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主要从事钢铁制造业,拥有鞍山、营口、朝阳三大主要生产基地,以及大连、沈阳、长春、天津、上海、武汉、合肥、郑州、广州等地的加工配送或销售服务机构,并依托鞍钢集团在海外的销售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采用“基地间统筹协同、基地内集中一贯”的管理模式,形成优势互补、高效协同的多基地发展格局。产品结构多元,拥有热轧卷板、中厚板、冷轧板、镀锌板、彩涂板、冷轧硅钢、重轨、型材、无缝钢管、线材等比较完整的产品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机械、冶金、石油、化工、煤炭、电力、铁路、船舶、汽车、建筑、家电、航空等行业。
公司着力推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依托钢铁主业,聚焦先进钢铁新材料引领突破,重点打造新能源汽车用硅钢、取向硅钢、轨道交通材料、先进制造基础零部件用钢、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用钢、新型高强塑汽车钢、能源用钢、能源油气钻采集储用钢、石化压力容器用钢等先进钢铁材料,同时发挥钢铁产业链条优势,积极发展碳材新材料、新能源和资源循环利用等产业,不断提升战新产业贡献度,支撑鞍钢集团战新产业高质量发展。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金额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说明:1. 经2024年3月28日公司第九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批准,公司调整下属子公司鞍钢绿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金公司)出资方式,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元产业)分别以其持有的鞍钢废钢资源(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废钢公司)股权对绿金公司出资,废钢公司成为绿金公司控股子公司,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则处理,公司追溯调整2023年、2022年财务数据。
2. 2023年,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规定,追溯调整2022年度、2021年度财务数据。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金额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其他重要事项详见公司2024年度报告全文。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的原因
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本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的日期
本集团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集团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意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发布相关文件而作出的,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本集团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新发布相关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均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发布相关文件而作出的,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第十五次监事会决议。
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和第九届第十五次监事会,审议批准了《关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的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存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持有存货进行减值测试,并对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计提减值,2024年度计提(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二、对公司的影响
2024年存货跌价准备变动影响资产减值损失人民币680百万元,减少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均为人民币567百万元。公司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政策的规定,真实、客观地体现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计提后2024年度财务报表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对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与转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政策的规定,真实、客观地体现了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提依据充分,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公司现有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为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公司《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军先生、张红军先生、谭宇海先生对上述事项回避了表决。
本次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项目及金额上限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商品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服务互供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和《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以下合称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所载的内容与交易金额预计上限而作出,因此不需要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预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上限为人民币99,118百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08%。
本次关联交易公告中交易标的及交易对手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上限金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说明:关联交易定价原则见本公告第“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部分内容。
注:
1. 鞍山钢铁指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 鞍钢集团指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简称本集团)]及其联系人。
3. 鞍钢财务公司指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4. 鞍钢资本控股指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5.上述各关联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三)上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
经查询,上述关联人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人与本集团长期合作,一直为本集团提供原材料、钢材产品、辅助材料等商品,并向本集团提供能源动力服务、支持性服务,以及金融服务等服务。同时本集团也向上述关联人提供部分商品和服务等。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原则是依据市场化原则制定,交易金额上限也是考虑了双方产能而确定。因此,上述关联人有能力按协议约定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并会按照协议约定采购本公司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等。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次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项目及金额上限乃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所载的内容与交易金额预计上限而作出。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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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具体内容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年10月25日《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鞍钢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产业金融服务框架协议(2025-2027年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钢铁生产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公司大部分原料、服务采购于鞍钢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同时也要销售产品等给鞍钢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的存续,有利于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有积极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4人,实到4人,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1)为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的交易;(2)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或不逊于独立第三方提供的交易条款进行,或按(如无可参考比较者)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3)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中小股东的利益;(4)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求,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5)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上限未超过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上载明的适用于该等类别的相关上限。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1.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 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鞍钢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钢股份)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九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公司现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董事9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向鞍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科技)增资用于凌钢焦炉煤气LNG项目的议案》。关联董事谭宇海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鞍钢中集(营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鞍钢中集)是鞍钢股份下属控股子公司鞍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能源科技)与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简称中集安瑞科)的合资公司。
2023年10月,鞍钢中集全资设立了鞍集(凌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鞍集公司),拟由鞍集公司投资新建凌钢焦炉装备升级绿色发展改造项目配套焦炉煤气制LNG、氢能(液氨储氢调控)项目(以下简称凌钢焦炉煤气制LNG项目)。为了解决项目资金来源,鞍钢中集经与其股东能源科技和中集安瑞科沟通,能源科技与中集安瑞科拟以现金方式向鞍钢中集同比例增资,各增资人民币10,000万元,增资完成后再由鞍钢中集向鞍集公司增资人民币20,000万元。
为了顺利推进向鞍钢中集增资,能源科技经与其股东鞍钢股份和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工程)沟通,鞍钢股份和鞍钢工程拟以现金方式向能源科技同比例增资,共计增资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鞍钢股份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鞍钢工程增资人民币4,000万元。
股权结构如下图:
■
本次向能源科技增资的交易对方鞍钢工程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公司将向能源科技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1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查询,本次交易的交易标的能源科技及交易对手方鞍钢工程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名称: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内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内
主要办公地点: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085341671E
主营业务:工程总承包、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其他土木工程建筑、机械、冶金、矿山、化工成套设备及备件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服务等。
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鞍钢工程成立于2014年,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近三年来,经营状况稳定向好,并建立了良好管理体系。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鞍钢工程总资产为人民币912,126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07,038万元;2024年1-9月,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55,635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349万元。
鞍钢工程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第(二)项及《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经查询,鞍钢工程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鞍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鞍山市铁西区建设大道573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鞍山市铁西区建设大道573号
主要办公地点:鞍山市铁西区建设大道573号
法定代表人:舒畅
注册资本:人民币20,1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85142665B
主营业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批发、零售等。
实际控制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鞍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为鞍钢气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018年6月,鞍钢股份、鞍钢工程共同对鞍钢气体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后,鞍钢股份持股比例60%,鞍钢工程持股比例为40%。2019年11月更名为鞍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近三年来,能源科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产品种类更加丰富,销售收入和净利润连续三年持续增长。截至2024年末,能源科技总资产为人民币36,092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7,738万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2,384万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836万元。
(二)能源科技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凌钢焦炉煤气制LNG项目计划产量为:焦炉煤气处理气量65000Nm3/h,年产LNG14.175万吨,合成氨年产量7.26万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为14.04%(税后),税后静态投资回收期5.5年(不含建设期),项目建设工期18个月。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节约能源的有关精神,为地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及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做出贡献。
(四)增资方式及增资情况
本次增资,公司与鞍钢工程按现有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共计向能源科技增资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公司增资人民币6,000万元,鞍钢工程增资人民币4,000万元。增资完成后,能源科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100万元,其中公司持股比例为60%,鞍钢工程持股比例为40%。
能源科技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如下表:
■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 协议方
公司(甲方)、鞍钢工程(乙方)、能源科技(丙方)
(二) 协议签署日期
2025年3月28日
(三)增资
1. 甲乙双方同意将丙方的注册资本从现有的人民币20,100万元增加到人民币30,100万元。
2. 甲乙双方同意以货币方式按照现有股权比例向丙方增资,即甲方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
3. 上述所增资金用于对丙方与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成立的鞍钢中集(营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凌钢焦炉煤气制LNG项目。
4.此协议签订一年内,甲乙双方将增资款汇入丙方在银行开立的公司基本账户。
5.在此协议签订一年内,需丙方股东会决策事项,按照甲乙双方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方未出资期间,对于未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享有期间收益。
(四)生效条件
本协议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凌钢焦炉煤气制LNG项目收益前景较好,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公司城市能源产业发展,增加公司投资收益。本次增资协议是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内容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含本次交易,不包含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免于累计计算的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人民币8,940万元。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到独立董事4人,实到4人,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鞍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凌钢焦炉煤气LNG项目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向能源科技增资用于凌钢焦炉煤气LNG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城市能源产业平台发展,项目具有较好的收益能力。该项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 本公司第九届第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 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1月24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首席合伙人:朱建弟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7家。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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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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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郭顺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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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张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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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闫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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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下转9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