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暨新增认定
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5-010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暨新增认定
核心技术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马晓亮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3月2日到期。合同到期后,马晓亮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于近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 马晓亮先生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其在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相关专利均为非单一发明人且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或子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情况。
● 马晓亮先生负责的工作已完成交接,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工作均有序推进。马晓亮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公司结合翟占利先生的任职履历,以及未来对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参与情况与业务发展贡献等相关因素,认定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一、核心技术人员离任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马晓亮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5年3月2日到期。合同到期后,马晓亮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于近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公司及董事会对马晓亮先生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马晓亮先生,198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石河子大学应用化学专业,本科学历。2007年7月至2011年4月任玛纳斯澳洋科技原液车间工艺员;2011年4月至2014年10月任新疆大全生产部生产调度;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任新疆大全生产部工艺主任工程师;2015年9月至2019年5月任新疆大全生产部白班调度;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任新疆大全冷氢化车间主任助理;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任新疆大全生产部生产运行科长;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离职个体;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任新疆大全生产部副经理;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任内蒙大全生产部经理;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任内蒙大全总经办总经理助理;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任内蒙大全总经办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晓亮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000股股份。同时,马晓亮先生作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马晓亮先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专利情况
马晓亮先生在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参与了公司的技术研发相关工作,其在任职期间作为发明人申请的专利均非单一发明人的专利且均为职务发明创造。前述专利所有权均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专利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完整性的情况。
(三)履行保密义务情况
根据公司与马晓亮先生签署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双方明确约定了关于公司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的保密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等事项,马晓亮先生对其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马晓亮先生有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
二、新增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情况
公司结合翟占利先生的任职履历,以及未来对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参与情况与业务发展贡献等相关因素,认定其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翟占利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马晓亮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研发实力、核心竞争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并培养了一支高效、有创造力的研发团队。团队成员各司其责并最终形成集体成果,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的单一依赖。
截至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310人、449人、842人,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12.97%、17.90%、13.77%。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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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晓亮先生已完成与公司研发团队的工作交接,公司现有各项研发项目有序推进。目前公司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同时,公司已形成一套包括专利、商标及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切实保护公司的创新成果。公司历来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将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和人才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附件:
核心技术人员简历
翟占利先生,1983年0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河南省平顶山工学院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2006年07月至2008年07月任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二胺工段;2008年7月至2013年10月任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精馏车间工艺工程师;2013年10月至2022年3月任新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精馏车间主任;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任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精馏车间主任。2023年6月至今任内蒙古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办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翟占利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688303 证券简称:大全能源 公告编号:2025-010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裁定,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4,780.00万元,均为预期或有经济损失。
● 二审裁定结果: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08民初1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需法院重审,根据案件内容以及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鉴于案件需法院重审,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1月,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正式进入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1”)、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2024年7月17日,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兵08民初1号】,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3,058,075.11元;3、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158,075.11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2024年8月,公司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上诉状》,原告1与原告2(以下并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08民初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合计金额暂计为1,847,800,013.75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兵民终1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业务合作协议》解除的事实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4)兵08民初1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65,010元,予以退回。
三、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需法院重审,根据案件内容以及实际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鉴于案件需法院重审,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的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诉讼进展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