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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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暂停及恢复申购、赎回、转换(如有)
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5-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及投资运作情况,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鉴于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4月21日香港联合交易所休市且港股通服务暂停,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4月18日起暂停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如有)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自2025年4月22日起恢复下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如有)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具体暂停及恢复相关业务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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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在2025年4月18日及2025年4月21日,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恒指港股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科创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中证沪港深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银华恒生港股通中国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将正常进行。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月10日发布公告,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5250)自2020年1月13日起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详情请参见相关公告。自2025年4月22日起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继续暂停非直销销售机构100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1月27日发布公告,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代码:A:007204;C:007205;D:019630)自2025年1月27日起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额,详情请参见相关公告。自2025年4月22日起银华美元债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继续暂停100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5年3月31日发布公告,银华海外数字经济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代码:A:016701;C:016702)自2025年3月31日起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额,详情请参见相关公告。自2025年4月22日起银华海外数字经济量化选股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继续暂停5万元以上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5.若境外交易所休市日安排、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的,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为避免因境外交易所休市原因带来的不便,请投资者提前进行相关的业务安排。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或者400-678-3333)获取相关信息。

6.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5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季季丰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4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基金募集情况

注:(1)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第90天(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仅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赎回,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或赎回/转换转出被确认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或在运作期到期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010-85186558)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5日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代销

机构为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代办券商的公告

根据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从2025年4月15日起增加财通证券为银华中证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创新药ETF,基金代码:159992)的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根据本公司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从2025年4月15日起增加东方证券为银华国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创新药ETF,基金代码:159567)、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消费ETF,基金代码:159735)的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根据本公司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从2025年4月15日起增加东海证券为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新经济ETF,基金代码:159822)、银华中证港股通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消费ETF,基金代码:159735)、银华中证港股通医药卫生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港股通医药ETF,基金代码:159776)的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根据本公司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从2025年4月15日起增加万联证券为银华工银南方东英标普中国新经济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新经济ETF,基金代码:159822)的场内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