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23转债”
2025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1
债券代码:113676 债券简称:荣23转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荣23转债”
2025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前次评级结果: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稳定”;
“荣23转债”债券信用等级:“AA-”
● 本次评级结果:公司主体信用等级:“AA-”;评级展望:“稳定”;
“荣23转债”债券信用等级:“AA-”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诚”)对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荣23转债”)进行了跟踪信用评级。
公司前次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荣23转债”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机构为东方金诚,评级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
东方金诚在对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25年4月17日出具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荣23转债”2025年度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荣23转债”信用等级为“AA-”。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本次跟踪评级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证券代码:603165 证券简称:荣晟环保 公告编号:2025-032
债券代码:113676 债券简称:荣23转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4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冯荣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蔡明灯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黄科体先生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代为宣读《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蔡明灯)》;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1,关联股东冯荣华、冯晟宇已回避该议案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针对议案6、7、8、9、10、11、12进行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劳正中、金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