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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4号),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5,318,350股新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9,730,481股,发行价格18.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86,959,994.7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327,398.87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7,632,595.83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1月12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3BJAA5B0002号)。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约30,865.09万元(含银行利息收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扣除预计待支付款项后的银行结算余额为准)全部投入烟台泰和新材高分子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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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是利用“应急救援用高性能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和“功能化间位芳纶高效集成产业化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预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约31,000万元。
注2:总投资额合计数不包含研究院“泰和新材创新创业中心项目”投资额。
三、项目公司概况
1、公司名称: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冷向阳
3、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线西侧
4、注册资本:31,937万元
5、经营范围:芳纶系列产品产品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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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和借款的情况
(一)增资方案
项目公司宁夏芳纶拟增资约40,000万元(注:此处增资金额指“注册资本”与“资本溢价”总和,以下同),其中本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0,000万元进行认购,占本次增资总额的75%;宁东投资认购本次增资总额的25%,增资总额10,000万元;原股东宁波康舜放弃参与本次增资。增资价格参照经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的项目公司评估价值(对应的每份出资额评估值)(实际增资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式确定,精确至人民币元),评估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
增资方未能在签署增资协议后3个月内将增资款项实缴到账的,应当按照0元价格将未实缴的本次增资额转让给其他参与增资方,并由受让方按照本次增资价格向项目公司缴纳增资款项。
因每份出资额定价导致最终出资额差异,或因其他增资方未能履行出资义务需本公司认购相关份额,在本议案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决策办理。
本次增资方案实施完成后,本公司在宁夏芳纶的持股比例将有所提升。
(二)以有偿借款方式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推进进程,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宁夏芳纶提供借款,借款总金额不超过94,815万元。借款将全部用于募投项目,并由宁夏芳纶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款专用。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
借款本金可根据项目需求分期发放,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及利息分别计算,借款利率按照每笔借款的借款日(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Y)确定,借款利息自单笔借款的借款日起计算,宁夏芳纶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分期(借款利息自单笔借款的借款日起,每一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满一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提前或到期一次性偿还公司。每笔借款到期后,如双方均无异议,该笔借款可自动续期。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宁夏芳纶可以根据其资金状况,使用除其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的自有资金适时向公司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
如宁夏芳纶出现无法按期偿还本息的情况,则本公司可以将宁夏芳纶所欠本息作价出资,按照增资方式转换成股权,在增资过程中,其他股东可不高于现有持股比例同步增资或放弃增资,相关增资价格将参考届时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及授权
宁夏芳纶将建立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增资及有偿借款方式提供的募集资金将统一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存储在宁夏芳纶开具的募集资金专户中,资金将专款专用于“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投资支出及补充流动资金。
为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会同经营层全权办理上述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增资协议、资金有偿使用协议、相关法律文件、审核募集资金使用以及办理与上述事宜相关行为。
五、本次调整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和借款的情况
(一)增资方案调整情况
因宁夏芳纶其他少数股东宁东投资无法履行增资义务,根据《增资协议》有关约定,公司将按照0元价格受让该部分未实缴的出资额共计3,484万元(占宁夏芳纶注册资本的10.91%),并在受让完成后以募集资金10,000万元向宁夏芳纶履行实缴义务。
本次增资方案调整完成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增资总金额由30,000万元变更为40,000万元。本公司在宁夏芳纶的持股比例将有所提升。具体如下:
1、增资方案调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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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资方案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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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借款方案调整情况
按照募集资金的实际额度,使用募集资金借款总金额(本金)不超过84,815万元,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不超过5年。借款本金可根据项目需求分期发放,每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及利息分别计算,借款利率按照每笔借款的借款日(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5Y)确定,借款占用期间如市场利率(即LPR 5Y)发生变化的,借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时间调整计算。
六、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式调整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调整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要求的情况,对公司募投项目的推进不存在影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宁夏芳纶的持股比例和实际控制力将有所增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议案》,本次调整募集资金使用方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对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进行调整。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拟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事项已获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对泰和新材调整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1.2万吨/年防护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3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同时,由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仅对公司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及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鉴于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展,国际创智中心(创新创业中心)项目、化工板块、锂电涂覆隔膜产线未来建成投产后,公司目前执行的资产折旧年限已不能合理反映其实际使用状况,为了更加客观、合理地反映公司部分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提高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更好地反映公司产品的真实成本,结合同类上市公司,公司对新增国际创智中心项目、化工板块、锂电涂覆隔膜产线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变更,将公司国际创智中心项目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确定为40年,化工板块、锂电涂覆隔膜产线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8-10年变更为8-14年。
变更前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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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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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往已披露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同时,由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仅对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不改变公司现有固定资产2025年1月1日以前已执行的折旧年限,故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及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自主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会计估计自主变更事项。
四、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及表决情况
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2、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为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以谨慎性原则为前提,结合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并参考行业惯例,对公司会计估计进行自主变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自主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更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以前年度会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估计自主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自主变更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5-02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印发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数据资源的适用范围、会计处理适用准则以及列示和披露要求,通知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2、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4、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5、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7、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根据18号解释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8号解释明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18号解释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6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的基本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基于谨慎性原则,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集团”)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减值测试,并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范围内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资产计提相应的减值损失,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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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1、金融资产减值
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集团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本集团考虑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时反映如下要素:①通过评价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②货币时间价值;③在资产负债表日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
本集团基于单项和组合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以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集团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组别。本集团采用的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包括:金融工具类型、信用风险评级、债务人所处地理位置、债务人所处行业、逾期信息、应收款项账龄等。
本集团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金融工具和合同资产的减值进行评估需要做出重大判断和估计,需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做出这些判断和估计时,本集团根据历史还款数据结合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指标、行业风险等因素推断债务人信用风险的预期变动。不同的估计可能会影响减值准备的计提,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能并不等于未来实际的减值损失金额。
(1)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
对于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形成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等应收款项,本集团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同资产,本集团选择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应收款项,除对单项金额重大且已发生信用减值的款项单项确定其信用损失外,通常按照共同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基础上,考虑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反映的要素,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违约损失率对照表,以此为基础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若某一客户信用风险特征与组合中其他客户显著不同,或该客户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例如客户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应收该客户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已显著高于其所处于账龄、逾期区间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等,本集团对应收该客户款项按照单项计提损失准备。
(2)应收账款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本集团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款项性质、信用风险敞口、历史回款情况等信息为基础,按信用风险特征的相似性和相关性进行分组。对于应收账款,本集团判断账龄为其信用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本集团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评估其预期信用损失,账龄自其初始确认日起算。
(3)应收票据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本集团基于应收票据的承兑人信用风险作为共同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并确定预期信用损失会计估计政策:本集团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果票据到期日在1年以内,本集团判断应收票据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不存在差异,不确认应收票据减值准备;如果票据到期日超过1年的,本集团按照该应收票据的账面金额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现值的差额,确认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损失准备。本集团取得的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应收账款政策划分组合计提信用损失准备。
2、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的减值测试方法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如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本集团采用三阶段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集团按照相当于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集团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集团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集团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3、长期资产减值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 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非流动非金融资 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 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 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 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 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 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 资产组合。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 至预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 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相应的 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4、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2024年度资产及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4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计提各类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共计6,732.83万元,减少公司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5,219.60万元。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5-027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25年4月28日(星期一)下午15:00一17:00在全景网举行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http://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总裁迟海平先生,总会计师顾裕梅女士,独立董事程永峰先生,董事会秘书董旭海先生,保荐代表人徐焕杰先生。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5年4月27日(星期日)15:00前访问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8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
泰和兴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烟台泰和兴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兴”,证券代码“874067”)于2025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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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兴《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 2025年4月1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的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5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截至公告日,共计854,121,66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0.50元现金股利(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利润分配的基本内容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4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49,966,974.5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无需提取盈余公积,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790,436,582.74元,减当年对股东的分配257,051,478.00元,可分配利润余额为2,083,352,079.24元。
因公司实施股份回购事项,根据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824,123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为积极回馈投资者,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截至公告日,共计854,121,66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42,706,083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未分配利润余额2,040,645,996.24元、资本公积余额4,179,879,302.20元,留待以后分配。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为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并将另行公告。
如本预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为42,706,083元,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7.70%;2024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88,449,999.76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2024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为131,156,082.76元,该总额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46.48%。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现金分红方案指标
■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考虑了公司2024年度的盈利状况、公司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以及股东投资回报等因素,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备查文件
1、审计报告;
2、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 2025-016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无异议。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或“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 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五层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执业证书颁发单位及序号:北京市财政局NO 0014469
历史沿革: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前身是北京市财政局于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截至2024年末,致同从业人员近6,000人,其中合伙人239名,注册会计师1,359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2023年度业务收入27.0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02亿元。2023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5亿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元。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8家。
3. 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 815.09万元。
致同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4. 诚信记录
致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和纪律处分0次。5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1次、监督管理措施16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 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涛先生,200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1998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签署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佟西涛先生,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吴松林,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复核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2份。
2. 诚信记录
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致同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 审计收费
2025年度审计费用约97万元(审计范围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独立挂牌或上市的公众公司除外),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72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年度审计费用进行适度调整。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审计要求协商确定,较上一期审计收费基本持平。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三次会议,全体委员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专业资质、诚信记录、独立性等信息进行审查,认为致同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完成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具备专业执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2025年度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的关联方主要包括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化学”),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能源、租赁其管廊等。
《关于批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于2025年4月17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表决时,关联董事刘勋章、齐贵山、李贺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还需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泰诚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二)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三)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已于202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四)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与万华化学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较预计金额减少19.42%,主要是因为2024年氨纶产量较预期减少,原料采购量较预期下降,且实际采购均价较年初预测价格下降。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841F
成立日期:1998年12月16日
法定代表人:廖增太
注册资本:313,974.6626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大街59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为29,333,334.9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462,589.61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8,206,911.9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03,306.66万元(以上数据为公开披露信息)。
2、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万华化学与本公司皆系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的规定,万华化学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履约能力分析
万华化学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与万华化学的采购合同
(1)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1主要条款:
产品名称:纯MDI
产品交付方式:供方送到
产品价格约定:甲方(指万华化学,下同)每月月初前公布产品挂牌价格,双方以挂牌价格签署订单,甲方月底公布结算价格,实际结算价以甲方月底公布的结算价为准;每月挂牌及结算的余额会以补偿的形式在下月订单中予以补偿。
付款方式:电汇、银行承兑汇票
付款时间:以订单中约定的为准
2)合同2主要条款:
产品名称:高纯氢氧化钠
产品交付:交提货地点为需方仓库
产品价格:随行就市
结算方式:承兑结算,6月和12月月底前结清当月货款,其他月份次月10号前结清;若付款方式改为现汇,价格将予以调整。
3)合同3主要条款:
标的:蒸汽
甲方(指万华化学,下同)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供应蒸汽,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回送合格蒸汽冷凝水。
结算价格:S10、S40蒸汽价格=甲方当月从万华化学(烟台)氯碱热电有限公司或其他公司购买的同规格的蒸汽价格执行。
付款方式:双方结算遵循先款后货原则,按月结算。
供应方式:管道输送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合同1签署情况:公司已与万华化学签署《销售合同》,合同履行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2)合同2签署情况:公司已与万华化学签署《液碱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3)合同3签署情况:2019年公司已与万华化学签署《供应合同》,2024年签署《〈供应合同〉补充协议三》,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2、与万华化学的管廊租赁及维护协议
(1)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4主要条款:
标的:管廊管道等相关服务。
甲方(指万华化学,下同)需要新增管廊管架、附属设施和管道等设施满足乙方(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工厂生产所需。
结算价格及付款:固定费=1,572,794元/年(不含税),管廊租赁费=[投影面积]╳[管廊租赁单价](不含税),自投运日开始按年收取。
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天内,须将当年固定费一次性以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以后每年1月乙方将当年固定费一次性以电汇方式支付给甲方。
2)合同5主要条款:
标的:甲方(指万华化学,下同)同意乙方(指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租用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的公共管廊管位,用于乙方安装架设输送物料管道。
管位租用期限:2024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5日
结算价格:每年管廊管位租赁费为管道占用投影面积+必须的安全距离所用面积*Pi,按年度12个月平均计付。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租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之后每年首月的15日前向乙方开具该年度管位租赁费的有效发票,乙方应在开票当月月底前付清该年度管位租赁费。支付方式为银行电汇。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合同4签署情况:公司已于2020年9月与万华化学签署《设施租赁及管理维护协议》,合同期限始于合同生效日,并于投运日起持续16年。
2)合同5签署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11月与万华化学签署《烟台化工产业园公共管廊管位租赁合同》,管位租用起始及终止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5日。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万华化学采购原材料、能源、租赁其管廊,均是为了满足企业正常生产需要,同时利用产地近的优势降低成本。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受到影响,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如下审议意见:
经审慎审查,我们认为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实际发生金额按照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确定,上述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应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六、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相关关联交易合同;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8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满足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含子公司)拟按照持股比例为子公司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销售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士达氨纶”)、烟台泰和乐彩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乐彩”)、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化学”)、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泰和芳纶”)、烟台泰和新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装备”)七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累计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1.78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22.78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最高担保额度为9亿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通过该议案后与有关方面签订相关协议。
本议案已经出席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全体董事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担保具体情况
(一)本公司2025年度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
注:宁夏宁东泰和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表中简称“泰和化学”)吸收合并宁夏信广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表中简称“信广和”)已于2024年10月完成,泰和新材对泰和化学的持股比例变更为68.13%。
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总额。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子公司及已设立或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担保额度,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如公司在被担保方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则最高担保限额、实际担保比例根据最新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2025年提供的最高担保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
注: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2022年星华氨纶将其持有的宁东泰和新材6%股权无偿划转于本公司持有。基于历史原因,截至目前星华氨纶仍然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26亿元,未来星华氨纶将与债权人协商,将其承担的担保额度转由本公司承担。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依照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方可担保。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泰和新材销售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UAQQMOP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时间:2020年11月5日
法定代表人:卢国启
经营范围: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峨嵋山路1号内215室
2、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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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有其100%的股份,为泰和新材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 166,314.57万元,负债总额 158,475.33万元,净资产为7,839.24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229,166.45万元,利润总额4,437.78万元,净利润3,328.33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MA76CTRP62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张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学纤维、化工产品(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生物基材料、纸包装材料的制造、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太阳能发电;普通货物运输;纺织品、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与销售(筹建,仅限于分支机构)、危险废物经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住所:宁夏宁东煤化工园区经五路东侧、铁路专用线西侧
2、主要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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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78.8%的股份,为宁东泰和新材的控股股东。
3、截至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295,779.74万元,负债总额 257,560.16万元,净资产为38,219.58万元;2024年实现营业收入141,512.88万元,利润总额-41,659.11万元,净利润-38,859.81万元(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情况
(下转13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