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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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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5-04-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2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泰禾智能”)控股股东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新能源”)增持公司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30,942,620股,持股比例由10.24%增加至16.87%。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675,170股,持股比例由13.36%增加至20.00%,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

2024年10月18日,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阳光新能源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5%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阳光新能源《关于增持泰禾智能股份情况的告知函》。截至2025年4月10日,阳光新能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16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4%。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30,942,620股,持股比例由10.24%增加至16.87%。本次权益变动后,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6,675,170股,持股比例由13.36%增加至20.00%,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现将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注:(1)上表中“持股比例”按照当前公司总股本计算,如有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2)2024年10月18日,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葛苏徽女士、王金诚先生均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

三、其他后续事项

1、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2、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此前承诺的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阳光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5日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泰禾智能

股票代码:603656.SH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

一致行动人(一):葛苏徽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

一致行动人(二):王金诚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集中竞价)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葛苏徽基本情况如下: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王金诚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的股权控制架构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光电源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79.4036%的股份,为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仁贤为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阳光电源为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曹仁贤为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2024年10月18日,阳光新能源与葛苏徽、王金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葛苏徽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656,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王金诚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075,6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5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因此,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阳光电源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通过阳光新能源间接控制的企业外,阳光电源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阳光电源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核心企业。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葛苏徽、王金诚未控制其他核心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阳光新能源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主要从事电站投资开发业务、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储能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光伏电站设备销售业务及光伏电站运维业务。

(二)财务状况

阳光新能源最近三年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1:阳光新能源2021年至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注3:信息披露人之控股股东阳光电源系上市公司,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阳光电源2024年度财务数据尚未披露,将于2025年4月30日之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披露。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光新能源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曹仁贤控制阳光电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一方面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应条款,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泰禾智能5.00%的股份。另一方面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泰禾智能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认可,进一步巩固控制权,促进泰禾智能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同时利用其自身资源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助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减持计划。

根据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葛苏徽、唐麟、王金诚于2024年10月1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至2025年12月31日前,许大红将其所持泰禾智能10,613,106股股份(约占泰禾智能股份总数的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以下简称“第二次股份转让”);为实现阳光新能源2026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泰禾智能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00%以上的目的,在第二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至2026年12月31日前,许大红将其所持公司7,959,829股股份(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具体内容详见泰禾智能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增持计划外,不存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己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阳光新能源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议案》,同意阳光新能源与转让方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同意阳光新能源获取泰禾智能控制权后,在2025年及2026年增持泰禾智能股份,巩固对其控制权。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的权益变动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12,169,4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64%)。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泰禾智能股份18,773,220股,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10.24%,同时通过委托表决权的方式获得葛苏徽、王金诚持有的5,732,55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3.13%,合计拥有泰禾智能13.36%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泰禾智能的股份为30,942,620股,实际支配上市公司36,675,17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仍是泰禾智能的表决权第一大股东,仍是泰禾智能的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注:葛苏徽、王金诚为阳光新能源的一致行动人,杨亚琳为许大红的一致行动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通过二级市场取得上市公司的12,169,400股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通过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增持12,169,400股,资金总额225,116,420.68元,已按照二级市场股票买卖规则支付。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第六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而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的明确具体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明确具体计划。未来,如果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因控制权变更,泰禾智能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并于2024年12月18日召开了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无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调整的具体安排,公司经营管理由现有的经营团队进行经营,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管理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未来,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做到与大股东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具有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体系。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保持独立运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组织机构独立和财务独立。

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阳光新能源、阳光新能源之控股股东阳光电源及实际控制人曹仁贤出具了《关于保障泰禾智能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阳光新能源及阳光电源一直保持独立,未因违反独立性原则而受到证监会或上交所的处罚。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阳光新能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将进一步增强。为进一步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阳光新能源、阳光电源及曹仁贤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采购、生产、销售、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与上市公司保持相互独立。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后,阳光新能源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上升至16.87%,控制的表决权比例将上升至20%,本次交易为阳光新能源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泰禾智能股票,不会导致新增同业竞争。

为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阳光新能源及其控股股东阳光电源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阳光新能源及其控股股东阳光电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泰禾智能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业务和经营活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信息披露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增持股份,不构成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泰禾智能与阳光新能源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相关制度的规定达到审议、披露标准的,已按规定进行审议并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于2025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厂房对外出租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为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阳光电源、实际控制人曹仁贤已出具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公司/本人及下属企业优于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公司/本人及下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且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及下属企业将严格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及其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保证不以与市场条件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进行交易,不会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当利益或使得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承担任何不当的义务,从而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本承诺函直至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不再控制上市公司时终止;若上市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某项承诺内容无要求时,则相应部分承诺自行终止。如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事项。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竞价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除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的交易信息及上述竞价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泰禾智能股票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王金诚的父亲王为林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对于本次买卖股票的行为,王金诚已出具承诺函确认如下:

“本人的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泰禾智能股票之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走势、公开市场信息、个人独立判断作出的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如在核查期间买卖泰禾智能股票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由此所得的全部收益归泰禾智能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充分,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自查结果,除上述交易情形及前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披露的交易信息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4年12月设立,2021年、2022年、2023年财务数据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分别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2]230Z2196号、容诚审字[2023]230Z1477号、容诚审字[2024]230Z2048号审计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完成具有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十二节 相关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张许成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名):

葛苏徽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签名):

王金诚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重大交易的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变更的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结果;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承诺函及说明文件;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十二)财务顾问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核查意见。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张许成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签名):

葛苏徽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签名):

王金诚

年 月 日

附表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张许成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葛苏徽

年 月 日

一致行动人:王金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