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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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2.50亿元的可转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报告期内,公司累计使用154,314,369.48元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赎回金额179,584,736.12元,取得现金管理收益3,078,540.97元,未赎回理财产品余额185,621,821.54元。
(四)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资金情况
2021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2021年10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1,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2023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1,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2024年11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1,1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期,公司未实际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1,700.00万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至2024年10月24日,公司已将上述实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7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及时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告知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总计人民币600万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已使用资金,本报告期公司共置换24,246,933.50元用于车规级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生产研发项目(一期)。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及时、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披露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宏微科技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已经按照相关编制基础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宏微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宏微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对宏微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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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8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王文凯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5年5月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文凯,其基本情况如下:
男,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1988年9月至1994年3月,历任常州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副经理;1994年4月至1995年10月,任中国香港D.P.LAU & COMPANY CA CPA审计员;1995年11月至1998年8月,历任常州会计师事务所经理、高级经理、所长助理;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借调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工作;1998年3月至1998年12月,任常州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1999年1月至2000年12月,任常州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01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4年1月至今,任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常州分所合伙人;2016年2月至2021年9月任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6月至今任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月至2025年2月任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任常州市宏发纵横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11月至今任常州公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21年2月至2023年7月任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江苏科达斯特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宏微科技独立董事。
2、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王文凯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且对与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公司将以上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公司核心人才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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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4)。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2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8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4:00一17: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的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新竹路5号
收件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13034
联系电话:0519-8516373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王文凯
2025年4月15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文凯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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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对于同一议案,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规级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生产研发项目(一期)”(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7年6月30日。
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300,000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72.3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327.6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31日到位,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31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96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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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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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次延期的募投项目“车规级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生产研发项目(一期)”募集资金投入进度为54.07%,项目推进较原有规划有所放缓,主要受宏观市场环境、经济增长不确定性和下游需求波动,功率半导体行业下游需求增速呈现阶段性放缓,同时,公司近年来持续通过降本控费等措施进行精细化管理。
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结合募投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经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不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的前提下,公司拟将上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2027年6月30日。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和实施主体,项目的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进度的变化,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对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车规级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生产研发项目(一期)”(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7年6月30日。
董事会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2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有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024年度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合计5,503.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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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本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财务担保合同等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经测试,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266.14万元。公司信用减值损失计提金额减少的原因主要为公司2024年收回坏账所致。
(二)资产减值损失
公司根据存货会计政策,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按照存货
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经测试,本期计提存货跌价损失金额共计3,004.36万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本期计提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金额共计1,393.84万元。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经测试,本期计提商誉减值损失金额共计839.16万元。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2024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口径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合计5,503.50万元,对公司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数5,503.50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
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做出的判断,真实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不涉及会计计提方法的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关财务数据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9
转债代码:118040 债券简称:宏微转债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5.07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288.4185万股的1.39%。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6.0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288.4185万股的1.1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5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288.4185万股的0.2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2022年7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以30.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36.97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3月3日以30.0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3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35.31万股限制性股票。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5.07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288.4185万股的1.39%。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36.07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288.4185万股的1.11%,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5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1,288.4185万股的0.2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人数及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121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1,093人的11.07%(截至2024年12月31日)。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赵善麒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吉林大学半导体专业博士,国家级特聘专家、“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作为公司的核心领导,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显著的影响力。
赵善麒是公司经营管理团队里的核心人员,其参与本激励计划将有助于激发经营管理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赵善麒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含独立董事及监事。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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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计划激励对象亦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上述股权激励对象中王永章先生为中国台湾籍。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5、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6、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任何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安排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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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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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受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9.35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9.3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35元/股,该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42元/股的50%,即7.71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98元/股的50%,即7.99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7.16元/股的50%,即8.58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8.70元/股的50%,即9.35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为9.35元/股。
(四)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致力于功率半导体芯片、单管、模块及电源模组研发与生产,拥有诸多具有一定先进性的相关知识产权,产品性能与工艺技术水平处于行业先进水平。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强大的研发团队,主营业务中的单管完全采用自研芯片,模块产品以自研芯片为主外购芯片为辅。公司所处的半导体行业属于技术、资本和人才密集型行业,公司在未来发展和争取市场机遇过程中需大力引进及留住行业优秀人才。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本激励计划以合理的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人才优势。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9.35元/股,该定价方式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有利于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具有合理性。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章之第10.6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激励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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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予,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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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绩效系数(Y)确定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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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指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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