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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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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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25日(星期二)下午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中证路演中心(https://www.cs.com.cn/roadshow/)
●会议召开方式:中证路演中心网络文字互动
●投资者可将问题通过邮件发送至公司邮箱:htgf@lkhengtong.com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4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召开本次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网络文字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4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25日(星期二)下午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中证路演中心(https://www.cs.com.cn/roadshow/)
会议召开方式:中证路演中心网络文字互动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李洪波先生、财务总监姜舒文女士、独立董事孙德坤先生、董事会秘书王仁权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1、投资者可于2025年3月24日17:00前,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有关问题预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邮箱,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2、投资者可在2025年3月25日15:00-16:00,通过互联网登陆中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5-8806203
电子邮箱:htgf@lkhengtong.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中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会计解释的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4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本情况: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山东省通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港物流”)提供6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为2025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借款年利率为4.35%。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通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通港物流因业务发展需要,满足其资金周转需求,公司将于近日与通港物流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提供6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期限至2026年3月17日,借款年利率为4.35%。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省通港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334538345H
成立日期:2015年03月2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河抱村烟潍路东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于磊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建设工程施工;食品销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保税物流中心经营;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软木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肥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采购代理服务;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报关业务;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纸浆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木材收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通港物流65%的股权,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港”)持有35%的股权。
2、通港物流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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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港物流的信用等级良好,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4、通港物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股东龙口港持有通港物流35%的股权,考虑到龙口港持有的股权比例较低,本次财务资助金额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57%,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小,故其未按持股比例向通港物流提供相应的借款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利益。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甲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乙方):山东省通港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根据业务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 借款用途
2.1乙方承诺将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最高额借款用途,甲方随时监督、调查乙方使用借款的情况,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第三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3.1本合同借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亿元整,(小写)600,000,000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合同生效期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通过时间为准。
3.3自2025年3月18日至2026年3月17日止,在该最高借款限额内,乙方分次借款。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借款金额以实际使用额度为准。
3.4甲方及其指定的公司可通过银行转账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借款。
第四条 借款综合成本
4.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4.35%。
4.2本合同项下最高额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依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5),按月(月/季)结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5.1无论乙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乙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乙方都不得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5.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借款综合成本,并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当日,一次性以银行电汇的方式将本金和借款综合成本付至甲方。乙方若提前还款,应经甲方同意,甲方按资金实际占用天数收取乙方借款综合成本。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要求乙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6.1.2依本合同及相关协议向乙方收取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借款综合成本、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6.1.3依本合同约定足额向乙方提供借款(因乙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借款综合成本;
6.2.2对借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有权签字人、股东(董事)成员签字及印模确认真实有效,并承担法律责任;
6.2.3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2.4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6.2.5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所实际产生的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用于公证、鉴定、评估、拍卖、登记等事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2.6对甲方向其按本合同列明的地址等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否则视为乙方收悉且无异议;
6.2.7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东分红、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甲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6.2.8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6.2.9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6.2.10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通港物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全面有效的控制,风险可控。同时为了保证上述借款能够及时收回,规避资金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通港物流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其资金周转需求,保障其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港物流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本次提供60,000万元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整体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一年为通港物流已累计提供财务资助32,100万元。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92,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9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向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8日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孙德坤)
作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履职期间,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孙德坤,注册会计师,2003年6月至今任烟台同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任山东昊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2023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兼职情况:2023年8月至今任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除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外,我和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1、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按时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资料,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的报告,着重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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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7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本人全部积极参与。在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上本着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的原则,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专门委员会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对提高公司规范治理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了公司各次董事会决策并认真审议了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名董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定期报告,并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报告审计中的计划安排、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沟通,确保审计工作及时、准确、客观。
5、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 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三季度业绩说明会、关注e互动平台等,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6、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通过现场调研、参会,电话交流、视频参会等形式参与到公司工作中,定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
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也给予我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及时、详细提供相关资料,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对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积极予以采纳,对要求补充的信息及时进行了补充或解释,保证了独立董事职权的有效行使。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对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同意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公司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25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新南山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2025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进行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价原则客观公允,有利于公司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在任职期间内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3、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审计服务工作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服务费用150万元(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
4、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相关承诺事项情况的披露真实充分,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情形。同时,公司能够积极敦促承诺各方,确保各相关承诺得到了及时有效地履行。
6、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人认为,公司以上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7、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本人对任职期间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与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上述事项外,本人任职期间还重点关注了要约收购、股份回购进展等情况,利用自身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可能影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审慎客观审查,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专业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站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角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推动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新的一年,本人将恪尽职守,积极履职,并将持续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交流,利用专业能力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提升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孙德坤
2025年3月17日
公司代码:603223 公司简称:恒通股份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2.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
3.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控制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的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成本、业务外包、经费支出、销售业务、工程项目、筹资与投资、预算管理、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研究与开发等各项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4.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产管理风险、投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现金流风险、运输管理风险、重大决策风险。
5.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是 √否
6.是否存在法定豁免
□是 √否
7.其他说明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是否与以前年度存在调整
□是 √否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说明:
无
3.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说明:
无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
说明:
无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1.3.一般缺陷
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并且公司已安排落实整改。
1.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1.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一般缺陷
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并且公司已安排落实整改。
2.4.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5.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3.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李洪波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