结束或延长办理申购、赎回和专户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方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一年,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至一年后的对日前一日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 2025 年 3 月 6 日至 2025 年 4 月 2 日,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次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结束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规定请见有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以及本基金的总份额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情况可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即:该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38,156.2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 = 98,425.20 份

3.4 规模上限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开放日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

本基金将设置可申购(含转换转入,下同)规模上限,并采用“按比例确认”的原则对本基金的总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为80亿元人民币。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过程中,当日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资产净值接近或达到80亿元的,基金将暂停申购并及时公告,后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申购并及时公告。

若T日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不超过80亿元,则对所有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T日的申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规模超过80亿元,将对T日有效申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80亿元-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赎回(含转换转出)的有效金额(如有))/ T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含转换转入金额)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适用的申购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最低赎回份额为 1 份。

4.2 赎回费率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A类份额赎回费

C类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对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 元

即:该投资者在持有 A 类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00 元。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0=101,700.00 元

赎回费用=101,7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0=101,700.00 元

即:该投资者在持有 C 类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700.00 元。

5 日常转换业务

(1)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内开通转换业务。

(2)本次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在本公司直销平台以及已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进行办理。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详见各代销机构的说明。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3)转换业务规则: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且代销机构需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4)转换费: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5)转换限额: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直销机构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吴海灵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2)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7.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代销机构。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重启运作之日(即2025年3月6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取1.0000元。

(2)每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的,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大成惠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5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

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关联交易限制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履行相关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 2 只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关联交易限制内容进行修订,删除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条款以及其他必要修订。

此次修订涉及以下2只产品:

现将修订事项公告如下:

1、将上述 2 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条款中有关基金禁止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规定予以删除,对上述 2 只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条款中其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不一致的规定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表),并根据部分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相关基金合同进行修订。

2、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本次修订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进行调整,其余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2025年3 月7 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各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相关内容。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 3 月 5 日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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