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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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7.78元/股调整为17.33元/股,生效日期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息)日。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1、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行权价格为17.33元/股,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数为102人,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4.1956万份。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合计1,046.6488万份,其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804.7332万份,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241.9156万份。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2、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合计23.5526万份,涉及注销激励对象人数合计7人。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13、2025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意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812.4863万份,注销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204.4857万份。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历次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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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2年6月,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以上数据均为调整后。
2、2022年11月4日,公司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640.596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8.08元/股,剩余0.0026万份预留股票期权不再授予,并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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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3年6月,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行权价格由18.08元/股调整为17.78元/股。
2、上述行权数量为截止2025年3月31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的数据。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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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公司2024年度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未能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二)注销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对应812.4863万份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对应204.4857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统一注销。
三、本次拟注销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812.4863万份,注销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204.4857万份。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并注销相应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事宜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事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电科数字 公告编号:临2025-023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及
业绩补偿方案
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及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本次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80号),公司向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数字集团”)等12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飞电子”、“标的公司”或“标的资产”)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截至2022年9月23日,柏飞电子100%股权的过户手续及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柏飞电子100%股权对应的新增股份数量为130,166,450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85,074,346股。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约定
(一)业绩承诺情况
1、补偿义务方
本次重组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方为电科数字集团、合肥中电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元基金”)、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国睿”)、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三十二所”)、罗明、邢懋腾。
2、业绩承诺安排
根据公司与补偿义务方签署的《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义务方电科数字集团、三十二所、中电国睿、国元基金、罗明、邢懋腾承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柏飞电子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的净利润分别为:2022年不低于16,330.95万元,2023年不低于19,747.01万元,2024年不低于23,703.70万元。
柏飞电子的净利润以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准。
如柏飞电子未完成上述承诺净利润数,补偿义务方须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二)业绩补偿约定
电科数字集团、三十二所、中电国睿、国元基金作为补偿义务方承担其所持本次出售的柏飞电子股权所对应的柏飞电子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额的补偿责任。
罗明、邢懋腾为柏飞电子原股东暨交易对方上海柏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柏盈投资”)的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持有柏飞电子股权,其对柏盈投资所持出售的柏飞电子股权间接享有权益。罗明、邢懋腾作为补偿义务方,承担其对柏盈投资所持出售的柏飞电子股权间接享有的权益对应的柏飞电子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差额的补偿责任。
依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有关约定,补偿义务方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所有补偿义务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所有补偿义务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的交易作价-所有补偿义务方累积已补偿金额。
各补偿义务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所有补偿义务方当期应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所有补偿义务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各补偿义务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该补偿义务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应向上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按一股处理。
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红,则补偿义务方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应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各补偿义务方应在需补偿当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依据上述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方各自需补偿的股份数量。该等应补偿股份由上市公司以一元的总价向补偿义务方回购。
若各补偿义务方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无法以本次交易中认购或间接享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或各补偿义务方届时持有的可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足其实际应补偿的股份数,则其无法以股份补偿的部分或股份补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补偿义务方以现金方式补偿。
(三)减值测试及补偿
补偿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所有补偿义务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所有补偿义务方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则补偿义务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股份,计算公式如下:
各补偿义务人需另行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所有补偿义务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所有补偿义务方补偿期间累积已补偿金额)×(该补偿义务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的交易作价÷所有补偿义务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对应的交易作价)。
如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另行补偿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各补偿义务方需另行补偿的股份数=该补偿义务方需另行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实施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则补偿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各补偿义务方应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应向上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按一股处理。
若各补偿义务方因任何原因导致其无法以本次交易中认购或间接享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或各补偿义务方届时持有的可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足其实际应补偿的股份数,则其无法以股份补偿的部分或股份补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补偿义务方以现金方式补偿,各补偿义务方现金补偿金额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各补偿义务方应另行补偿的现金数额=(该补偿义务方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该补偿义务方因标的资产减值已补偿的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若发生需各补偿义务方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情形,各补偿义务方因标的公司未实现盈利预测或期末发生减值而向上市公司支付的股份补偿及现金补偿总额不超过其在本次交易中以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交易对价。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一)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根据公司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柏飞电子2024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的审核并出具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5]200Z0288号),柏飞电子2024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188.72万元,2024年度的业绩承诺完成率为80.95%。
截至2024年末,柏飞电子的业绩承诺期届满,其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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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承诺未完成的原因
(1)受宏观经济和装备行业整体波动影响,下游行业总体单位客户的采购计划有所调整,导致柏飞电子新增订单落地不及预期,多型号订单交付计划延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装备行业业务的增长;
(2)尽管柏飞电子积极开拓智能计算新领域行业市场,销售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智能计算新领域行业毛利率水平低于装备行业毛利率水平,同时叠加国产化元器件规模化应用对装备业务成本的影响,导致柏飞电子整体毛利率水平有所下降;
(3)受到下游采购计划调整影响,客户结算与付款周期有所延后,导致柏飞电子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
四、业绩补偿方案
(一)业绩补偿具体方案
柏飞电子2022年至2024年累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8,935.83万元,累计业绩承诺完成率为81.86%,未实现业绩承诺,应当进行业绩承诺补偿。
根据前述计算公式,2024年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总额为10,995.38万元、应补偿股份总数为6,125,564股,同时前述补偿股份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对应的现金分红收益应无偿赠与公司。各补偿义务方应当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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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罗明、邢懋腾均通过柏盈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因此将二者合并列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罗明、邢懋腾应补偿股份由柏盈投资代为履行;各补偿义务方的补偿股数已经过尾差调整。
2、上述现金分红返还金额为应补偿股份对应的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已获得的分红金额。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若补偿义务方在补偿股份转让至回购专户前取得2024年度现金分红,还应将补偿股份对应的2024年度现金分红收益返还公司。
(二)回购注销股份安排
公司将依法依规与补偿义务方协商业绩补偿事宜,并依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有关条款约定,以人民币1元的总价格回购应补偿股份合计6,125,564股,并按规定予以注销。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在办理公司股份回购注销过程中,公司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通知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业绩补偿及回购注销股份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电科数字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本次重组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存在商誉,不涉及商誉减值测试。
五、业绩承诺期届满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截至2024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已满,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一)标的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柏飞电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期届满需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上海柏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5)第A00063号),经收益法评估,柏飞电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00,544.01万元。
(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结论
根据公司编制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期届满减值测试报告之专项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5]200Z0360号),将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与重大资产重组时标的资产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项目(以下简称“调整项目”)的影响后,标的资产发生减值24,104.78万元: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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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绩承诺未完成,补偿义务方合计向公司履行补偿金额26,412.98万元(含2024年度已确认但未完成补偿金额)。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由于标的公司减值额×所有补偿义务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实际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所有补偿义务方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因此补偿义务方在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后,无需另外向公司进行补偿。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1、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及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3名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约定,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及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及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3名关联董事江波、于开勇、赵新荣回避表决,6名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为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公司于2025年4月12日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及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本次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符合公司与补偿义务方签署的《关于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公司与补偿义务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文件,并查阅了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评估报告等资料,对上述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标的柏飞电子2024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等相关约定,补偿义务方应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为6,125,564股。业绩承诺期满后,经对柏飞电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减值测试,柏飞电子存在减值但减值额与所有补偿义务方参与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乘积小于所有补偿义务方补偿期限内累积补偿金额,补偿义务方无需另外向公司进行补偿。
本次业绩补偿方案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公司及补偿义务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补偿承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电科数字 公告编号:2025-024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13日 13点 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青路269号上海世博逸衡酒店2楼多功能厅C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3日
至2025年5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注:
(1)为方便投资者阅读,上述议案11以简称列示,其全称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及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2)本次会议还将听取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3-12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3、4、5、7、8、10、11已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5年4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7、8、10、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8、10、11、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电科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电国睿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电科国元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对议案7、8、10、11、12回避表决;上海柏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需对议案 11、12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大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大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无法通过上述提示步骤完成投票,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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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登记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或持股凭证。
2、法人股东登记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公证。
4、除非另有说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只限于代为行使表决权。
5、公司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6、参会登记不作为 A 股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白莲泾路127号中电科信息科技大厦19楼证券事务部
(三)登记时间:2025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00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白莲泾路127号中电科信息科技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21-33390288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注:为方便投资者阅读,上述议案11以简称列示,其全称为:《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业绩承诺期满减值测试结果及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50 证券简称:电科数字 公告编号:临2025-025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概述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