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29版)
当前,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渗透,在持续催生新兴产业的同时不断激发传统产业的发展活力,5G作为连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工业互联网的纽带,开拓了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成为数字经济的新引擎,5G与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边缘计算等技术深度融合,加快了应用的深入与扩展,为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创新机,为信息化、工业化融合开新局。
(2)数字化经济催生行业发展的新形态、打造增长新动力
我国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数字技术向各行业领域的渗透扩散,加速了产业要素裂变聚合,推动生产力组织方式日益走向平台化、共享化、智能化,对经济运行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各环节产生深刻影响。
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和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我国多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仍处于起步期,整体水平仍有待提升。要强化先行企业数字化引领,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系统整合和数据链打通,推动全过程、全环节、全链条业务协同和流程再造,全面提升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的综合集成能力和智能化水平。此外,还要完善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生态,释放大型平台企业技术、数据、服务等资源优势,打造多层次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培育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以数字化服务创新带动更广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数字化转型发展。
新兴业态的场景建设正在兴起,以线上线下交互、多元化服务供给为特征的场景创新持续演进,正在探索效益更好、价值更高、可持续的商业化途径,赋能新兴业态快速成长。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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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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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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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1,173.6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00%;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988.7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8.2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262.4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21%。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080 证券简称:映翰通 公告编号:2025-015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元(含税)。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15,539,824.10元,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29,887,456.79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73,851,84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138,598股后的股份数为73,713,24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742,648.80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4,742,168.7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19,484,817.52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5.00%。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14,742,648.80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11.35%。
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截至2025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138,598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12.9.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相关数据及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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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9,887,456.79元,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为14,742,648.80元(含税,包括以现金为对价,当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当年回购股份并注销的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1.35%,占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低于30%,具体原因分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特点
公司专注于工业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客户提供工业物联网通信(M2M)产品以及物联网(IoT)领域“云+端”整体解决方案。公司所处工业物联网行业,下游应用领域众多,公司的目标市场主要聚焦于企业网络、数字能源、工业与楼宇IoT、智慧商业、车载与运输五大业务板块。
随着产业数字化转型纵深发展,全球数字化转型投资步伐持续提速,数字经济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工业物联网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手段,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催生新的业态和模式。
工业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共同构成了现代经济体系的新基础,其发展水平和融合程度将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不断深化,工业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将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
公司以“坚持技术创新,打造自有品牌,推动行业进步”为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力争成为工业物联网的引领者,持续推进“云+端”物联网解决方案,打造领先的工业大数据汇聚与云管理服务,逐步建立物联网应用市场和生态系统,为工业经济赋能。
现阶段,一方面,面对国际贸易摩擦、境外关税政策的不确定性、供应链紧张等宏观环境的变化,公司需要储备部分资金,深化全球化战略布局,强化建设全球化销售体系、供应链体系堡垒等,以应对全球宏观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行业竞争格局加剧,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前沿科技领域自研储备战略,提升公司在技术和产品方面的竞争力与盈利能力,从而推动公司业务的持续增长,为广大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公司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
202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1,173.6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4.0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2,261.3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20%。目前,公司仍处于快速成长的重要阶段,需继续围绕技术研发和全球化战略布局,持续巩固并提升公司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为确保公司战略布局全面落地实施,公司需要保持充足的资金用于投入研发、扩充团队、开拓市场等,充分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营、健康发展。
(四)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
公司目前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本次方案是兼顾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战略需求以及公司的资金需求安排,本着回报股东、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的因素而提出。
(五)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主要用途
公司将留存未分配利润用于推进前沿科技领域研发投入、数字化管理建设、全球化销售体系建设及市场拓展、生产经营、整合并购等方面,公司将逐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整体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广大股东带来长期回报。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决策程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宏观环境因素、公司经营现状、发展战略、未来资金需求,不存在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为明确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规划,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制订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报告期净利润为正,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政策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管理层拟定,公司管理层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3.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4.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以及股票股利形式分配的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6.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
7.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且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80 证券简称:映翰通 公告编号:2025-018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翰通”、“本公司”、“公司”或“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85.1842万股的0.53%。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1年8月6日以23.56元/股的授予价格首次授予110名激励对象48.06万股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7月29日以23.42元/股的授予价格预留授予25名激励对象9.64万股限制性股票。2022年9月27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因公司层面业绩未能达到考核目标,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作废失效,目前该计划还在实施中。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以25.65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23名激励对象59.6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4年12月6日,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股票上市流通,目前该计划还在实施中。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3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385.1842万股的0.53%。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8人,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424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8.96%。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李明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李红雨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总经理,两位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负责公司战略规划以及经营管理,对公司未来战略方针的制定、经营决策的把控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管理具有重大影响,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李明先生、李红雨女士外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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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李明先生、李红雨女士外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归属安排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2.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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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4.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4.00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3.46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5.22%。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2.16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6.93%。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7.52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51%。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3.96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4.60%。
2.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主营业务为工业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为客户提供工业物联网通信(M2M)产品以及物联网(IoT)领域“云+端”整体解决方案。物联网行业是高科技、智力密集、人才导向型行业,该行业对高端人才的依赖度极高,高素质人才是公司持续进行技术创新、并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因此,公司未来发展与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密不可分。同时,优秀的研发人员和营销、管理等专业人员队伍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技术型公司人才的绩效表现是长期性的,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更有效的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24.00元/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员工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业绩基数,对2025-2027年度的营业收入相对于2024年营业收入基数的增长率进行考核。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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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触发值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根据公司层面考核结果当年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如果公司层面满足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按作废失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工业物联网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结合目前行业发展特点和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在兼顾激励与约束对等的情况下,合理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有助于充分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及发展潜力,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公司选取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经营情况和市场占有能力的重要标志,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2026年、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不低于15.00%、32.25%、52.09%,触发值分别不低于12.00%、25.80%、41.67%的业绩考核目标。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设定科学、合理。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5.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对授予的3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标的股价:44.23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2025年4月22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9714%、18.5401%、18.2316%(采用沪深300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51%(采用公司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5年5月中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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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上述限制性股票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并给激励对象或其继承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该等不能办理继承或相关登记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六)《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80 证券简称:映翰通 公告编号:2025-013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4月11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增加议案的通知于2025年4月18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发出(全体与会董事一致同意按原定日期召开会议),并于2025年4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8人,出席会议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编制了《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编制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编制了《2024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编制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73,851,842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138,598股后的股份数为73,713,24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742,648.80元(含税)。2024年度,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4,742,168.7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2024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19,484,817.52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15.00%。其中,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回购金额0元,现金分红和回购并注销金额合计14,742,648.80元,占202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11.35%。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公司2024年年度经营及财务状况,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2024年度经营成果,结合2025年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市场及业务经营的计划,公司编制了《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及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董事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有效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全体委员回避表决。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因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3.回避表决情况:全体董事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董事李红雨、韩传俊、俞映君回避表决。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16)。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4年度的审计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编制了《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舆情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动态和公众意见,有效应对负面舆情,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媒体及公众的良好沟通,提升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公司稳健发展,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舆情管理制度》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事项。
4.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1.议案内容:
(下转23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