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令改正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余增云:
经查,2023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间,河南酒便利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便利或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余增云占用挂牌公司公司资金,且占用资金尚未全部归还;实际控制人余增云于2024年6月21日全资控股茅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茅礼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事项;公司2024年未能及时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能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酒便利实际控制人余增云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余增云实施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5年2月17日
抄送:公众司,全国股转公司,郑州市人民政府,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