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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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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三、本行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本行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将成为本行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财政部、中国烟草和双维投资与本行的业务关系均不会发生实质性变化。除财政部、中国烟草和双维投资参与本次发行导致的关联交易外,本行不会与财政部、中国烟草和双维投资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本行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本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前后,本行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本行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担保业务以外的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本行负债情况的影响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业务。本行坚持稳健经营,保持合理的负债结构。本行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亦不存在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风险

投资者在评价本行本次发行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发行未能获得批准的风险

本次发行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方案存在无法获得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此外,本次发行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能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支持未来业务发展。但是,若本行净利润增速未能达到或超过资本或资产的扩张速度,则本行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资产回报率等指标可能有所下降。

(三)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除受本行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影响外,还会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可比银行交易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行股票价格可能因为上述因素而出现波动,从而对本次发行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信用评级、履约能力降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本行信用风险主要来源包括:贷款业务、资金业务(含存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投资以及同业投资等)、表外信用业务(含担保、承诺等)。

(五)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和股票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本行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是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

(六)操作风险

本行在主要业务领域及业务环节均制定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措施,但任何控制制度均存在固有限制,可能因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当事人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不严格执行现有制度等因素,使内部控制作用无法全部发挥甚至失效,从而形成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因经营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约、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银行所涉合约或业务活动引致的法律责任风险。

(八)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包括:存款客户提前支取存款、贷款客户延期偿付贷款、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资产变现困难、融资能力下降等。

(九)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本行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品牌价值,不利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十)外部经营环境面临的风险

本行外部经营环境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变化风险和监管政策变化风险两方面。

经济环境变化风险方面:银行业的发展与经济形势、经济增长速度、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仍面临一定困难和挑战,主要是国内需求不足,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群众就业增收面临压力,风险隐患仍然较多。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本行无法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有效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化,可能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监管政策变化风险:本行须接受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等机构的各种检查。中国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将对本行经营和财务表现产生重大影响,作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本行还受到国际监管规则的影响。

监管机构对本行的检查、查问或审计中,如果本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引起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相关诉讼,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在境外从事海外业务时,除接受境内监管部门的监管外,还将接受当地监管机构的监管。如果本行海外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将引起处罚或相关诉讼,从而对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声誉造成不利影响。本行作为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银行,须同时接受境内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违反两地证券监管规定,可能会导致相应的处罚或相关诉讼,从而对本行造成不利影响。

第七节 本行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行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提取法定一般准备;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

(五)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一般准备和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本行不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按规定提足法定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按规定提足法定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对其在催缴股款前已缴付任何股份的股款均享有股息,股东无权就其预缴股款收取在应缴股款日前宣派的股息。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本行在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接受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投资者对本行利润分配的监督。

本行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的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10%。特殊情况包括:(一)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限制银行分红;(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分红的其他情形。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半年度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本行半年度利润表所列示的可供分配利润数的百分之四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本行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监管政策重大变化,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本行上市地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该议案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应听取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本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本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和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情况

本行2022-2024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注:1、2022年度利润分配情况按照重述后数据计算。

2、2025年3月21日,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行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7元(含税),按照截止2024年12月31日的普通股股份总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46.30亿元(含税)。该利润分配方案尚需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在此基础上,加上本行已派发的2024年半年度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2元,共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35.16亿元),本行2024年度全年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379元,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281.46亿元。

2022年至2024年,本行累计现金分红836.95亿元,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净利润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银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98.08%。本行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

本行近三年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本行业务发展。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健全利润分配制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本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本行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行将实行合理、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长远利益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监管要求、兼顾持续盈利、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优先股股份持有人,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向优先股股东派息。

优先股股东派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对全体普通股股东,本行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制定利润分配规划的考虑因素

基于本行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银行业经营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本行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等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之间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3)提取法定一般准备;

(4)支付优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一般准备和支付优先股股利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本行不在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按规定提足法定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按规定提足法定一般准备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本行。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股东对其在催缴股款前已缴付任何股份的股款均享有股息,股东无权就其预缴股款收取在应缴股款日前宣派的股息。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红股)的派发事项。

本行在制定具体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与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接受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众投资者对本行利润分配的监督。

本行可以进行半年度股利分配。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半年度股利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半年度股利的数额不应超过本行半年度利润表所列示的可供分配利润数的百分之四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除特殊情况外,本行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应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的集团口径下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的30%。特殊情况是指:

1)本行资本充足水平低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对本行的要求;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限制银行分红;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分红的其他情形。

(2)本行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本行股票价格与本行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行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将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本行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本行董事会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外部经营环境、本行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将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后实施,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本行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本行的用途,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本行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必要时对本行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修改。本行董事会在制订分红回报规划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和吸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意见和建议。本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及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2、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对本行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本行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调整事项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本行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的派息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节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行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本行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本行拟采取的填补措施,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以支持本行未来业务发展。

(一)假设条件

本次发行对本行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主要基于以下假设条件:

1、假设2025年度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行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行于2025年11月末完成本次发行(上述发行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137.77亿股,募集资金总额1,200亿元。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本行于2016年9月2日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人民币450亿元。于2025年度,境内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为4.07%,假设2025年将完成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

5、本行于2020年9月23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规模为人民币300亿元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票面利率为4.59%。本行于2021年6月8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总规模为人民币415亿元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票面利率为4.06%。本行于2020年11月11日在境外市场发行28亿美元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票面利率为3.80%。本行于2024年8月26日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总规模为人民币400亿元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票面利率为2.30%。假设2025年将完成上述永续债一个计息年度的全额派息;

6、假设2025年度本行境外市场发行28亿美元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汇率与2024年度保持不变;

7、假设本行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分别增长0%、3%及6%;

8、暂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本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

9、除本次发行外,假设不存在任何其他因素(包括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优先股强制转股等)引起本行普通股股本变动。

(二)本次发行对本行每股收益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除特别说明外,百万元

注:1、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优先股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永续债当期利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优先股当期宣告发放的股息-永续债当期利息;

2、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三)关于本次测算的说明

1、本行对本次测算的上述假设分析并不构成本行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本次发行时间仅为示意性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募集金额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后,本行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对本行原有股东持股比例、本行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同时本行就摊薄即期回报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行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本行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之“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本行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行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支持未来业务发展,为本行应对国内外更高资本监管要求和践行长期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持,有利于增强本行的业务发展动力和风险抵御能力,提升竞争优势和盈利水平,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信贷支持,并为本行股东创造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本行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员方面,本行高管人员具备丰富的金融从业和管理经验;本行持续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重点领域人才政策,不断强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助力和推动全行高质量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持续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整章着力建立上下协同、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格局。

技术方面,本行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围绕做好数字金融大文章,以数字技术与数据要素双轮驱动,推进数字化新交行建设。立足客户视角持续优化线上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规模,擦亮“云上交行”数字化服务品牌。聚焦零售先行打造普惠金融数字化经营体系,一体推进企业级架构、业务系统和产品工厂建设。加强数据治理,强化内外部数据的整合应用,赋能产品创新升级和业务流程优化。深化人工智能应用,提升服务、风控与管理质效。

市场方面,本行聚焦做好“五篇大文章”,以客户视角为切入点和出发点,借助AI、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网络金融渠道一体化服务和协同能力,构建“金融+场景”服务闭环,持续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便利性和可得性。此外,本行持续发挥上海主场优势,积极参与全球金融资源配置,拥有覆盖全球主要国际金融中心,横跨五大洲的经营网络,具备领先的市场基础。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鉴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下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利益,优化本行投资回报机制,本行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效益

本行将加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合理的资本回报水平以及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的积极影响,有效填补本次发行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提升本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完善资本约束机制,提升资本配置效率

本行将继续坚持资本约束理念,切实将资本约束贯穿于业务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资本约束在转变发展模式和业绩增长方式中的作用。同时,不断优化风险资产结构,稳步提升资本配置效率和资本收益水平。

(三)优化资产结构,推动业务发展模式转变

本行将持续优化资产结构,以资本管理为抓手,推动业务、客户结构的持续优化调整。在业务发展模式上,鼓励低资本消耗业务的稳健发展,持续推动收入结构优化,加速推进盈利模式转型。

(四)注重股东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行将在利润分配方面,加大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的重视,持续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董事会应在充分听取股东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做到重视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将继续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六、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为保证本行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本行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动用本行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人事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若本行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本行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本行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违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30日

(上接1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