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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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3月19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3月11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议案》

因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三笔回购价款,为此,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就与砺剑集团股权回购纠纷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并申请财产保全。

公司董事会同意就剩余股权回购价款及相关违约金支付事项与砺剑集团签订《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0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前期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双方达成和解,若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该款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将按回款进度分批转回,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0日,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力股份”)与砺剑防务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砺剑集团以现金对价回购公司所持深圳砺剑防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砺剑防卫”)57.65%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因砺剑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三笔回购价款,为此,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就与砺剑集团股权回购纠纷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并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暨签订〈调解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就剩余股权回购价款及相关违约金支付事项与砺剑集团签订《调解协议》,并共同向常州中院申请按照本次调解协议出具本案的调解书结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常州中院送达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4)苏04民初192号]。

三、《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神力股份(原告)诉砺剑集团(被告一)及深圳市前海中物一方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二,以下简称“中物一方”)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4)苏04民初192号。现经原、被告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

(一)确认神力股份与砺剑集团于2023年8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4年8月8日解除。

(二)确认砺剑集团应付神力股份股权回购款共计18,000万元,原、被告一致同意,砺剑集团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分三期向神力股份支付上述款项:

(1)砺剑集团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向神力股份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

(2)在完成第一期价款支付后,砺剑集团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120个自然日内,向神力股份支付人民币7,000万元。

(3)在完成第二期价款支付后,砺剑集团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180个自然日内,向神力股份支付人民币10,000万元。

(三)若砺剑集团未按期足额支付本调解协议约定款项,神力股份有权立即按到期应付及未到期应付的金额扣除砺剑集团已付款金额申请执行,同时砺剑集团还将承担以申请执行金额为基数自未按期支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率10%计算的利息。中物一方对砺剑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被告一致同意,在砺剑集团履行完毕本和解协议约定的应支付款项时,视为砺剑集团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义务,该款付后原、被告就本案再无任何争议。神力股份需向常州中院申请终结(2024)苏04财保52号民事裁定书的全部财产保全程序。

(五)案件受理费1,698,841元,减半收取849,42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54,420.5元,由神力股份负担。

(六)上述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相应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双方达成和解,若和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该款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将按回款进度分批转回,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分阶段持续披露本次诉讼事项的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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