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进一步推动提升辖区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记者 梁银妍 汤立斌
持续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是证监会系统重要的工作。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北京证监局将从引导辖区上市公司提升市值管理意识和能力、推动“并购六条”在辖区形成更多成功案例、推动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加强自我监督约束等方面,进一步推动提升辖区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五方面推动提升
辖区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数量多、体量大、产业门类齐全。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2月底,北京辖区共有上市公司477家,其中沪市主板162家、深市主板86家、科创板76家、创业板130家、北交所23家;总市值23.06万亿元,居全国第一。
贾文勤表示,北京证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进一步推动提升辖区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
一是积极落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引导辖区上市公司提升市值管理意识和能力,树牢积极主动回报投资者的理念,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及时释放利好、回应市场关切,更好运用回购增持、现金分红等方式回馈投资者。
二是推动“并购六条”在辖区形成更多成功案例。联合地方政府发挥央地合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辖区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延链、补链、强链,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
三是健全辖区上市公司走访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提升上市公司走访覆盖面,深入一线开展政策宣导、优化监管服务。向有关部门积极反映上市公司合理诉求,并推动协调解决。
四是落实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打假防假的多部门协作机制,推动辖区上市公司及其“关键少数”加强自我监督约束。强化问题线索的监测识别,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办第三方配合造假。
五是进一步健全辖区上市公司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工作机制,分类施策稳妥化解风险,推动有关部门对有价值的公司“能救早救”。严格退市监管,落实“应退尽退”“退得下、退得稳”要求,不断巩固进退有序的市场生态。
谈及支持北交所建设,贾文勤说,北京证监局将进一步深化证监局和交易所联动,助力北交所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包括协同做好上市培育服务,支持更多“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支持北交所发展指数基金与特色产品,引导推动辖区北交所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等。
积极推动建设
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
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集聚了一批头部金融机构。贾文勤阐述了北京证监局如何进一步加强辖区机构监管,积极推动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
引导机构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处理好功能性和盈利性的关系。贾文勤说,北京证监局将推动各类机构积极参与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在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身提质升级。引导机构自觉对标“五要五不”要求,积极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和投资文化,涵养内在“软实力”。
引导机构顺应市场发展趋势,加快提升专业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具体而言,督促证券公司健全投行内控体系,提升价值发现能力,加强项目甄别、估值定价、保荐承销能力建设;引导公募基金强化投研核心能力建设,支持推出更多匹配中长期资金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引导机构从规模导向向投资者回报导向转变。
督促机构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她强调,要引导机构树牢“合规创造价值”理念,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要求,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稳慎开展业务创新。督促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完善内部问责机制。督促机构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切实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她还提及,要对机构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合规管理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执业要求、合规要求的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督促机构守牢合规、风险底线。
重点查办财务造假、
“掏空”上市公司等违法行为
投资者是市场之本。贾文勤表示,2025年,北京证监局将把投资者保护融入辖区资本市场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强本强基,严监严管,不断提升投资者的获得感。
一是引导督促辖区经营主体贯彻落实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回报投资者的理念,健全完善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提高辖区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推动辖区行业机构提升专业服务水平。
二是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办财务造假、“掏空”上市公司、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用好用足现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处罚手段,加大对涉案责任人的追责力度,维护投资者的信任和信心。
三是进一步推动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当事人承诺等制度机制在辖区落地,动员多方力量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谈及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贾文勤表示:一方面,北京证监局将对退市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一追到底”,依法从严惩处相关责任人员;另一方面,支持投资者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主张赔偿,绝不允许“一退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