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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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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可投资于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5-04-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公募REITs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中基金就可参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或“基础设施基金”)投资事宜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公募REITs、增加公募REITs的投资策略等。

本次修订将自2025年4月7日起正式生效。现将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6只基金中基金,详细名单见本公告的附表。

二、相关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

1.相关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基金”包含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华安盈瑞稳健优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为例,投资范围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REITs”)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基金,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公募REITs投资策略:“本基金可投资公募REITs。本基金将综合考量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底层资产运营情况、流动性及估值水平等因素,对公募REITs的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公募REITs进行投资。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REITs,但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公募REITs。”

(3)公募REITs适用基金合同关于封闭式基金所规定的估值方法及估值存在不公允时的合理调整。

(4)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

2. 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已一并调整。

3. 根据《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募REITs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公募REITs属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注册、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中基金的投资范围包含“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可将公募REITs纳入投资范围。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将相应根据其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三、重要提示

1、上述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事宜自2025年4月7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基金管理人将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2、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咨询相关信息。

3、风险提示:

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通申购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4)终止上市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在二级市场交易。

(5)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等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运作与基金收益。

(6)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7)利益冲突风险。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支同类型的公募REITs;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运营管理机构可能持有或为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公募REITs原始权益人也可能持有或管理其他同类型的基础设施项目等。由于上述情况,公募REITs的关联方可能与公募REITs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

(8)估值风险。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以收益法为主,收益法进行估价时需要测算收益期、测算未来收益、确定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并将未来收益折现为现值。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是基于相关假设条件测算得到的,估值技术和信息的局限性导致基础设施资产的评估值并不代表对基础设施资产真实的公允价值,也不构成未来可交易价格的保证。在基础设施项目出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成交价格低于估值的情形,对基金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9)市场风险。公募REITs主要投资于目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全部份额,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债、信用等级在AAA(含)以上的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因此也面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主要为债券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利差风险、市场供需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7日

附表:本次涉及修改的基金名单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中证

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华安中证国企红利ETF联接”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中证国企红利ETF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4、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简称“《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4月10日,即2025年4月1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及授权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等(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17:00以前(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安中证国企红利ETF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收件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安中证国企红利ETF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谈媛

联系电话:021-38969931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且授权不同受托人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则视为无效授权。

(2)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及《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7日

附件一:《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升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本基金收益分配条款,并对《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做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7日

附件二:《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5月1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非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有效授权,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3、本授权委托书中的“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所有基金份额;

4、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5、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1月31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升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等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因此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须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修改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一)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的类别:ETF 联接、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

4、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修改后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月对基金相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率以及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收益分配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评价日核定基金累计报酬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累计报酬率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公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的具体事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关于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合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24年1月31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并及时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持有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修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或拨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021-38969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2025年4月2日17:00止(纸质投票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4月3日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二、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