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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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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09版)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特别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

2.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于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3.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有关要求

(1)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须于2025年5月12日9:00一17:00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于上述时间登记,传真或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加盖委托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

电 话:18028758205、18025499135

邮 编:518101

联 系 人:谢志胜

邮 箱:xiezhisheng@coship.com

3.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详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等。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附件一: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052;投票简称:同洲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委托股东姓名及签章:

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委托有效期:

委托人对会议审议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委托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3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8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晓梅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对2024年年度报告发表如下确认意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保证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考核〉的议案》

2023年度监事税前报酬情况请查阅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第四节公司治理”之“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表决结果:本议案涉及全体监事的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本议案全体监事回避表决,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暨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经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同洲电子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相关数据请查阅同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五、《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自我评价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的、准确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六、《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的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计提和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计提和核销后更能公允反映公司资产状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核销资产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七、《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审计确认,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和合并报表中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不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因此,公司提出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关于2024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九、《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十、《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十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详细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十二、《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监事对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表如下确认意见: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的要求,本人作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保证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4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告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7)。

3、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2)。

4、2023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5月12日,公司完成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同洲JLC1,期权代码:037347,首次授予数量:4120万份,首次授予人数为:89人,行权价格:2.07元/份。

6、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标以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拟对219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76人,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23万份。

7、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261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67人,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62万份。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261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67人,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62万份。

本次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办理后最终完成。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审议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261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对本次注销、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4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各项行权条件已经达成,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67名(本次注销后),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31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11%,行权价格为2.07元/份。

2、公司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3、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集中行权模式,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3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告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2023年4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57)。

3、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62)。

4、2023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5月12日,公司完成本次股票激励计划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期权简称:同洲JLC1,期权代码:037347,首次授予数量:4120万份,首次授予人数为:89人,行权价格:2.07元/份。

6、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予以注销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业绩未达标以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按照规定程序拟对2197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89人调整为76人,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923万份。

7、2025年4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261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67人,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62万份。

二、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说明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权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将于2025年4月24日届满,可申请行权所获总量的30%。

2、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综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已满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公司首次授予的67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31万份。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2023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5人调整为89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190万份调整为4120万份。

(二)公司2023年股票激励计划由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12名员工离职,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13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915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9人调整为76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120万份调整为3205万份。

(三)2025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61万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76人调整为67人,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662万份。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四、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安排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本次可行权的期权简称:同洲JLC1,期权代码:037347。

(三)行权数量:总计67人,可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31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74,595.9694万股的1.11%,具体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总额的1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行权价格:2.07元/份。

(五)行权模式:本次行权采用集中行权模式。

(六)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七)首次授予第二个可行权期行权期限:自2025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

五、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期可行权期权若全部行权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当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现金流。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745,959,694股增加至754,269,694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仅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七、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告日后,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在行权期内合法行权。

九、监事会发表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达成,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达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对本次注销、本次行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达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事项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4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

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22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2、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3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因此,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因公司与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被大族控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2月7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与大族控股诉讼案件已和解并执行完毕,被冻结的主要银行账户已经被解除冻结,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30、2023-036)。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尚存在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4月20日,该种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完全消除,公司股票交易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最新财务报告及银行账户情况

1、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经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7,079,501.17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599,444,121.84元,实现利润总额50,516,052.1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609,438.0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8,959,660.14元。

2、经公司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表明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第一项至第七项任一情形,亦不存在规则中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8条、9.8.7条之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证券简称仍为“*ST同洲”,证券代码仍为“002052”,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交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47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2025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情况

1.机构信息

名称: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5年1月1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11F

首席合伙人: 李建伟

截止2024年12月31日,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9人,注册会计师91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68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4年度,下同)经审计的收入总额为7,268.94万元,审计业务收入为6,340.74万元,管理咨询业务收入为797.3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为3,434.75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6家

2024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按证监会行业分类)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2,459.60万元

2024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止公告日,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5,000万元,并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职业风险基金2024年年末数(经审计):217.58万元。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职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及职业责任保险的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刘升文,2000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2月开始在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自2021年开始服务本公司三年后间断一年,自2025年1月再次为本公司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约20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任鑫,2012年8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11月开始在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1年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审计报告合计6家。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崔芳,2007年9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4年12月开始在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业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合计超过30家。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审查,在查阅了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认为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各项要求,能够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政旦志远会计师事务所所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3.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3、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均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确认,公司2024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609,438.04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413,289,893.84元,合并报表中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770,381,779.53元。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鉴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公司董事会拟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现金分红的基本情况

1、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不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不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九)项规定的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公司2024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的合理性说明

鉴于公司2024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综合考虑公司长期的战略规划,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2024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为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加强投资者回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持续提升公司业绩,增强盈利能力。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及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逾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做出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根据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