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3月18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

2025-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致: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

(引 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23号)(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修正)》(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基金”或“基金管理人”)与本所签订的律师聘请合同,就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席令第3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 司法部令第223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 司法部公告[2010]33号)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证监会 司法部公告[2010]34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南方基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在审阅上述文件资料和调查、询问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南方基金的如下保证:

(1)所有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可信,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均一致;

(2)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3)在本所核查、验证过程中所作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4)一切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和事实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误导和虚假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依赖于南方基金提供的文件及上述保证而得出。如果由于南方基金违反了上述保证,导致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部分或全部不正确,本所和经办律师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发售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所涉战略配售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基金战略配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战略配售的法律文件,随其他发售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用语与《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南方顺丰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定义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正 文)

本所律师根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参与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本所律师认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等相关文件,共有36名战略投资者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名单如下:

(一)深圳嘉丰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嘉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网址:https://www.gsxt.gov.cn/,下同,最后查询日期为2025年3月5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列示该网址的最后查询日期均为2025年3月5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嘉丰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嘉丰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深圳嘉丰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嘉丰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招募说明书》及深圳嘉丰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基金募集注册总份额数是10亿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深圳嘉丰拟认购数量为1.3065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13.065%,且深圳嘉丰与深圳丰泰(二者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合计承诺认购份额数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34%。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嘉丰作为原始权益人之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圳嘉丰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圳嘉丰出具的承诺函及经深圳嘉丰确认,深圳嘉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13.065%,持有期自本基金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深圳嘉丰与深圳丰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比例的相关规定。

5、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嘉丰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嘉丰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嘉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深圳丰泰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圳丰泰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圳丰泰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丰泰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深圳丰泰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圳丰泰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募说明书》及深圳丰泰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次基金募集注册总份额数是10亿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深圳丰泰拟认购数量为2.0935亿份,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20.935%,且深圳嘉丰与深圳丰泰(二者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合计承诺认购份额数量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34%。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圳丰泰作为原始权益人之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深圳丰泰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深圳丰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深圳丰泰确认,深圳丰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000%的部分,持有期自本基金在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000%的部分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深圳嘉丰与深圳丰泰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及《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比例的相关规定。

5、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丰泰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圳丰泰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深圳丰泰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中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信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中信建投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信建投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1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56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信建投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建投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出具的承诺函,中信建投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信建投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信建投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信建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中金财富

1、基本信息

根据中金财富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财富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金财富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财富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15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59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金财富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财富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财富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财富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金财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中金公司

1、基本信息

根据中金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金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金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中金公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70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金公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金公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金公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中金公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中金公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中金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银河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银河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银河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14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银河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银河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银河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银河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银河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银河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招商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招商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招商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招商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0月2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57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招商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招商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招商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招商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招商证券确认,招商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招商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招商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招商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九)长城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长城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城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城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长城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1月1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4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长城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长城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长城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长城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证券出具的承诺函,长城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长城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长城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长城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兴业信托

1、基本信息

根据兴业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兴业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兴业信托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兴业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36H235010001的《金融许可证》。

根据兴业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业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兴业信托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兴业信托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业信托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业信托出具的承诺函,兴业信托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兴业信托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兴业信托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兴业信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一)深国际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国际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国际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国际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根据深国际提供的审计报告(中联深所审字[2024]第0001-001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深国际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深国际提供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查阅2021年5月公开披露的《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2023年6月公开披露的《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定向扩募发行情况报告书》,深国际于2021年5月成功认购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数量为11,200万份,于2023年6月成功认购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数量为4,608,889份。深国际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且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深国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国际出具的承诺函,深国际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国际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国际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国际出具的承诺函,深国际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国际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国际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深国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二)深创投红土资管

1、基本信息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创投红土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创投红土资管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深创投红土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7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8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创投红土资管出具的承诺函,深创投红土资管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深创投红土资管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深创投红土资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创投红土资管出具的承诺函,深创投红土资管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创投红土资管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深创投红土资管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深创投红土资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三)申万宏源

1、基本信息

根据申万宏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申万宏源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万宏源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申万宏源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4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7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申万宏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申万宏源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申万宏源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出具的承诺函,申万宏源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申万宏源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申万宏源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申万宏源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四)平安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平安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安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安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2925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平安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平安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平安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平安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五)平安基金

1、基本信息

根据平安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安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安基金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4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28908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平安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平安基金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基金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基金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平安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六)平安健康保险

1、基本信息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安健康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安健康保险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健康保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1月8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8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平安健康保险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健康保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出具的承诺函,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平安健康保险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健康保险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平安健康保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七)华福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华福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福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福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华福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1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华福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华福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华福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华福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华福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华福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华福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八)国信证券

1、基本信息

根据国信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信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信证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国信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26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719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证券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信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国信证券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国信证券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信证券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国信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十九)东吴人寿

1、基本信息

根据东吴人寿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吴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吴人寿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东吴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64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根据东吴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东吴人寿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吴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出具的承诺函,东吴人寿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东吴人寿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吴人寿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东吴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太平洋财险

1、基本信息

根据太平洋财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平洋财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太平洋财险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财险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5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4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资管”)有权代表太平洋财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其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太平洋财险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财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财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太平洋财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一)太平洋寿险

1、基本信息

根据太平洋寿险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太平洋寿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太平洋寿险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2、战略配售资格

太平洋寿险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9月19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5的《保险许可证》。

根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授权,太平资管有权代太平洋寿险签署其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件。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太平洋寿险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太平洋寿险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太平资管代表太平洋寿险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太平洋寿险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二)国泰君安

1、基本信息

根据国泰君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泰君安的基本信息如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泰君安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战略配售资格

国泰君安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9月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7361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泰君安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泰君安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出具的承诺函,国泰君安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国泰君安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泰君安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国泰君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三)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资管”)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君龙人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的《中信证券君龙人寿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资管(代表君龙人寿2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四)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

中信资管以其管理的中信证券国任财险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中信资管提供的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的《中信证券国任财险睿驰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中信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3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612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中信资管(代表国任财险睿驰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五)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嘉实基金”)以其管理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宝睿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嘉实基金提供的宝睿5号资管计划的《嘉实基金宝睿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宝睿5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嘉实基金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嘉实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嘉实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核发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6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宝睿5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嘉实基金(代表宝睿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六)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瀚资管”)以其管理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兴瀚资管提供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兴元18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兴瀚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兴瀚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兴瀚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959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兴元18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兴瀚资管(代表兴元18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七)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南证券”)以其管理的西南证券安诚财险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西南证券提供的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的《西南证券安诚财险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西南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西南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西南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1月10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7368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理的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西南证券(代表安诚财险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八)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外贸信托”)以其管理的外贸信托-光鸿12号集合信托计划(简称“光鸿1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外贸信托提供的光鸿12号信托计划的《外贸信托-光鸿12号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初始登记完成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光鸿12号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外贸信托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外贸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外贸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03H211000001的《金融许可证》,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其管理的光鸿12号信托计划系经信托登记系统登记的信托产品。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外贸信托(代表光鸿12号信托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十九)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提供的《天津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截图等相关文件,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弘毅私募基金管理(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4年3月25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0283,其管理的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弘毅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

上海睿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睿投”)以其管理的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睿投提供的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的《睿投久远1号基础设施策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睿投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睿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上海睿投是2023年12月11日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74731,其管理的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睿投(代表睿投久远1号私募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一)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君资管”)以其管理的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君得睿胜1号FOF”)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国君资管提供的君得睿胜1号FOF的《国泰君安君得睿胜1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君得睿胜1号FOF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国君资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国君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国君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5月19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54737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子公司,其管理的君得睿胜1号FOF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国君资管(代表君得睿胜1号FOF)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二)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第一创业”)以其管理的第一创业基础设施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第一创业提供的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的《第一创业基础设施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第一创业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第一创业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第一创业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2月28日核发的流水号000000059680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其管理的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第一创业(代表基础设施3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三)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家资产”)以其管理的大家资产厚坤13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简称“厚坤13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大家资产提供的《大家资产厚坤13号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厚坤13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大家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大家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大家资产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50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厚坤13号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大家资产(代表厚坤13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四)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

大家资产以其管理的大家资产稳健优选2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简称“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大家资产提供的《大家资产稳健优选2号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产品合同》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截图,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大家资产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大家资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大家资产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10月23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150的《保险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管理的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系经中保登系统登记的资产管理产品。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大家资产(代表稳健优选2号资管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五)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金合信”)以其管理的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至信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创金合信提供的至信1号资管计划的《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创金合信至信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创金合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创金合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2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至信1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创金合信(代表至信1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十六)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

创金合信以其管理的创金合信鑫享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鑫享4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1、基本信息

根据创金合信提供的鑫享45号资管计划的《创金合信鑫享45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鑫享45号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创金合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创金合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2、战略配售资格

创金合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月18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2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其管理的鑫享45号资管计划系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是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关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禁止性情形

根据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出具的承诺函及其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本所律师认为,创金合信(代表鑫享4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2、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认购份额及战略投资者获配份额的持有期限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及《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3、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