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接8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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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本次拟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芯源微,证券代码:688037)自2025年3月6日(星期四)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
因本次事项尚在筹划中,公司预计无法在2025年3月10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芯源微,证券代码:688037)将于2025年3月10日(星期一)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进展暨继续停牌公告》。
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现已取得进一步进展,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等公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3月11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及其完成时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有关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1日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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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进行的,《股份转让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尚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实施。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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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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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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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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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响应国家战略,支持半导体设备企业协同整合,提升国际竞争力。通过引进北方华创战略投资方,助力芯源微实现市场、供应链、技术等方面的跃升,增强综合实力。集中资源打造半导体零部件链主企业,提升产业链安全,实现多方共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9,064,91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9%。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3月10日,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股份转让安排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9,064,91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9.49%)及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乙方。
(三)定价、对价支付及股份过户安排
1、定价及调整机制
(1)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3月5日)收盘股价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即本次交易标的股份每股价格确定为88.48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1,686,863,679.20元人民币(含税)(以下简称“交易对价”)。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日期间,若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因此交易对价不进行调整,除非监管机构或国家相关政策有明确要求。
(2)若乙方国资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交易对价提出调整意见,在满足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对价相应调整。
2、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1)甲乙方于本次交易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自过户日(依据本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转移至乙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日,该期间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过户日后归乙方享有。
(2)双方应在过户当日办理交割手续,甲方应在过户日将与目标公司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资料(如有)移交至乙方指定人员。
3、交易对价支付方式、期限及税费承担
(1)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按照下述安排进行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期:甲方开设银行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该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用于收取和保管本协议项下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200,000,0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在收到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如发生本协议约定情形致使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按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甲方未及时退还的,还应按照乙方已付款项0.5%。/日计算并支付罚息。
2)第二期:乙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2)甲方应于收到上述全部资金后的当日向乙方出具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确认函。
(3)双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费用和开支及应缴纳的税费均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四)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为过渡期,甲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到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标的股份市场价格波动除外);不会与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本次交易相关或类似的合作或交易。
2、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维持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妥善维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3.在过渡期内,如果甲方未遵守或未完成其依照本协议应遵守或满足的约定、条件或协议,或在过渡期内发生可能对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有义务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乙方,如因此造成目标公司及/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根据情况向目标公司及/或乙方赔偿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五)交割后事项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享有的非独立董事提名权调整为由乙方行使,甲方负责督促并积极与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协调,最终配合乙方实现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然人仅签字/签章)成立,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款、第三条尽职调查及过渡期安排、第五条陈述与保证、第六条保密、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及第九条其他]于本协议签署时即生效,本协议其他条款自以下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此前提下,以其中最后成就的生效条件的成就之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交易双方有权决策机构必要的审议或批准;
(2)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关于豁免董事郑广文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决议;
(3)本次交易(包括本次交易对价)已取得乙方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
(4)甲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且标的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权利主张、查封、冻结、判决、裁定、裁决、处罚及任何其他法律程序、限制及第三方权利;以及
(5)截至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均已满足之日,不存在甲方及/或目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对本次交易提出导致交易障碍的异议。
2、乙方有权单方豁免上述部分协议生效条件,若乙方作出声明且除特定条件外的其他生效条件均已满足之日起,本协议整体生效。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担保状态的为6,300,000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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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是合同生效条件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于收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先进制造实际控制人为郑广文,其系芯源微董事。根据《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郑广文曾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芯源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先进制造转让芯源微股份实质为郑广文转让间接持有的芯源微股份,因此,本次交易尚需芯源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郑广文对标的股份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义务。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芯源微股东大会做出关于豁免郑广文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相关决议是合同生效条件之一。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郑广文对标的股份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义务需经芯源微股东大会决议豁免,本次交易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达的〔2025〕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因信息披露违规对郑广文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广文
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广文
2025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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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广文
2025年 月 日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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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进行的,《股份转让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尚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实施。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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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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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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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展战略进行,旨在发挥协同效应,提高股东回报。双方同属集成电路装备行业,但产品布局有所不同,具有互补性,有利于双方协同效应的发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沈阳中科天盛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天盛”)持有芯源微8.41%股份,合计16,899,750股,中科天盛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所持芯源微的全部股份。为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有意向通过参与公开挂牌竞买等方式继续增持芯源微股份并取得对其控制权。未来若有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处置已拥有权益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北方华创未持有芯源微的股份。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北方华创将持有芯源微19,064,91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9%。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3月10日,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二)股份转让安排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9,064,91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9.49%)及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给乙方。
(三)定价、对价支付及股份过户安排
1、定价及调整机制
(1)双方同意,以本协议签署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即2025年3月5日)收盘股价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即本次交易标的股份每股价格确定为88.48元/股,交易对价合计为1,686,863,679.20元人民币(含税)(以下简称“交易对价”)。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日期间,若目标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拆分股份、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标的股份因此产生的孳息/衍生的股份应当随同标的股份一并进行转让,由乙方享有,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数量相应调整。双方进一步确认,股份转让价款已经包含上述孳息/衍生的股份(如有),因此交易对价不进行调整,除非监管机构或国家相关政策有明确要求。
(2)若乙方国资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交易对价提出调整意见,在满足上市公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对价相应调整。
2、标的股份的过户安排
(1)甲乙方于本次交易取得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自过户日(依据本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标的股份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转移至乙方,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日,该期间标的股份所对应的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过户日后归乙方享有。
(2)双方应在过户当日办理交割手续,甲方应在过户日将与目标公司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资料(如有)移交至乙方指定人员。
3、交易对价支付方式、期限及税费承担
(1)双方同意并确认,乙方按照下述安排进行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期:甲方开设银行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该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用于收取和保管本协议项下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支付200,000,0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甲方应在收到转让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如发生本协议约定情形致使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甲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款项及按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甲方未及时退还的,还应按照乙方已付款项0.5%。/日计算并支付罚息。
2)第二期:乙方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2)甲方应于收到上述全部资金后的当日向乙方出具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股份转让价款收款确认函。
(3)双方因本次交易发生的费用和开支及应缴纳的税费均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四)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至过户日为过渡期,甲方应对标的股份尽到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标的股份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保证不对标的股份设置任何新增的权利限制;合理、谨慎地管理标的股份,不从事任何非正常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价值减损的行为(目标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标的股份市场价格波动除外);不会与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本次交易相关或类似的合作或交易。
2、甲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正常稳定进行,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维持公司章程及现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妥善维护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业务的良好状态。
3.在过渡期内,如果甲方未遵守或未完成其依照本协议应遵守或满足的约定、条件或协议,或在过渡期内发生可能对乙方或目标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有义务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乙方,如因此造成目标公司及/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根据情况向目标公司及/或乙方赔偿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五)交割后事项
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之后,目标公司董事会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享有的非独立董事提名权调整为由乙方行使,甲方负责督促并积极与目标公司及其他股东协调,最终配合乙方实现目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调整。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自然人仅签字/签章)成立,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款、第三条尽职调查及过渡期安排、第五条陈述与保证、第六条保密、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第八条违约责任及第九条其他]于本协议签署时即生效,本协议其他条款自以下条件成就时生效(在此前提下,以其中最后成就的生效条件的成就之日为本协议生效日):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交易双方有权决策机构必要的审议或批准;
(2)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关于豁免董事郑广文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决议;
(3)本次交易(包括本次交易对价)已取得乙方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
(4)甲方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且标的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权利主张、查封、冻结、判决、裁定、裁决、处罚及任何其他法律程序、限制及第三方权利;以及
(5)截至约定的其他生效条件均已满足之日,不存在甲方及/或目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主体对本次交易提出导致交易障碍的异议。
2、乙方有权单方豁免上述部分协议生效条件,若乙方作出声明且除特定条件外的其他生效条件均已满足之日起,本协议整体生效。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先进制造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中处于质押/担保状态的为6,300,000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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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先进制造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是合同生效条件之一。先进制造承诺于收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先进制造实际控制人为郑广文,其系芯源微董事。根据《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郑广文曾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芯源微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先进制造转让芯源微股份实质为郑广文转让间接持有的芯源微股份,因此,本次交易尚需芯源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郑广文对标的股份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义务。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芯源微股东大会做出关于豁免郑广文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决议是合同生效条件之一。
除上述情形外,先进制造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郑广文对标的股份的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义务需经芯源微股东大会决议豁免,本次交易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至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晋荣
2025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晋荣
2025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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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晋荣
202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