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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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5-04-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北方华创股权结构

截至2025年3月10日,北方华创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二)北方华创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方华创的控股股东为七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北京电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北方华创外,北京电控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

北方华创成立于2001年,是由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北方微电子基地设备工艺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战略重组而成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公司始终秉承“推动产业进步,创造无限可能”的企业使命,立足半导体基础产品领域,深耕半导体装备、真空及新能源装备和精密电子元器件等业务板块,产品广泛应用于集成电路、功率半导体、三维集成和先进封装、化合物半导体、新型显示、材料热处理、真空电子、新能源光伏、半导体材料、磁性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致力于成为半导体基础产品领域值得信赖的引领者。

北方华创2021年度至2023年度合并口径财务摘要如下:

单位:万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方华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亦未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方华创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北方华创外,北京电控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北方华创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基于北方华创发展战略进行,旨在发挥协同效应,提高股东回报。且北方华创与芯源微同属集成电路装备行业,但产品布局有所不同,具有互补性,有利于双方协同效应的发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决定增持芯源微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2025 年3月10日,先进制造与北方华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先进制造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064,915股股份转让给北方华创,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9%,上述股份尚未完成过户。具体情况详见芯源微于 2025年 3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北方华创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8个月内,北方华创不转让协议受让的先进制造所持上市公司19,064,915股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36个月内,北方华创不转让协议受让的中科天盛所持上市公司16,899,750股股份。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或36个月的限制。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25年3月20日,北方华创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参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开挂牌竞买的议案》;

2、2025年3月31日,北方华创与中科天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2025 年3月10日,先进制造与北方华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先进制造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9,064,915股股份转让给北方华创,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9%,上述股份尚未完成过户。具体情况详见芯源微于 2025年 3月 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受让中科天盛所持上市公司16,899,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1%。

上述先进制造转让所持上市公司19,064,915股股份和本次中科天盛转让上市公司16,899,750股股份均完成过户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5,964,66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90%,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前述协议受让和改组芯源微董事会实现对芯源微的控制。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2025年3月31日,北方华创与中科天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每股85.71元的价格受让中科天盛持有的芯源微无限售流通普通股股份合计16,899,750股,占芯源微已发行普通股总股本的8.41%。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2025年3月31日,中科天盛与北方华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订方

甲方(转让方):中科天盛

乙方(受让方):北方华创

(二)主要内容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及股份转让的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中科天盛持有的上市公司16,899,750股无限售流通普通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科天盛所持芯源微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反垄断主管部门就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宜出具批准或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总额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中科天盛持有的上市公司16,899,750股股份,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448,477,572.50元。

二、资金来源的声明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芯源微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认购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通过资管产品等形式获取,也不存在直接、间接使用芯源微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上市公司将继续从事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持续的技术研发和供应链建设,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团队的执行力和凝聚力,不断开拓新产品、新领域,有效提升公司收入和利润规模。如果根据上市公司未来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北方华创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北方华创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但目前尚无具体的调整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本着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后续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可能。后续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拟修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北方华创不排除后续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北方华创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必要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一)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维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并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不正当干预,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三)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出具了《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一)本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维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并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保障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

(二)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序,不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不正当干预,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三)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二、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导致北方华创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业务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二)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与上市公司所生产产品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若未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所生产产品与上市公司所生产产品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三)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2、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与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二)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避免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开展与上市公司所生产产品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若未来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所生产产品与上市公司所生产产品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本公司将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解决。

(三)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公司不再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上市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和规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一)本公司不会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二)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严格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确保定价公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三)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北京电控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包括:

“(一)本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下属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二)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严格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下属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确保定价公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三)上述承诺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北方华创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2021年、2022年和2023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均按照相关规定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进行披露。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晋荣

2025年3月31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 林 李梦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31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北方华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北方华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北方华创的董事会决议;

4、《股份转让协议》;

5、北方华创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

6、北方华创关于后续计划的说明;

7、北方华创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8、北方华创关于其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说明;

9、北方华创关于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说明;

10、北方华创关于核心企业的说明;

11、北方华创关于在收购完成后不转让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12、北方华创及北京电控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3、北方华创及北京电控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4、北方华创及北京电控关于维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15、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晋荣

2025年3月31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晋荣

2025年3月31日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股份转让协议》进行的,《股份转让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尚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后实施。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聚焦主责主业,盘活资产,支持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增强上市公司发展活力,提升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进行本次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本次权益变动以外,在未来12个月内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6,899,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41%。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所致。经中科天盛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北方华创符合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受让方资格条件,经中科天盛内部决策,确定北方华创为本次公开征集受让方。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3月31日,中科天盛与北方华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订方

甲方(转让方):中科天盛

乙方(受让方):北方华创

(二)转让标的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北方华创于2025年3月10日与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受让19,064,915股芯源微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该次交易尚在推进过程中。如该次交易与本次权益变动均完成,则北方华创对芯源微的持股比例将达到17.90%,将成为芯源微第一大股东。根据北方华创公开披露的信息,其计划取得对芯源微的控制权。

四、标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下转15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