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5年

4月11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5-04-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7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618.7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7.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13,560.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11,591.39万元。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18日对航天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3)第400003号”验资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航天电子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持续对上市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航天电子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四)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六)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七)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八)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九)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航天电子未发生需要中信证券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上市公司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航天电子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签名: 2025年4月11日

黄 凯

2025年4月11日

张大伟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2025年4月11日

张佑君

保荐人公章: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

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正在对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电子”“公司”“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凯、张大伟

(三)现场检查人员

黄凯

(四)现场检查时间

2025年4月3日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会议材料以及与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等事项相关的制度,查阅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查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明细及相关内部审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查阅会计师关于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况的专项报告,对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募集资金进度与原计划基本一致,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和重大对外投资的定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年审会计师、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就回款情况、主要经营数据、客户供应商走访反馈等对会计师进行访谈。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报告所述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会计师配合了保荐人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访谈,配合提供了关联交易明细等资料。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

黄 凯 张大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