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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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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3版)

2025-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款项划至以下指定账户(以下简称“缴款账户”)。

账户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50137360000000952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铁道专业支行营业部

同城交换号:139

联行行号:50190

大额支付系统号:105100008020

中标的投标人应按照上述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缴款账户。

三、违约的处理

中标的投标人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划付认购款项,将被视为违约,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有权处置该违约投标人中标的全部债券,违约投标人有义务赔偿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如违约投标人为承销团成员,则其还应按照本期债券的承销协议和/或承销团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托管

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发行,并分别在中央结算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各中标机构应于中标结束后10分钟内,选择托管场所。中标结束10分钟内未选择托管场所的,默认为全部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

中标结束10分钟后至分销日日终前,各中标机构可提交签章的“债券额度调整申请表”原件(不可用单独盖章页),选择调整托管场所。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其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指引》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 chinabond.com.cn)查阅。

五、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五章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在银行间市场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发行网点详见附表一)

第六章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接受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担保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将在有关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流通或交易,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五、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该等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流通或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等级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本期债券担保安排在债务转让后维持不变;或者新债务人取得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由新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同意发行人指定的受托管理人。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做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七章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1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26年至2035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30年期品种的付息日为2026年至2055年每年的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到期一次还本,本期债券1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35年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30年期品种的兑付日为2055年4月1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八章 发行人信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九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基本情况

郭竹学,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宋修德,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总经理。

王进喜,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

嵇明,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外部)。

刘湘伟,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外部)。

马强,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外部)。

郭家宏,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外部)。

卢尚艇,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外部)。

程先东,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职工),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主席、分党组书记。

(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徐建军,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川藏铁路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田威,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吴新红,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王立新,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李迎九,男,现任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其他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章 发行人业务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一章 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中2024年6月末的财务数据来源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207462号审计报告。

投资者在阅读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阅有关注释,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于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发行人汇总资产负债表数据

单位:万元

发行人汇总损益表数据

单位:万元

发行人汇总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万元

2024年10月31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三季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207462号),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已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披露,具体网址分别为:

截至2024年9月末,发行人总资产96,855.71亿元,净资产34,633.25亿元。2024年1-9月营业总收入9,007.46亿元,净利润129.42亿元。

第十二章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一、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有关事项的批复》(财建〔2019〕315号)及发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的《公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自组建之日起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

自1995年起,截至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共发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26,836.62亿元,其中已兑付11,651.62亿元,尚未到期15,185亿元,未到期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存续期内每年需支付利息569.91亿元;中期票据4,450亿元,其中已兑付2,650亿元,尚未到期1,800亿元,未到期的中期票据存续期内每年需支付利息47.69亿元;短期融资券3,200亿元,其中已兑付3,20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1,650亿元,其中已兑付1,650亿元。发行人所有已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均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到期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超短期融资券如下表所示:

第十三章 筹集资金用途

经证监会同意,本期债券发行募集资金100亿元,全部用于债务结构调整。上述资金的使用,将有利于增强发行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四章 偿债保证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五章 风险揭示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章 信用评级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评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评定“2025年第四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债项信用等级为AAA。

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第四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第十七章 法律意见

发行人为本期债券发行聘请的律师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已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具备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本期债券发行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各项批准和授权;本期债券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本期债券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期债券发行涉及的相关中介机构具有参与本期债券发行的资格;《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八章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上市流通或交易安排

发行人将于发行结束后办理本期债券上市流通交易和登记托管事宜。

二、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对企业投资者持有本期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持有本期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证监会对本期债券公开发行的注册通知

(二)《2025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

(三)《2025年第四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四)发行人2021-2023年审计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

(五)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姜琪、吴江博、李天兴、张欣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电话:010-60833310、010-60837531

传真:010-60833504

邮编:100026

(二)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2025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全文:

http://www.chinabond.com.cn

http://www.sse.com.cn

http://www.chinamoney.com.cn

以上互联网网址所登载的其他内容并不作为《2025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25年第四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的一部分。

如对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三、联系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姜琪、吴江博、李天兴、张欣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电话:010-60833310、010-60837531

传真:010-60833504

邮编:100026

附表一:

2025年度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承销团名单

(上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