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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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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3版)

一、变更公司经理及聘任副经理

因公司工作调整原因,免去张燕民先生公司经理职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及任职资格审查,同意聘请朱陶芸女士担任公司经理,聘请张燕民先生担任公司副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朱陶芸女士及张燕民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法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因此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世璋;委员:陈莹、朱陶芸

调整后: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世璋;委员:陈莹、包振华

朱陶芸女士及张燕民先生除上述职务变动外,公司原有其他职务不变。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

为确保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关系,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及任职资格审查,同意聘任杨扬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杨扬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杨扬女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杨扬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传 真:0510-86157378

邮政编码:214422

电子邮箱:jixin@sinojit.com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简历

朱陶芸女士:中国国籍,1985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就职于公司,从事公司IPO上市工作;2009年至2010年留学英国;2011年起先后任职于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2012年10月至2017年11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经理;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经理;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担任公司董事、经理;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长;2025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经理。

张燕民先生:中国国籍,1965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7年始就职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先后担任技术员、机械公司经理、风电项目经理、新能源公司经理;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担任UPC亚洲风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担任新加坡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5年6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盐山宏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6月起,担任盐山宏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经理;2025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副经理。

杨扬女士:中国国籍,1986年7月出生,本科学历。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就职上海金丰裕米业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人事助理;2010年3月至2014年6月,就职橡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专员;2014年9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公司人事主管,负责上海与盐山风电场人力资源,根据项目运作明确人力资源目标和总体方案,计划和制作年度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预算;2018年1月至2021年5月,担任公司副总裁助理,协助开展铸件业务板块供应链内部改善与成本可视化项目,参与编制年度采购预算、产品成本管理,确定年度框架合同与降本目标并跟踪执行;2021年5月至2023年12月,担任公司总裁助理,负责铸件和风电业务的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行政管理;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担任公司人事总监;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担任公司人事总监及财务总监;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人事总监;2025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人事总监。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2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应收账款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应收账款核销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应收账款核销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基于与GE Vernova International LLC(以下简称“Vernova”)等主体达成的协议,拟对Vernova下属相关主体的应收账款予以核销。本次申请核销的应收账款涉及Vernova下属7家单位,金额为74,863,208.14元,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坏账核销事项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应收账款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对公司2025年度损益不产生影响,不会对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本次核销应收账款的事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董事会说明

经过认真审核,与会董事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应收账款核销依据充分,不涉及公司关联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核销事项。

四、监事会说明

经过认真审核,与会监事发表如下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本次应收账款核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应收账款核销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3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积极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全力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结合自身发展战略、经营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聚焦做强主业,提升经营质量

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方针,始终秉承着“立于诚信、执于创新、勇于挑战、成于共赢”的价值观及“共同创新”的品牌使命,坚持绿色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环保理念,积极履行“绿色、环保、节能”的社会责任。

公司致力于成为风电产业链的解决方案提供者,目前形成了风电铸件和风电场建设运行两块业务。风电铸件业务方面,公司主要生产750KW-15MW风力发电机组用轮毂、底座、轴、轴承座等系列产品,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生产线,具有陆上、海上风电铸件从工艺设计、模具设计制造、毛坯制造、机加工及表面处理的一站式生产能力。风电场建设运行方面,公司已建成并投产运营的宏润发电盐山宣惠河100MW风电项目(一期)和盐山县宏润宣北干沟50MW 风电项目(二期),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和2020年7月12日全部实现并网,电费补贴均已列入 2021 年第六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

2025年,公司将继续聚焦做强主业、稳健经营,狠抓现金流、提升经营质量。在风电铸件业务方面,一如既往地做好安全、质量、成本和交付,打造领先的风电零部件制造商,成就客户,创造价值;在风电场建设运行方面,平稳运行现有风场的同时稳步推进新的风场投资建设及运行,量力而行。

二、持续稳定分红,强化回报股东意识

公司始终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放在重要位置,致力于通过稳健的经营业绩为投资者创造丰厚的投资价值,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与股东共享经营成果。2019年度至2024年度,公司连续六年进行现金分红,累计派发现金红利共计40,488.87万元(含税)。

2025年,公司将继续加强股东回报意识,以实际行动回报投资者。在全力推动提升经营质量的基础上,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规划,保持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兼顾公司长期发展与投资者短期回报,使投资者充分享受公司经营发展成果,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共创双赢。同时,公司将努力提升应对资本市场复杂情况的能力,在公司股价长期背离公司实际价值、非理性下行期间,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择机运用回购、增持等合理手段,引导价值回归,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三、加强投资者沟通,传递公司价值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积极建立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机制,传递公司投资价值。以定期报告发布为契机,及时召开年报、半年报业绩说明会,解读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成果,增强投资者信心;通过接待投资者调研、参加策略会等方式多层次做好与机构投资者的交流互动;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投资者电话、公开邮箱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保持沟通,及时回应投资者日常关切的问题。2024年初至今,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络平台组织召开业绩说明会2次,通过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问题27次,接听投资者电话数百起,均能做到妥善处理、审慎回复,维护了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

2025年,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能力。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行业特点优化信息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加深投资者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了解,更好地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积极倾听投资者的声音,主动、及时、深入了解投资者诉求,多渠道回复投资者的关注,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坚持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严格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内的“三会一层”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为主要架构的规章制度。公司三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决策层及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切实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公司会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及规则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精神,修订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体系,逐步将监事会职能整合至审计委员会,确保各项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保障独立董事履职条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参与决策、专业咨询、制衡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维护投资者合法利益。

五、强化“关键少数”责任,提升履职能力

公司一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等“关键少数”保持密切沟通,不断强化相关方的责任意识和履约意识。公司积极组织董监高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推动董监高持续学习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同时,公司及时向“关键少数”传达最新监管精神、处罚案例等信息,引导其强化合规意识、法治观念,共同推动实现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2025年,公司将持续抓好“关键少数”的风险防控和职责履行。通过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多层级多维度对“关键少数”在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核心重点领域加强监督,杜绝发生信息披露违规和内幕交易等违规情形。持续关注监管政策变化,积极组织“关键少数”参加培训,不断提升其履职能力。科学合理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将董监高薪酬与公司经营情况、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紧密结合,强化董监高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责任意识、责任担当和自律合规意识,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风险提示

本次“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认真执行本次行动方案,持续评估本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方案是基于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计划,不构成业绩承诺,未来可能受国内外市场环境、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4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指定信息媒体变更情况

公司原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签订的信息披露服务合同将于 2025 年5月 31 日到期,自 2025 年 6 月 1日起,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更为《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上海证券报》长期以来提供的优质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5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8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公司行政大楼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8日

至2025年5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5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4、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8、9、10、11、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包士金、包振华、张燕民、杨扬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大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发送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大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凭股东账户卡和个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凭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凭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凭股东账户卡、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

2、股东可以采用传真、信函等方式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3、登记时间:2025年5月6日(星期二)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

4、登记地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联 系 人:杨扬

联系电话:0510-86157378

联系传真:0510-86157378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那巷路8号

邮政编码:214422

其他说明: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6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