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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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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1版)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均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均是为了满足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属于正常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且充分利用关联方拥有的资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2025年度预计金额是公司根据之前年度交易情况合理得出,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此议案获得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202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姜楠回避表决,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弃权。

202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弃权。

本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注 1:上表中占同类业务比例=该关联交易发生额/2024年度同类业务的发生额。

注 2: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指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 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二)关联关系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38.25%的股权,系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良好履约能力和支付能力。公司已就上述交易与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关联人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等,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将与相应的交易方签订书面协议,交易价格皆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将在上述预计的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与关联方签订具体的交易协议。已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将如约继续执行,因价格调整或新增的关联交易合同授权公司管理层重新签署。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性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公司发展,是合理的、必要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选择的合作关联方均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可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公司的生产经营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此外,公司产供销系统完整、独立,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18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发展的资金需求,综合考虑公司资金安排,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4.30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授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长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授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借款、信用、抵押和保证等方式。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明细如下:

1.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用信额度,不含低风险业务授信,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保函等。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2.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全部为经营周转类额度。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3.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申请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为信用及保证金质押。

4.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申请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2亿元授信方式可接受信用授信;1.5亿元授信额度须落实足额保证金或存单质押;0.5亿元授信额度按叙做产品要求执行。

5.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矿建路支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用信额度,不含低风险业务授信,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保函等,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6.拟向济宁银行汶上支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7.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其中一般风险额度1.5亿元、低风险额度1.5亿元,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8.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柳路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保函专项授信额度,用于开立保函,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9.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申请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其中一般风险额度0.5亿元、低风险额度0.5亿元,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10.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申请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可用于经营周转、并购等用途。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11.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不含低风险业务授信,授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12.拟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授信方式为信用授信。

13.拟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二路支行申请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方式为信用及保证金质押。

公司具体授信额度以各家银行的实际授信批复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由公司视资金实际需求情况与银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进行约定,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本次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17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40号文)文件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4,99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06,655,2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3,362,601.8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3,292,598.12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兴华验字(2021)第030010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5,563.81万元,募集资金存储账户余额为人民币989.59万元,具体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等进行了规定,该制度经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得到切实履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明细列示如下:

注:鉴于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存放“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488401048888888)余额为零,且该募集资金专户已不再使用,公司已将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与其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鉴于“储能PCS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变频器和SVG研发升级及扩产项目”已结项,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8月13日完成了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实际使用人民币7,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24年4月15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未超过12个月。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未到期的理财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明细如下表所示。

5、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6、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7、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变频器和SVG研发升级及扩产项目”、“轨道交通再生制动能量吸收逆变装置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储能PCS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99,565,530.83元(含利息收入)。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

新风光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新风光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注:本年度实现的效益为报告期内产品实现的营业收入;上述表格数据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造成。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19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制定了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适用对象及适用期限

适用对象:公司2025年度任期内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薪酬方案具体内容

(一)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享有董事津贴,具体的津贴标准为税前9.6万元/年。

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根据其所担任的具体职务,依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领取报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何报酬或董事津贴。

(二)监事薪酬

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的任职岗位领取相应报酬,不另外领取监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监事,不领取薪酬或监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并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考核后领取薪酬。

三、审议程序

202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因全体董事为利益相关者而需回避表决,故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胡顺全、邵亮回避表决。

202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因全体监事为利益相关者而需回避表决,故将《关于2025年度监事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20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科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的概述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该准则解释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规定,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24年度起开始提前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仅“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对公司产生影响,主要内容如下:

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 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仅对财务报表部分列报科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产生影响,各相关项目调整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663 证券简称:新风光 公告编号:2025-021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公司控股子公司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机电”)拟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能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山能财司为东方机电提供票据承兑金融服务。

● 本次关联交易均遵循协商一致、公平交易、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机电资金使用效率,本着双方共赢及相互支持的原则,公司授权东方机电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山能财司为东方机电提供票据承兑金融服务。

山能财司系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山能财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情况说明

1、公司名称: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士鹏

3、注册资本:700,0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5、成立日期:2013年12月31日

6、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0777号山东能源大厦10层

7、经营范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8、股权结构: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3.92%、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1.67%、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33%、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88%、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88%、山东东岳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44%、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44%、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44%。

9、关联方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10、其他说明:山能财司是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其经营状况良好,能够履行与公司达成的各项交易,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关联关系说明:山能财司系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山能财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东方机电拟与山能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兖州东方机电有限公司

(一)金融服务内容及交易限额

甲方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乙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综合授信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仅限于:票据承兑业务),每日最高余额(含累计利息)为:2025年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2026年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2027年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二)服务定价

服务收费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收费标准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一般商业银行向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同类型金融服务所收取手续费,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三)风险控制

1、甲方保证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不开展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业务,不进行非法活动。

2、甲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金风险,满足集团成员单位在甲方存放资金的安全支付需求。

3、甲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和内控制度,以确保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和利益安全。

4、双方同意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的各项保证及承诺,严格执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四)本协议生效条件

1、甲方就本协议履行完毕内部审批程序。

2、乙方就本协议取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3、本协议所涉全部集团成员单位完成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备案。

4、甲方为开展本协议所涉业务,均已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要求,必要业务已经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如需)。

5、本协议所涉内容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要求。

(五)本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满足上述全部生效条件后自2025年4月30日起生效至 2028年4月30日终止。

四、风险控制措施: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山能财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 33条规定的情形;

(二)山能财司出现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情形;

(三)山能财司发生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山能财司出现重大机构变动、重大股权变动或者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导致或可能导致山能财司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山能财司的股东对山能财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山能财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山能财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山能财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九)山能财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山能财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山能财司为东方机电提供金融服务,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东方机电上游供应商对山能财司承兑汇票接受度较高,有利于提高东方机电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山能财司的存款业务,仅限于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姜楠先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东方机电与山能财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可以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相关业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监事会认为:东方机电与山能财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交易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并通过《关于与山东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特此公告。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