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1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行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发行本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0亿元,其中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456,599.93万元,认购金额将按照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募集资金总额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为本行关联方,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与本行的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发行已经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尚需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 过去12个月,除已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以外,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及下属企业、中国船舶集团及下属企业未发生其他超过本行净资产5%以上的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认购金额将按照监管机构最终批复的募集资金规模确定。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行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本次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20,569,620,25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行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其中,财政部拟认购数量为18,604,420,886股,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数量为1,242,731,123股,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数量为722,468,243股。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本行资本公积。
若本行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股份数量及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为本行关联方,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拟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构成与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已于2025年3月30日与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分别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5年3月30日,本行召开了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本次发行尚需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的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过去12个月,除已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以外,本行与中国移动集团及下属企业、中国船舶集团及下属企业未发生其他超过本行净资产5%以上的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中国移动集团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移动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的电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4、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单位:亿元
■
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中国移动集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中国船舶集团
1、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88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鹏
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
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船舶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主要从事海军装备、民用船舶及配套、非船舶装备研发生产相关业务,是中国船舶行业中位居世界500强的企业之一。
4、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报表
单位:亿元
■
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5、中国船舶集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本行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本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行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本行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提升资本充足水平,满足稳健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为本行更好地履行国有大行责任担当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资本支持;同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和信贷投放能力,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为本行更好地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本行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增资工作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大型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的能力,更好地承担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重要任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本行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2025年3月30日,本行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审议前述议案时,胡宇霆董事、余明雄董事对相关议案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均回避表决。在提交本行董事会审议前,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取得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行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上需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2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合同签署的基本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5年3月30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2025年3月30日,本行与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分别签署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就股份认购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股份认购协议》中相同的含义。具体情况如下:
二、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一)财政部
财政部成立于1949年10月,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中国移动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移动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的电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中国船舶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88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鹏
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
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船舶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主要从事海军装备、民用船舶及配套、非船舶装备研发生产相关业务,是中国船舶行业中位居世界500强的企业之一。
4、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亿元
■
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3月30日,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与本行分别签署了《股份认购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认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认购
1.1 认购价格
1.1.1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1.1.2 若发行人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1.1.3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1.2 认购金额、认购数量
财政部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1,757,994.00万元,中国移动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785,406.07万元,中国船舶集团拟认购金额为人民币456,599.93万元。
认购人拟认购股份数量=认购金额/认购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共同或单独,在发行人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商确定。
1.3 认购方式
认购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二)认购价款的支付及股份交付
2.1 认购人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收到发行人及发行人聘请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日前以现金方式将认购价款足额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完毕后,由主承销商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2 发行人在收到认购人足额支付的认购款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通过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人名下以实现股份交付。
2.3 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的情况及时完成相关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变更等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三)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3.1 认购人承诺并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认购人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限售期为自取得股权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之日)起五年。相关监管机构对于认购人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3.2 认购人承诺,在限售期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该等限售股份或限售股份衍生取得的股份。
3.3 认购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并办理股份限售相关手续。若限售承诺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3.4 认购人所认购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五)协议成立与生效
5.1 本协议经发行人及认购人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除本款、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保密义务条款、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条款、通知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他条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5.1.1 认购人经其内部决策及其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如有)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相关事项;
5.1.2 本协议及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含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5.1.3 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本次发行及本次发行涉及的其他应由其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
5.1.4 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5.1.5 中国证监会同意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六)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6.2 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七)协议的修改、变更、终止
7.1 本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7.2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7.2.1 根据本次发行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协商一致终止本次发行;
7.2.2 有权的审核机构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方案不能获得批准;
7.2.3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终止本协议;
7.2.4 因本协议生效条件之任一未成就,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
7.2.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7.3 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或修改的内容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7.4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7.5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7.6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 15 日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2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战略投资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5年3月30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战略投资的议案》等议案,本行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式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战略投资。
一、引入财政部战略投资的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向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决策部署,巩固提升大型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的能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深度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积极响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重要指示精神,本行将引入财政部参与本次发行,实现财政部对本行的战略投资,以提升本行抵御风险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本行国有资产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国家经济的繁荣稳定贡献力量。
二、引入财政部战略投资的合理性
财政部战略投资本行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有利于增强财政政策传导效能,通过资本纽带强化国家战略执行,推动宏观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践行国有资本服务国计民生的责任。同时,财政部本次战略投资将进一步增强本行资本实力及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本行业务发展,并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
四、财政部基本情况
财政部成立于1949年10月,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我国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国家行政机关。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本行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式引入财政部战略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六、审议程序
2025年3月30日,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战略投资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3月30日,本行监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战略投资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发行及本次引入财政部战略投资事宜尚需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2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5年3月30日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移动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船舶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议案,本行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式引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集团)作为本行的战略投资者。2025年3月30日,本行分别与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就战略合作具体事宜进行约定。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中相同的含义。具体情况如下:
一、引入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向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决策部署,巩固提升大型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的能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深度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积极响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的重要指示精神,本行将引入具有资金实力及资源优势的战略合作伙伴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本行将通过向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发行A股股票,提升本行抵御风险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本行国有资产安全与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国家经济的繁荣稳定贡献力量。
二、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商业合理性
本次引入的战略投资者为大型国有企业,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及资源优势,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本次战略合作将充分发挥本行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以及战略投资者的资金优势、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本行业务发展,与战略投资者谋求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
三、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
四、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移动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0324
经营范围:基础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9年1月6日);增值电信业务(具体经营范围以许可证为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信息传输业其他许可有效期至2021年09月17日);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除外);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移动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成立的电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手机电视分发服务、IPTV传输服务;制作、发行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与信息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广告业务、设备销售和进出口业务等;国有资产投资及管理;业务培训、会议服务;设计、制作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
4、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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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二)中国船舶集团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华路889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鹏
注册资本:11,0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70B67
经营范围:(一)国务院授权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二)承担武器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保障业务。(三)船舶、海洋工程以及海洋运输、海洋开发、海洋保护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修理、租赁、管理业务。(四)动力机电装备、核动力及涉核装备、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环境工程、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设备以及其他民用和工业用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及其销售、维修、服务、租赁、管理业务。(五)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贸易(国家专项规定除外)。(六)成套设备及仓储物流,油气及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和投资管理,船舶租赁业务,邮轮产业的投资管理。(七)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监理业务,军用、民用及军民两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业务的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中国船舶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
3、主营业务情况
中国船舶集团拥有我国最大的造修船基地和最完整的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能力,能够设计建造符合全球船级社规范、满足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和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海工装备,是全球最大的造船集团。中国船舶集团主要从事海军装备、民用船舶及配套、非船舶装备研发生产相关业务,是中国船舶行业中位居世界500强的企业之一。
4、简要财务数据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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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五、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3月30日,本行分别与中国移动集团和中国船舶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二)战略投资者具备的优势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
1、乙方具备的优势
(1)中国移动集团具备的优势
1)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中国移动集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国移动集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丰富的战略性资源。
中国移动集团是按照国家电信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于2000年组建成立的中央企业。中国移动集团长期深耕自身专业领域,在主责主业方面形成有力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积累了广泛深入的资源禀赋。
中国移动集团始终致力于推动信息通信技术服务经济社会民生,以创世界一流企业,做科技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主力军为目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已成为网络规模、客户规模、收入规模“三个全球第一”,创新能力、品牌价值、公司市值、盈利水平“四个全球领先”的电信运营企业。连续19年获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连续两次获评国资委科技创新突出贡献企业,连续23年入选财富世界五百强企业、2023年列第62位。
3)长期投资理念。
中国移动集团设立全资子公司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和资本运作的集中管理平台,围绕中国移动集团发展战略、依托中国移动集团丰厚产业资源开展股权战略投资,助力业务发展,持续增强在产业链上下游的影响力,树立了负责任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形象,能够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且为上市公司增信增誉,助力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4)积极履行股东责任、行使股东权利。
中国移动集团积极履行股东责任,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中国移动集团密切关注被投企业经营情况与行业动态,及时反映企业经营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中国移动集团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从保障股东和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审议股东大会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积极发声,切实提升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和有效性。
5)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成果显著。
中国移动集团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锚定“世界一流信息服务科技创新公司”发展定位,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近年来,中国移动集团打造了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构建了AI大模型体系,升级了信息服务体系,同时探索绿色转型创新,建立完善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体系。中国移动集团在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与甲方充分共享,助力甲方持续做好金融服务“五篇大文章”。
(2)中国船舶集团具备的优势
1)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中国船舶集团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国船舶集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2)丰富的战略性资源。
中国船舶集团作为国有大型企业,中国船舶集团长期深耕自身专业领域,在主责主业方面形成有力竞争优势,在行业内积累了广泛深入的资源禀赋。
在投资领域,中国船舶集团通过境内外、一二级市场投资实现了广泛的行业覆盖,积累了丰富的投资经验,取得了优异的投资业绩,树立了负责任机构投资者的良好形象,能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且为上市公司增信增誉。中国船舶集团有能力按照甲方需求,协助对接各类战略性资源,助力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3)长期资金、耐心资本。
中国船舶集团积极贯彻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推动建立稳定的中长期投资机制,既立足当下、更着眼长远,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完善建立投资长周期绩效考核机制。中国船舶集团积极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和市场引领作用,加大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基础性领域的长期股权投资力度,在实现跨周期、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的同时,带动形成更多长期资金、耐心资本,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4)积极履行股东责任、行使股东权利。
中国船舶集团积极履行股东责任,主动参与公司治理。中国船舶集团密切关注被投企业经营情况与行业动态,及时反映企业经营面临的问题和风险。同时,中国船舶集团积极行使股东权利,从保障股东和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严格审议股东大会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积极发声,切实提升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和有效性。
5)科技创新、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成果显著。
中国船舶集团作为我国造修船和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的领军企业,中国船舶集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绿色转型。近年来,中国船舶集团持续打造海洋装备创新体系,推进高端装备研发,培育新兴与未来产业。同时,深入推进设计与生产环节数字化,船舶运营与服务数字化,以及供应链与协同创新数字化。绿色转型方面,中国船舶集团持续推进船舶产品升级,研发绿色船舶动力,开展碳捕集技术应用,实施节能降碳工程。中国船舶集团在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可以与甲方充分共享,助力甲方持续做好金融服务“五篇大文章”。
2、双方的协同效应
双方拟通过乙方认购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加强战略合作。双方具有的协同效应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作为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更好地推进战略规划实施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满足稳健经营、业务发展、提升风险抵御能力的需要,需要合理利用外源性融资工具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乙方资金实力雄厚,愿意认购甲方较大比例股份并长期持有,同时根据甲方的发展规划和回报水平,在符合自身投资要求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方式为甲方业务提供持续的资本支持。
(2)甲方作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健全、规范、有效。乙方参与被投企业公司治理经验丰富,将依法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股东权利,认真履行股东职责,中国移动集团、中国船舶集团已分别向甲方派出1名董事,推动优化甲方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
(3)甲方的主营业务为银行业。中国移动集团为全球通信和信息服务行业领头羊,与商业银行在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方面开展多年合作,对银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的理解较为深刻,能够根据甲方需求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推动合作共赢。中国船舶集团为我国造修船和船舶及配套产品研发的领军企业,于2016年甲方H股IPO上市时即成为甲方的基石投资者,持股时间已近10年,对银行业现状及未来发展的理解较为深刻,能够根据甲方需求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推动合作共赢。
(三)双方的合作方式及合作领域
1、乙方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成为甲方重要股东之一。双方同意建立工作层面每季度定期沟通机制,不定期举行管理层会晤。甲方愿意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乙方派出的董事提供履职保障。双方同意在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治理载体方面保持良好沟通。
2、乙方基于战略投资者定位,将持续关注银行行业发展态势,围绕甲方的发展战略、重点项目、资本运作规划、分红水平等方面向甲方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甲方需求对接相关战略性资源,并探索双方合作的可行性。
(四)合作目标
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双方战略合作机制,充分整合双方优势,积极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具体合作目标为:一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助力资本市场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二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三是增加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合作期限
双方一致同意,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合作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乙方不再持有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甲方股份之日。
(六)战略投资者拟认购股份情况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具体股份数量、定价依据及锁定期限等事项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七)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安排
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约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监督权等相关股东权利,主动参与甲方公司治理。
(八)不谋求及不配合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乙方承诺,乙方(包括乙方控制的主体)在持有或控制甲方股份期间,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或支持、配合其他方谋求甲方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其他股东或潜在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合意挑战,也不协助、联合任何第三方实质挑战甲方控股股东对甲方的绝对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主动行为导致任何第三方所控制的甲方表决权比例达到或者超过甲方控股股东所控制的甲方表决权比例的50%,也不会以直接或通过乙方控制的主体在二级市场购买或者协议受让甲方股份的方式谋求或协助他方谋求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地位。
乙方进一步承诺,不会利用持股地位或影响力干预及影响甲方控股股东对甲方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会的控制)或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未来退出安排
乙方承诺,如未来以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所持股份的,应确保不会影响到其对本协议“不谋求及不配合其他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条款的履行。
(十)协议成立、生效及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与《股份认购协议》同时生效。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股份认购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本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2)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3)若因监管要求、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4)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致使守约方不能实现本协议目的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根据本协议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解除不免除任何一方在本协议解除之日前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之义务,或在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事实不符或有重大遗漏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依协议之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足额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实际经济损失。
2、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本协议,且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为本行关联方。
七、审议程序
本次发行及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事宜已经董事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行独立董事对本次发行及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事宜已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讨论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5年3月30日,本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移动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船舶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3月30日,本行监事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移动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引入中国船舶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发行及本次引入战略投资者事宜尚需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邮储银行
股票代码:601658.SH、1658.HK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权益变动性质: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导致持股比例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三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邮储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批复后方可正式实施。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机构代码:00001318-6
机构类型:机关法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编:10082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财政部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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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
注:按照工作安排,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划转工作正在统筹推进中,目前正按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巩固提升大型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的能力,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作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现金出资,认购邮储银行向其发行的A股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增加至15.5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计划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届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邮储银行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邮储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发行的证券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认购邮储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8,604,420,886股,占邮储银行发行后总股本的15.54%,拟认购金额为11,757,994.00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份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作舍去处理,不足1股的部分对应的金额计入邮储银行资本公积。
若邮储银行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数量及占邮储银行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将作相应调整。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邮储银行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3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邮储银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邮储银行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邮储银行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邮储银行A股股票交易总量。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邮储银行A股股票在审议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1=P0-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3)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定价方式等事项进行政策调整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则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四)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经邮储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批准、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的交易价款由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支付。
三、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25年3月30日,邮储银行召开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
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批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邮储银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和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金融监管总局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最近一年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除承销和买卖财政部发行的投资类证券,邮储银行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邮储银行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已披露的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邮储银行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及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址以及上交所,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要负责人:蓝佛安
签署日期:2025年3月30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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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要负责人:蓝佛安
签署日期:2025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1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1号)核准,本行于2021年3月完成非公开发行5,405,405,40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工作。该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97.7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85,915,537.2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7日汇入本行开立的账号为911004010001621658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专户。该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0316号)。
经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的批复》(银保监复〔2022〕845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40号)核准,本行于2023年3月完成非公开发行6,777,108,43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工作。该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4,999,999,995.1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980,159,019.96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22日汇入本行开立的账号为911009010003081658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专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23)第00078号)。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本行已将2021年3月、2023年3月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销户。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具体详见附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三)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额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不存在差异。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
本行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行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因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前次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四、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
本行不存在前次发行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行信息披露文件的对照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本行定期报告和其他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特此公告。
附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下转1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