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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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预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监事会意见
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和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和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尚需提请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11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浙江新能”)2024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31号)文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4,675,32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93.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248,375.6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97,751,618.14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32C000178号),经审验,截至2023 年4月14日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2,999,999,993.76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332C000177号),截至2023年4月17日止,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扣除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含税)612,000.00元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2,999,387,993.76元划转至本公司就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其中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9048101040048498账号内749,846,998.44元;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33050161662700003319账号内1,109,773,557.69元;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1202022919800046383账号内1,139,767,437.63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2023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1)以募集资金置换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以前年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40,00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置换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致同专字(2023)第332A010696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2)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139,105.71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179,105.71万元。
(3)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直接投入89,852.00万元。
(4)公司2023年以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2023年累计收到2,653.06万元。
综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金额为33,633.65万元。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24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
(1)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30,002.07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累计直接投入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209,107.78万元。
(2)公司以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2024年累计收到利息967.12万元。
(3)2024年已扣除手续费3.30万元。
综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金额为4,595.4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于2023年4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3年4月23日分别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浙能临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风电”)、中信证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于2023年4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3年4月23日分别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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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存款余额中,已计入募集资金专户利息收入3,620.18万元(其中2023年度利息收入2,653.06万元,2024年利息收入967.12万元),已扣除手续费3.79万元(其中2023年度手续费0.49万元,2024年手续费3.30万元),无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置换的募投项目。
2024年1月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两笔资金误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分别为5,512.60万元和122.45万元。针对上述误操作,公司均于当天发现错误,并及时退回至原账户。
2024年5月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一笔资金因银行误操作原因划转至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863.34万元。针对上述银行误操作,公司已及时退回至原账户。
针对上述误划转的情况,本公司与银行协商后对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9048101040048498与33050161662700003319)进行了收入控制,防止误划入。
注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1202022919800046383账户已于2024年6月7日销户。
注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1202022919800046534账户已于2024年8月20日销户。
期后销户情况:
浙江新能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9048101040048498账号于2025年2月26日销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33050161662700003319账号于2025年2月26日销户;
浙能临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秋涛支行33050161662700003324账号于2025年2月26日销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19048101040048530账号于2025年3月18日销户。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用于定期存款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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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期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0,000.00万元。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中信证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332A010696号)。
2023年公司已完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40,000.00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临海风电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不超过人民币2,100,867,793.76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临海风电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及募集资金项目正常建设的情况下,将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本报告期内现金管理方式为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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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4年12月31日,以协定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方式进行现金管理的存款余额为4,595.40万元,现金管理累计取得收益3,620.18万元。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4年本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和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303号),认为浙江新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浙江新能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公司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九、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编制单位: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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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浙江浙能临海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按浙能台州1号海上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3年净利润为-3,436万元,实际完成本期净利润9.95万元,达到预计效益。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12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暂行规定及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的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2.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3.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同时应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解释第18号的变更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的企业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有关规定,只能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有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
2.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解释第18号未对本公司2024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为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08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4月8日以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5年4月18日下午在公司404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各位监事一致推选余功贤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聘任审计机构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未发现参与2024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未发现参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审议通过《关于财务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报表列报、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地提升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有序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实际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10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4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96名、注册会计师2,498名、从业人员总数10,021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743名。
立信2024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
2024年度立信为693家,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审计收费总额8.54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4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6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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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3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131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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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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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系签字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主要从业情况。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 黄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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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系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主要从业情况。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邓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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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信息系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主要从业情况。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上期审计费用3,202,722.60元,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2,882,722.60元,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20,000.00元。
经公开竞争性谈判,公司拟聘请立信为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其全年工作量情况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报酬,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的业务合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具备应有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良好的诚信状况,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为公司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13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
行动方案实施情况暨2025年度
“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响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沪市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倡议》,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了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开展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实施情况暨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现将2024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实施情况及2025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报告如下:
一、聚焦主营业务,提升经营质量
2024年,公司坚持锚定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统筹量的快速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两个核心,大力实施资源获取、降本增效、深化改革、人才强企四大专项行动,顺利完成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任务,公司荣获国务院国资委国企改革“双百企业”优秀评级。
项目发展势头良好。公司稳中求进增强市场意识,抢抓机遇推动项目发展,聚焦重点区域和重大项目,购建并举获取项目资源。全年项目立项19个,成功竞得三个海风及酒泉风电二期等一批大项目开发权,成功并购连云港64万千瓦光伏项目。奉化15万千瓦光伏、衢江10万千瓦光伏顺利开工建设,全年投产并网新能源装机规模120.29万千瓦。经营管理提质增效。深入开展电力市场交易政策新规研究,不断拓宽交易渠道和交易品种,积极开展绿电绿证交易、省间交易、跨区交易,绿证、绿电交易增收约6,000万元。有序推进集约化采购,合理压缩非刚性支出,主动争取税收优惠,多措并举降低财务成本,综合加权平均融资(或贷款)利率较年初下降0.52个百分点。生产安全持续向稳。有效提升“双峰”和重要时段保供能力,全年发电量超100亿千瓦时。高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对标管理,3座风电场、4座光伏电站获中电联全国运行指标对标优胜场站。防汛防台常抓不懈,科学规划、精准调度,实现平稳度汛和安全保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
2025年,公司将全面贯彻落实董事会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开发建设和管理提升两大中心任务,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总基调,着力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价值创造力,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打好“十四五”收官战。一是坚持量质并举,以抓项目推动高质量发展。一以贯之坚持“区域聚焦、重点突破、购建并举”的开发方针,聚焦重点区域开发、重点项目建设、战略路径规划,确保完成年度新能源装机发展任务。二是坚持挖潜增效,以优管理赋能高质量发展。时刻警惕行业危机和风险,牢固树立市场意识、降低项目经营风险、拓展经营利润空间,做到“度电必争、分厘必省”。三是坚持除险清患,以保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严守安全生产底线,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紧紧围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可控在控,机组应发尽发,夯实电力保障能力。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市场化经营机制转换
2024年,公司把改革创新摆在重要战略位置,强化改革创新服务企业发展、创造价值功能,激活企业创新创效内生动力,助力现代化新能源企业建设。
管控优化注重精细管理。公司“5+1”管控优化改革深入推进,完成海风项目集约化整合,成立小水电管理中心,持续补强建设管理团队力量。项目开发、招投标、基建等环节一体协同,配套激励制度不断完善,项目发展内生动力充分释放。陆上风光电经营责任制和市场化考核先行先试,市场效益导向更加鲜明。科技创新注重效益赋能。积极与白马湖实验室、高等院校等开展科研合作,推进科技创新,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全年开展科技项目11项,获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17项,倾斜在线监测系统、风机警报声波驱离系统、海上风电叶片无人机巡检系统等多个无人检测系统实现投运,加快推动数智化现实场景应用,逐步实现所属电站远程监控全覆盖,扩大数字化系统在管理工作上的应用。队伍建设注重选才奖优。建强“三支队伍”,持续优化引才引智、人才培养和发展机制,坚持人力资源战略与公司重点任务相匹配、人力资源体系与公司管控模式相适应、人力资源结构与公司发展水平相支撑的原则,开展上挂下派和一线锻炼工程,有序完成全员竞争上岗,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持续向基层一线和价值创造岗位倾斜,坚持弘扬“以奋斗者为本”的企业价值观。
2025年,公司将全面推进高水平改革,探索企业发展新路径,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不断推陈出新,激发创新活力。完善“5+1”管控体系。根据项目开发需求继续优化调整项目开发区域工作组,落实项目开发激励机制。加强海风管控平台集约化管控能力,推进生产调度指挥一体化平台建设。突出运管公司定位,强化电站自主运维能力和电力市场交易能力。提升建设管理中心基建管控水平,加快推进小水电集约化、标准化管理,优化“体制内+市场化”双轨运行机制。服务主业创新创效。积极关注可再生能源行业科技发展前沿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开展数字化建设。存量项目开展智慧化改造,新建项目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做好工控系统网络安全建设,扎实开展技术监督,提升自主技术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拓宽引才渠道,建设高层次、复合型人才队伍。发挥营运企业、新建大项目人才蓄水池和培训基地作用,加快项目开发建设、电力市场交易和自主运维队伍建设,打造关键岗位专业人才梯队。切实发挥薪酬分配的导向作用,坚持向一线基层、艰苦地区和价值创造岗位倾斜的原则,强化二次分配、专项奖励机制。
三、增厚投资者回报,共享经营成果
公司积极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理念,延续稳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综合考虑经营情况、长远战略布局和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逐年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努力为股东创造利润回报。2024年,公司顺利实施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发放现金红利1.68亿元,占2023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6.84%。同时,公司首次增加中期分红,切实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的议案》,以2024年12月31日总股本计算拟分配股利0.36亿元(含税),合并2024年实施的中期分红金额1.35亿元,2024年公司累计现金分红1.71亿元,占公司2024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14%。公司将继续坚定落实国家及监管部门年中分红、加大分红等政策导向,安排实施中期分红。公司将结合资金使用安排和经营发展需要,积极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持续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投资者沟通,传递投资价值
公司始终严格遵守监管要求,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优化信息披露质效,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24年,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坚持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积极主动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包括发电量装机情况、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等,同时通过发布“一图读懂年报”“一图读懂ESG报告”等方式积极宣传公司经营发展、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此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内控制度,规范对外报送信息行为,做好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公司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做好投资者沟通、投资者关系维护、投资者权益保障相关工作。以“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模式,多渠道加强与投资者交流互动,充分利用常态化业绩说明会、投资者热线、电子邮箱、接待投资者现场调研等方式,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倾听投资者诉求并反馈给管理层。同时,通过参加券商策略会、分析师会议和资本市场论坛等形式,多维度拓宽资本市场沟通渠道,以双向互动积极传递公司价值。公司2022-2023年度连续两年获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年报业绩说明会优秀实践”。
2025年,公司将一如既往严格落实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坚守依法合规底线,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精准度与投资价值传递效能,丰富宣传途径和交流形式,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市场沟通机制,通过常态化业绩说明会、机构调研走访、接待投资者调研及多元化沟通矩阵建设,深化市场对公司战略的认知认同,传递公司价值。研究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内在价值提升,以规范治理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内在价值与市场价值的良性共振。公司将继续聚焦主责主业,前瞻谋划“十五五”,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主业深耕、ESG治理及资本运作,发挥规划牵引支撑作用,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五、规范公司运作,强化风险管理
公司自上市以来不断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议事规则为主体、配套制度为支撑的治理制度体系。2024年,公司深化推进董事会建设,不断强化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推进《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ESG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有序落实,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功能作用,强化独立董事履职支撑,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和决策质效。深化推进合规管理体系与审计监督、风险管理、制度建设的有效衔接,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全面提升上市公司依法治理水平和高质量运作能力。
2025年,公司将根据新公司法和监管新规,全面修订治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建设。细化董事会议题管理、信息披露等各项内部工作指引,加强制度宣贯和落实。加强风险管控,内部审计聚焦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推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持续深化,提升公司合规运营和内部控制水平。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改革要求,完成公司监事会改革,以董事会换届为契机,完善董事会运行体系和外部董事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审计委员会履职监督作用,实现风险防控与治理效能双提升。
六、强化“关键少数”责任,提升履职水平
2024年,公司与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保持密切沟通,切实推动“关键少数”在公司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公司定期组织相关各方参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以及上市公司协会开设的各类专项培训,及时传递分享最新法规信息和监管动态,帮助其牢固树立合规意识,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对控股股东持续跟踪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以增强其履约意识,2024年首发限售股解禁后控股股东承诺36个月内不减持,传递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价值的认可。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年度业绩目标责任书,将其薪酬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合理挂钩,增进其责任意识和拼搏意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履职作用,新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充分履行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前置审议程序,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决策、监督、咨询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2025年,公司将持续加强与“关键少数”的沟通交流,重视其职责履行。定期传递法规速递和监管动态等资讯,加强“关键少数”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相关人员合规意识、风险意识。常态化组织经理层签订年度业绩目标责任书,探索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强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与公司、中小股东的风险共担及利益共享约束,持续跟踪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相关承诺,确保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相互制衡、有效衔接,共同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行动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做出的,其中涉及的经营策略、发展规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未来可能会受到宏观政策、行业发展、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32 证券简称:浙江新能 公告编号:2025-014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1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4040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2日
至2025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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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25年4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后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3、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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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时间:2025年5月9日(周五)上午9:00一11:30,下午14:30一17:00
2、登记地点: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事务部
3、联系人:董涵玉
邮政编码:310020
联系电话:0571-86664353
传真号码:0571-87901229
4、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如采用邮寄、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参与现场会议,请将上述材料在2025年5月9日下午16:30前送达本公司。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期半天,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特此公告。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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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