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

4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5-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14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35,752.3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37%;同时,本次被担保对象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或“保证人”)分别于2024年4月14日和2024年5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合计不超过30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等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通”)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162625001291),江苏银行在授信期限内向同德通提供1,800万元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上述授信事项与江苏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62625000051),约定由公司就同德通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162625001291)及依据该合同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同德通应履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1,800万元。

以上业务涉及的担保事项在前述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担保是对之前担保业务的续做,不会新增担保余额。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5,752.39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5,752.39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64,247.61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T337P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投资创业发展中心18

法定代表人:张烘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9年5月14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电子产品、金属及金属矿(国家专营专控类除外)、煤炭、石油制品(成品油、危险化学品除外)、燃料油、润滑油、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石英砂、化肥、塑料、橡胶、轮胎、铜、钢材、铝材、汽车及配件、二手汽车、建筑材料、机电产品、木材、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化妆品、纺织品、服装、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家具、家电、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购销;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不含国内水上运输);网络信息技术推广服务;软件技术推广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网络安全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酒类批发;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同德通总资产25,707.61万元,负债总额24,344.21万元(银行贷款总额4,380.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24,344.11万元),净资产1,363.39万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574.62万元,利润总额379.92万元,净利润318.0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9月30日,同德通总资产26,766.05万元,净资产1,317.60万元;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06.96万元,净利润172.4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同德通51%股权,洛基山创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同德通25%股权,深圳市创实智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同德通24%股权;公司持有山西同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同德通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经查询,同德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各方

甲方(保证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同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主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SX162625001291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3.主债权

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X16262500129)及其修订或补充约定的授信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3.债权确定期间

债权确定期间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4.担保最高债权额

最高债权本金1,8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5.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余额为135,752.39万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3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同德化工 公告编号:2025-013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被告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为被告二。

3.涉案的金额:原告认定的涉案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2,000,0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及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张云升先生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内0124民初406号】和《民事起诉状》,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将于2025年5月14日开庭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相关《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云升先生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12,000,000元的万分之二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原告在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即被告一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30000231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1)2023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关于转让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被告一拟以2亿元的价格将其持有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蒙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为担保《框架协议》项下被告一履行的全部义务,被告一、被告二分别提供了股权质押担保和个人连带保证。

(2)为实现前述《框架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原告及时按照约定支付了12,000万元保证金,并组织人员及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对同蒙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且形成了相应工作成果,完成了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为双方在《框架协议》项下约定的同蒙公司100%的股权转让完成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

(3)被告一在签署《框架协议》后一周内,即单方向原告发出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在原告明确告知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一单方提出终止后又与案外第三人就《框架协议》项下同蒙公司100%股权另行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因此获得巨大收益。

(4)被告一单方终止《框架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依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并要求被告二按照《不可撤销担保函》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二)与本次案件相关的前期诉讼情况

2024 年 1 月,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张云升先生、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 01 民初 9 号】,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宏大”)与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3 月13 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 年 7 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 内 01 民初 9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23 日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诉讼传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2024 年 8 月,公司收到广东宏大就一审判决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 年 9 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内民终 400 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宏大诉讼本公司、张云升先生及清水河县同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9 月24 日开庭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4年 11 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民终 400 号】,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063,400 元,由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针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张云升先生及同蒙公司与广东宏大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的纠纷,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向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状》。2025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号:(2025)内0124民初23号)、(2025)内0124民初2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内0124民初23号《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目前该案件尚处于审理过程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以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5)内0124民初406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