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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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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04-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39版)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关于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已经2025年3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调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3月12日,为保障公司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62,064,577.60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3月12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共计1,195,018.8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上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756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均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方案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756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永杰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6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通过对铝产品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避免原材料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 交易种类:公司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所需铝产品。

● 交易金额:2025年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任一交易日的建仓规模不超过2万吨、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5亿元。上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通过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积极规避相关风险。但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仍可能存在价格波动风险、资金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风险、技术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套期保值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通过对铝产品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充分利用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避免原材料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对铝原材料的采购情况、存货规模、风险敞口及未来铝锭价格走势判断,2025年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任一交易日的建仓规模不超过2万吨、保证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5亿元。上述额度在交易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在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中投入的资金(保证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所需铝产品。通过境内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场内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合约、远期合同;或附后点价条款的铝锭、扁锭采购合同等方式进行。交易类型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六条中的(一)至(四)项。

(五)交易期限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铝期货合约价格易受基差变化影响,行情波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带来相应资金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

5、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2、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不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

3、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期货保值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公司制定了套期保值相关制度,对套期保值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业务管理、财务核算、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按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5、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减少损失。

6、建立汇报和内审机制,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计划应事先向相关业务部门报备,公司业务部门在发现交易计划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时应及时通知公司暂停执行,并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由总经理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董事会审批新的授权。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专业从事铝板带箔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原材料为铝锭、扁锭等铝产品,为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公司将通过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以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积极规避相关风险。公司已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本次议案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该议案能够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避免原材料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相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旨在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生产经营中使用的铝的价格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提示公司关注套期保值相关业务开展的风险,严格遵守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杜绝以盈利为目标的投机行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8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5年5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5月15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钱塘区青东二路1999号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5月15日

至2025年5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将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0、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9、议案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二)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法人公章)、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四)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

(五)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登记地点:杭州市钱塘区青东二路1999号 证券投资部;

(七)登记时间:2025年5月14日9:30-11:00,14:00-17:00;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洁

联系电话:0571-82986562

传 真:0571-82986562

邮 箱:yjxc@dongnanal.com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交通费自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需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原件进入会场。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5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