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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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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6版)

(十七)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黄国保

注册资本:53341.9395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承包境内外冶炼、房屋建筑、矿山、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公路、化工石油、钢结构、地基与基础、建筑装修装饰、炉窑、送变电工程施工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工程检测试验;无损检测理化试验;自有房屋租赁;工程机械修理;设备租赁;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压力容器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用);以自有资金对矿业投资,矿产品、金属材料、装潢材料、五金、普通机械设备、机电设备、化工产品(危化品除外)、煤制品(危化品除外)、铁矿粉、铝矾土的销售。承装、承试、承修电力设施;特种设备安装:压力管道安装(除危险化学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冶金行业(金属冶炼工程、冶金矿山工程)专业甲级;特种设备:铝制产品及设备的研发、设计、加工、销售、租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节能管理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412,955万元,净资产人民币66,847万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97,79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48,449万元。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三级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八)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吕哲龙

注册资本:412,536.322745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会议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C座1层、7层2区、8层2区、10层

截至2025年2月28日,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398,480万元,净资产人民币578,305万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9,630万元,净利润人民币3,486万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十九)中铝共享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董克恭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代理记账;税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旅客票务代理;财务咨询;企业管理;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商务园西区W24号楼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铝共享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0,07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8,225万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5,118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25万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铝共享服务(天津)有限公司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三级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的规定,中铝共享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股权结构关系如下:

3.履约能力分析:该公司运营正常,根据其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该关联人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风险。

4.经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共享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价或招标价确定交易价格。交货、付款均按相关合同条款执行。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以前已签订协议的,延续双方以前签订的协议。未签订协议的,待发生交易时再由双方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签订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及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该议案的审议情况

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交易双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业务规划等进行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属于正常业务往来,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九届十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审核意见;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5-01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

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拟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额度20亿元,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关系的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的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韩靖先生、汤杰先生、高恩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街1号院1号楼C座2层201-204、3层、4层2区、5层、6层、7层701-708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哲龙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人民币

税务登记证号码:91110000717829780G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7日

股权结构: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2388%;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中铝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61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相关财务数据

中铝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于2011年6月27日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为:L0127H211000001号,持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核准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000717829780G。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铝财务公司列报的资产总额为528.86亿元,所有者权益为62.15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为465.40亿元,发放贷款及垫款237.69亿元。2024年度实现利息收入9.84亿元,手续费收入0.16亿元,利润总额4.55亿元,净利润3.14亿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中铝财务公司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铝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股权关系图如下:

(四)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经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中铝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公司拟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额度20亿元(期限为1-5年),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新增流动资金借款额度20亿元(期限为1-5年),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贷款合同。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2.中铝财务公司为公司办理信贷等金融服务时,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及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今,公司与中铝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如下:

存款业务:期初余额3375.51万元,年初至今增加707.24万元,余额4082.75万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该议案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九、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关于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向中铝财务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是基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九届十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审核意见;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流动资金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5-018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星能源)为保证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拟通过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亿元。相关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亿元,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周转所需资金。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关联关系的说明

宁夏能源持有公司378,490,9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23%,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中铝财务公司系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宁夏能源和中铝财务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5年3月21日九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韩靖先生、汤杰先生、高恩民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宁夏能源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时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吉林

注册资本:502,58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火电、铝、风电、太阳能发电、供热、及其相关产业的建设与运营管理,从事煤炭、铁路、机械制造及其相关产业的投资,(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凭许可证经营);以下各项限分公司经营:污水处理;铁路货物运输及铁路运输相关服务;煤炭销售;物流园区开发建设营运;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搬运装卸、物流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520号

宁夏能源控股股东系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82%,其他股东分别是宁夏惠民投融资有限公司持股17.96%,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66%,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56%。

2.宁夏能源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78,490,96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1.23%,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经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以及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等途径查询,宁夏能源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4.财务指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815,919.13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340,344.76万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866,781.83万元,净利润人民币97,032.93万元。

截至2025年2月28日,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2,868,080.15万元,净资产人民币1,366,026.57万元,实现的营业收入人民币132,700.18万元,净利润人民币20,655.46万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亿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依据

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向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亿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

本次关联交易尚未签署有关协议,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委托贷款合同。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主要是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当前资金的实际需要。

2.本次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与宁夏能源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322.46万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该议案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拟通过中铝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宁夏能源申请委托贷款10亿元,期限拟定为12个月以内,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季结息。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九、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九届十次董事会和九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并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是基于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九届十次监事会决议暨对公司相关事项审核意见;

3.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5-019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在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证券法律部门负责人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存款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三条 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须取得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须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报、年报,财务公司的年报应当经具有《证券法》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关联交易期间,在定期报告中对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持续披露,每半年提交一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风险处置措施及程序

第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国家相关监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六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订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七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风险处置应急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八条 存款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对财务公司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重新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

第九条 针对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事件,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对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相关处置措施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风险处置措施和程序,更好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由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5日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0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现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2023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1,835,699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发行价格为6.4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68,458,615.54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6,629,201.4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361,829,414.1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23)第0433号)。

(二)募集资金本报告期使用金额及报告期末余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72,765,474.38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90,287,330.45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71,542,083.69元;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放专项账户余额人民币24,841,638.48元与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合计人民币246,700,445.21元,其中人民币250,000,000.00元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3,299,554.79元为收到的银行利息。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公司依照该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规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元:元

(三)三方监管情况

2023年8月25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第六章第三节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度,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5日

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202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专项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135199_A01号)确认,公司(母公司口径,不含子公司)2024年度所实现的税后利润为人民币47,959,305.66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有未弥补亏损-455,168,199.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拟用于弥补亏损,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4年度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的合理性说明

2024年末,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127,863,539.82元,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455,168,199.2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规定,公司未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

三、备查文件

1.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