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2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和2025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结合公司战略计划,对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预算进行了合理描述,因此,同意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和2025年度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实施2024年度利润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19)。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董事会同意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报出《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4年可持续发展报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长的2025年的津贴及薪酬标准;公司除董事长外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独立董事汤天申先生、井光利先生、李宇先生及董事长Shumin Wang女士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井光利先生及李宇先生回避表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绩效考核和2025年度薪酬调整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与核定结论,确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绩效考核和2025年度薪酬标准。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Zhang Ming先生及杨逊女士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满足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2025年度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安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及台湾安集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信贷业务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公司发展。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购买原材料交易预计总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5-023)。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方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营、规范治理和积极回报投资者,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助力信心提振、资本市场稳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精神要求,因此,同意公司2025年“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10号一一市值管理》等相关规定,制订《市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战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Shumin Wang女士、Zhang Ming先生及杨逊女士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二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Shumin Wang女士、Zhang Ming先生及杨逊女士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二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其余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Shumin Wang女士、Zhang Ming先生及杨逊女士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6)。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55号),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830,5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830,5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30,500,000.0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3,891,095.27元(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6,608,904.73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4月14日出具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34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4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元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08362710011,截至2025年4月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宁波安集新增2万吨年集成电路材料生产项目、安集科技上海金桥生产基地研发设备购置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通过邮件方式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三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上海安集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一为121945038810011,截至2025年4月2日,专户一余额为0元;账号二为121945038810012,截至2025年4月2日,专户二余额为0元。专户账号一、账号二分别仅用于甲方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上海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通过邮件方式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一、专户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一、专户二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三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宁波安集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28700910011,截至2025年4月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宁波安集新增2万吨年集成电路材料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康杰、包建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通过邮件方式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9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67号)同意注册,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277,095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39.19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20,329,353.05元,扣除总发行费用45,437,451.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4,891,901.80元,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483,927,759.0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900382号验资报告。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
(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61号)的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1,272,57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62.77元。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136,218.90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3,517,145.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3,619,073.28元,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206,546,218.9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733号验资报告。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63,350,589.92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监管协议”)。
首次公开发行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严格遵照首次公开发行监管协议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在开户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842191613100及15663715975369已于2022年2月完成注销。
注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1050161373609588888、31050161373609577777及31050161373609566666已于2023年8月完成注销。
注3: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110201013401034448已于2024年5月完成注销。
注4: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1908362710905已于2024年6月完成注销。
(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以简易程序发行监管协议”)。
以简易程序发行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严格遵照以简易程序发行监管协议履行。
公司募集资金在开户行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见附表1-1)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见附表1-2)。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
2023年4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8,000万元 (包含本数) 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024年4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均已到期,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已归还至本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 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扩大升级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3,026.29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4年5月注销了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8110201013401034448)。
2024年6月,公司“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CMP抛光液生产线扩建项目”已建设完毕并达到可使用状态,已结项。存放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招商银行上海天山支行(账号:121908362710905)的银行利息418.05元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公司于2024年6月注销了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1908362710905)。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5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募投项目“宁波安集化学机械抛光液建设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6年3月。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变更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公司在本专项报告中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两次融资分别进行了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安集科技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 [2022] 15号)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安集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附表1-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原因系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含超募资金利息收入及理财产品收益以及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
注2:由于公司未承诺截至期末投入金额,此处填写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注3: 报告期内,安集集成电路材料基地项目实现功能性湿电子化学品产量2,671.70吨,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CMP抛光液生产线扩建项目实现CMP抛光液产量4,430.16吨,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附表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由于公司未承诺截至期末投入金额,此处填写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本年度实际投入金额大于承诺投资总额的原因系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含利息收入。
证券代码:688019 证券简称:安集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相关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3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将要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常商业行为,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平合理,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次预计额度的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
1、“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基数分别为公司2025年度同类业务的预估金额和2024年度经审计的同类业务的发生额;
2、上表中“本年年初至2025年3月31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未经审计。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涉及的交易对方公司A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鉴于上述关联交易涉及内容属于公司商业秘密,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等交易信息可能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交易对方的利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豁免披露内部登记及审批程序,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进行了豁免披露。
(二)履约能力分析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关联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履约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预计与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均按公司与其他供应商交易的规则要求执行。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为维护双方利益,公司与上述关联方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签订对应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公司发展,是合理的、必要的。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是在公平的基础上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均参照公司与其他供应商交易的规则要求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交易、互利互惠的原则,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