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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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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5-03-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2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3月2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3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华龙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寿雪含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系关联监事,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寿雪含女士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参加对象,系关联监事,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员工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5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0日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楼翔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楼翔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楼翔先生,1979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本科学历,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其主要经历如下:2001年7月至2007年5月,就职于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经理助理;2007年5月至2009年9月,就职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任财务部经理;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就职于浙江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2年6月至2017年5月,就职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2017年5月至2020年9月,就职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任总裁;2018年4月至2021年10月,就职于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0月至今,任景业智能独立董事;2021年8月至今,任上海宏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3年6月至今,任杭州沃镭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征集人楼翔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3月25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4月15日9点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15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乳泉路925号杭州景业智能科技园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6)。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5年4月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0日(每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30一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和步骤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乳泉路925号杭州景业智能科技园

邮政编码:310052

联系电话:0571-86637176

联系人:朱艳秋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楼翔

2025年3月26日

附件: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楼翔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6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4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4月15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乳泉路925号杭州景业智能科技园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15日

至2025年4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公开征集投票权,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公司将在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杭州一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5年4月14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二)登记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乳泉路925号杭州景业智能科技园会议室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信函、邮件方式办理登记,非现场登记的,参会手续文件须在2025年4月14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艳秋

联系电话:0571-86637176

电子邮箱:zqb@boomy.cn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乳泉路925号杭州景业智能科技园

特此公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4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1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3月21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5年3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来建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章逸丰先生、朱艳秋女士和金杰峰先生为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与对象,系关联董事,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整体竞争力,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从而持续为股东带来更加高效的回报,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章逸丰先生、朱艳秋女士和金杰峰先生为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与对象,系关联董事,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实施、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6、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确定预留权益的持有人名单和分配;

7、授权董事会决定及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与方法;

8、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章逸丰先生、朱艳秋女士和金杰峰先生为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与对象,系关联董事,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更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章逸丰先生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章逸丰先生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主动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9)授权董事会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章逸丰先生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系关联董事,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以现场表决加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3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就公司拟实施的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90 证券简称:景业智能 公告编号:2025-014

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票来源:杭州景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业智能”、“本公司”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38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18.9714万股的0.79%。其中,首次授予64.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18.9714万股的0.6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16.0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18.9714万股的0.1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3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18.9714万股的0.79%。其中,首次授予64.3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18.9714万股的0.63%、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16.0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218.9714万股的0.16%、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4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11.30%。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可以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整至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部分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0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处理。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如有)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包含其配偶、父母、子女,如有),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7.6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7.6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7.62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6.64元的60%,为33.98元/股;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2.70元的60%,为37.62元/股;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3.28元的60%,为31.97元/股;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8.58元的60%,为29.15元/股。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为每股37.62元。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下同。

(2)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各归属批次对应的业绩完成度及公司层面归属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额度。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分别对应不同的归属比例,具体结果如下表所示: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归属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本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仍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不确定性,有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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