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8版)
(上接98版)
如按前述公式计算后所得股份数不为整数时,则对于不足一股的余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处理。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各方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项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5)锁定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认购的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日起36个月之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新增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派生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就股份锁定或股份交易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要求时,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规定或措施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上述新增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和规则办理。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项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6)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交易税费等费用以及标的公司的项目建设、补充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及金额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前,公司及标的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项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项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8)决议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公司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同意注册的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项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本议案及上述各项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编制了《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经与各方沟通协商后,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对本次交易的原则、交易方案等安排进行约定。待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与交易对方另行签订最终交易文件,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予以最终确定,同时提请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授权董事长、管理层及其再授权人士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文件进行协商及签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鉴于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交易对方各自取得的股份对价和现金对价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尚未确定,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亦尚未确定,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尚未确定,公司将在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中进行详细说明与分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认购方重庆益元、重庆益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尚未确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及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初步判断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对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认定,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详细分析和披露。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预计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综上,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的自查论证,董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公司已经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完成后,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丰富业务类型,切入到机器视觉领域,打造第二增长曲线。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经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预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根据相关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信息发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股价在本次交易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剔除大盘因素及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的累计涨跌幅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因筹划本次交易事项,经向上交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5年2月24日开市起停牌,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时间区间为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21日,该期间范围内的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以及上证指数、同行业板块的累计涨跌幅如下:
■
综上,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公司股票在本次交易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达到20%,不存在异常波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2024年4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氿奇科技有限公司与凌伊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杭州氿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予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给凌伊娃,转让对价1元。该次交易已于2024年完成交割。
2025年3月,公司下属子公司杭州氿奇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知微科技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杭州氿奇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瀚格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转让给重庆知微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对价110.51万元。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该次交易尚未完成交割。
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
上述交易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一揽子安排,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因此,上述交易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议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司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就在本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2、交易相关方接触时,本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3、本公司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4、本公司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5、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将有关材料向上交所进行了报备。
综上,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为明确公司与其他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经与各方沟通协商后,公司拟与重庆益元和重庆益诚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募集资金配套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交易方案等安排进行约定。待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与重庆益元和重庆益诚另行签订最终交易文件,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予以最终确定,同时提请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董事会职权范围内,授权董事长、管理层及其再授权人士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文件进行协商及签署。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有序、高效推进,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调整、实施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根据上交所的审核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情况和市场情况,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全权负责办理、执行及落实本次交易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承诺函及其他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3、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具体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办理相关股份的发行、登记、过户、锁定和上市事宜;办理开立募集配套资金银行账户、签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三方监管协议等一切协议、合同及文件;根据有关监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的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调整;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相关后续审批事宜;办理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4、办理本次交易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和公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协议、合同和文件,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决定聘请或更换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
5、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交易的申报材料,并向具有审批、审核等权限的国家机关、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申请股票发行等手续;
6、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若未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或者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上述对本次交易方案、募集资金投向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一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文件和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或调整;
7、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标的资产的交割、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其他有关的登记、备案事宜,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8、本次交易完成后,办理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并决定相应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用;
10、本次交易若遇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各方约定应予中止或终止的情形,则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中止、终止相关的一切具体事宜;
11、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及前提下,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除外。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如果本次交易已于该有效期内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则该授权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董事会转授权人士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并依法定程序召集股东(大)会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关联董事吴家辉、吴靓怡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8日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5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前十大股东
和前十大流通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5年2月24日开市起开始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停复牌》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停牌前1个交易日(即2025年2月21日)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等信息披露如下:
一、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
二、公司前10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8日
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狮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16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暂不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杭州利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5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有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狮头股份,证券代码:600539)将于2025年3月10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等相关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