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 B 股 编号:临 2025-006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七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26日以电话及微信方式发出,会议由董事长蒋涛召集并主持,于2025年3月5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丹阳香逸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以现场方式参会董事7名,周劲松、董文浩两名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制订或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董事会本次新制订《舆情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制度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此外本次董事会还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6日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B股 公告编号:2025-005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3月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丹阳香逸大酒店会议室(江苏省丹阳市兰陵路333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蒋涛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周劲松、独立董事董文浩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磊、李雨馨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