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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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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02版)

(七)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8年10月31日

2、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振兴东三横路59号1号楼201室

3、法定代表人:熊友辉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风机、风扇制造;电机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模具制造;风机、风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模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研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广东风信51%股权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八)广州市精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1日

2、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799号三楼

3、法定代表人:熊友辉

4、注册资本:1,949.89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阀门和旋塞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燃气、太阳能及类似能源家用器具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模具制造;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批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工仪器仪表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节能技术推广服务;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五金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6、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精鼎电器51%股权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九)中山诺普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9年11月20日

2、注册地址:中山市小榄镇东成路151号二层

3、法定代表人:熊友辉

4、注册资本:2,239.85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密封件销售;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持有诺普热能57.14%股权

7、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8、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以上主体的主要财务数据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除上述主体外,公司本次被担保人包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事项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将依据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相互提供担保,是在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后做出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及资金集中管理的要求;同时担保对象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资产信用良好,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万元,并在该额度内相互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综合授信及担保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交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5,0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2%和4.66%;四方仪器为四方光电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5,020.77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67%和14.01%。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6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委员熊友辉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非关联委员们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公平合理,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召开第二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2025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全体独董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熊友辉、董宇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监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涉及金额人民币1,852.88万元(未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未税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未税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四川希尔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得”)

2、武汉吉耐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耐德”)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各关联方截至目前均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履约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预计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租赁关联方厂房。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价格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关联方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条款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业务范围,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与上述关联方长期、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经营,促进公司发展,是合理的、必要的。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预计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是在公平的基础上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或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均参照公司与其他客户交易的规则要求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交易、互利互惠的原则,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

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3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2年3月8日至2022年3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年3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10)。

(四)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2年3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11)。

(六)2022年4月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九)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及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授予日为2022年4月1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员工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如果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并购等导致考核当期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为,则计算考核条件时应剔除相关行为产生的影响。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级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21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A)档为2022-2024年累计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不低于387.50%,2024年业绩考核目标(B)档为2022-2024年累计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不低于345.41%。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的净利润为17,968.00万元,2022年的净利润为14,546.33万元,2023年的净利润为13,269.44万元,2024年的净利润为11,275.28万元,2022-2024年累计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117.56%,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2022-2024年累计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不低于345.41%”的业绩考核目标(B)档。

三、不符合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由于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本期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40%,作废处理本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4,000股(注:此数量不考虑权益分派的影响)。上述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后,本激励计划结束。

四、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造成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方光电本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四方光电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四方光电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8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9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以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鉴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档条件,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8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日,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合计已获授尚未归属2,666,950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2,376,660股(调整后,未扣除已审议作废的2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303,16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为593,450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鉴于1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211,99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97,240股,预留授予部分114,750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作废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46人变更为134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42人变更为36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剩余1,976,260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剩余478,700股。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当期业绩水平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档条件,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为80%。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4,291股,剩余20%的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即118,587股则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0,577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30,577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方光电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四方光电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后续事项。

六、上网公告附件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9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7.4291万股

● 归属股票来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7.6660万股(调整后),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3450万股(调整后)。

(3)授予价格:28.39元/股(调整后),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28.39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67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2人。

(5)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6)任职期限和业绩考核要求

①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②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3年-2026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B)档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级由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其中,个人绩效分为“A”“B”“C”三个等级。根据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系数×个人层面归属系数。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9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董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9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颜莉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年10月1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注:上述数据口径均以授予日为基准。

(四)限制性股票各期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激励计划尚未进行限制性股票归属。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47.4291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5日,因此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三)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公司对于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处理,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归属条件的134名激励对象归属47.429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年10月25日

(二)归属数量:47.4291万股

(三)归属人数:134人

(四)授予价格:28.39元/股(调整后)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注:以上激励对象名单已剔除相关离职人员。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本次拟归属的134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归属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方光电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归属、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四方光电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后续事项。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688665 证券简称:四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20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3年10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及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会计政策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内容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应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本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2023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报告期财务报表无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